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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市房地产管理局检查私房改造工作,发现1959年第二批改造时对不足百米的住
宅250户,面积19096平方米也进行了改造,突破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制定的私房改造界限,
扩大了改造面。当年对上述不应改造的私房做了返还处理,交给原主自己管理。
198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75号文件,强调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哈尔滨市要求解决私房
改造遗留问题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3年4月17日,批转省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厅《关于处理私房遗留问题的报告》,对低于改造起点的,要实事求是,予以退还;
房主在本地未留自住房要求补留的,按私改时家住人口补留;房主在外地要求补留住房的以
1966年9月底停止付息为界。以前回到原地的留,此后回到原地的不留。房主在自留房中挤
出一部分出租,进行二次改造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没收的予以退还。凡经申请批准并
由房管部门管理的个人献产,不予退还。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的规定,责成市房产管理部
门再一次严肃认真地检查核实,发现全市在两批私房改造中,共错改造起点以下的341户,
面积30271平方米(含1962年处理已返还部分);未留自住房1104户,市政府共拨款250万元,
解决和处理了245户问题,面积1225平方米(含部分自留房)。其中:作价补偿,收购产权2
02户;购买公房承租43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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