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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第一篇 权属管理
 
 
第四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一节 产权管理
 
 
  一、登记发证
    解放初期占用市公有房产的情况比较混乱,众多房屋产权不明,产籍不清。市人民政府
在积极处理敌、伪、逆房产和外侨房产的同时,对市公有房产强调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
产籍资料,明确房屋权属。1947年7月1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为此发布布告,提出要办理登
记手续,任何单位不经批准占用公房的,一经查出即收回其房产,由市政府统一处理。1948
年1月26日,市政府再次发布布告,决定实行全市房产呈报。布告规定:“自2月1日起至2月
15日止15天,各房产所有主或代理人应按市政府财政局所发之表格切实填写呈报,不得隐匿
和假报,倘逾期未报者,即课以等于其房产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通过全市性的房屋产
权呈报,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进一步掌握了市直管公房占有使用情况,随后,产权登记
工作转入正常。
  1986年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
知》。市政府1988年3月29日批转市房地局《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意
见的报告》。从1988年底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这次全市性的产权登记
发证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登记发证范围:“市规划区(含建成区)、县属建制镇建
成区、市区与郊区相连接的建成区、郊区建制镇建成区、市郊建制镇和县属建制镇以外的县
级以上单位以及与此相连接的居民点”。凡在此范围以内的市直管产、单位产、私产均参加
登记。产权登记发证强调提报产权来源的详细产籍资料;房管部门核实房屋面积、建筑年代、
房屋结构、层数和质量等级,经审查确认所有权后,发给国家统一制定的合法产权证件。19
90年末,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结束。经产权登记发证核实,全市国有房产4966处,13275栋,7
39万平方米;私有房产65525户,2755466平方米;单位自管房产40820栋,3834万平方米。
市产权管理部门通过产权发证,加强产权动态管理,制定了产权增灭籍管理程序,及时准确
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1990年,经省建委和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评议,哈市房屋产权产籍
管理达到省和国家先进管理水平。
  二、管理法规
    解放初期,市政府对国有房产强调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1947年7月5日,市政
府对机关、部队占用公有房产发出统一管理通告:“除五大军区办事处外,其它机关、部队
办事处,采办处等,从即日起将占有的公有房产及室内物品一律交市政府管理”。
  1947年9月,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哈尔滨市公有房产公司,隶属市政府直接领导。1948年4
月1日,将公有房产公司改组为哈尔滨市房产公司,统管公、私房产。至此哈市房屋的产权
与产籍管理有了专管机构,工作开始走上正轨。
  1948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强调建立公共房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分配该城市中的一切公共房产;有计
划地分配城市公共房产;占用公共房产都必须交付房租,加强房屋修缮;房租要分几等,公
共机关与公共场所,所需要的房产及工人、贫民租住的房屋,租金应该从轻;制订公共机关
和个人租住公共房屋必须遵守的章程,明确房租缴纳办法和损失破坏的处罚办法以及管理人
员的职责与职权。
  1949年8月8日,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发布指示,强
调统一处理公共房产。要求在公共房产较多的城市,由市政府组建公共房产管理委员会,下
设公共房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与分配城市中的一切公共房产。
  1950年8月21日,东北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公布《东北区城市公有房产管理
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共6章33条。第3条规定:“凡城市公有房产及其设备,均为国家财产,统
由城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负责管理。”第5条规定:“凡机关、部队、学校、企业部门、
人民团体或个人使用公有房产时,均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查批准订立契约后,方准
迁入(个人使用者,持该约至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哈尔滨市政府遵照《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清理了公有房产的产权产籍,制止城市公
有房产产权紊乱、产籍不清的现象和违法乱纪、破坏公有房产的行为,保护了城市公有房产,
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用房的调剂起了很大的作用。据1950年统计,全年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共调剂各种用途房屋332260平方米,解决了“南厂北迁”、“四野长江部队”等88个单位用房。
  1951年10月,东北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解决城市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公有房
产采取投资制和收租制两种办法,实行企业化管理,采取“以租养房”的方针。
  同年12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发《公有房屋使用办法(草案)》,制定各种用房标准。
  1952年6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东北区国营企业占用地方公有房地产暂行处理方案》。
此外,东北人民政府还以命令规定沈、哈两市机关、部队、企业、团体停止购买私人房屋。
  1958年4月16日,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制订《哈尔滨市公有房产统一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统一管理由于涉及到房屋产权,实际上房屋一直未能统管起来。
  1974年7月13日,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市、镇房地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精神,制订《加强直管公房产权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
卖公房;局集资建房办公室筹集各单位资金建筑的房屋,产权归市房产管理部门所有(投资
单位只有一次分配权),作为直管公房管理;凡市房地局与外单位合建的房屋,一律由局生
产技术处签定协议并办理手续,房屋建成后由房管所接管;凡间接管理的公房移交时,由局
房管处受理,经局长批准后,通知区房管处并由房管所接管、建档、起租;各单位拆除直管
公房,在办理拨地前征求局房管处意见,经局长批准后再行拨地,并通知房产管修处,注销
台帐和档案;拆除公房应以不减少直管公房面积为原则,一般应采取按原结构、原面积、原
用途实行产权兑换;凡间管房产与直管房产兑换产权,一律由局房管处处理,并通知区房产
管修处办理产权变动手续;拨用公房收回由局房管处按第四项办理,必须认真执行黑龙江省
革命委员会建设局龙建字〔1970〕第23号文件,并重申已经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的房屋,一
律停止再拨给机关团体及其它部门自己经营,如因特殊需要必须拨用的要报省批准的规定办
理;凡公企用房不论大小,一律不准改为住宅,擅自改变的,除令其恢复原用途外,要追查
责任。
  由于城市改造和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基建拆除市直管公房的数量日益增多,产权纠纷
屡见不鲜。从1979下半年到1981年上半年拆除市直管公房91205平方米。其中:拆除一、二
级好房47476平方米,占拆除公房总数的52%。当时执行拆除公房补偿标准平均每平方米30
元,与现行的房屋造价及房屋的实际价值相差悬殊。为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城市改造的关系,
贯彻少拆多建,不减少市直管公房面积的原则,纠正在住宅建设中拆房多和拆好房的倾向,
尽量限制拆除一、二、三级房,保护哈市房屋建筑的特色和风格,并且有利于危房改造。
1981年3月31日经市政府同意,改变1956年的规定,采取“产权换建”的办法,由基建拆房
单位用现有自管房屋或新建同等数量质量和用途的房屋与基建拆除的市直管公房实行产权兑
换。不能进行产权兑换的,拆房单位可按换建费价格给予补偿,由市房管部门自行建房。
  同年6月,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基建拆除换建办法又做了调整,规定拆除公企用房和近10
年来新建的住宅房屋不予折旧,按造价收取换建费。在拆除和买卖公企用房时,加收不同的
环境收费率:一等地区加收50%,二等地区加收30%,三等地区加收10%。同时,对换建费
价格,作了调整(见表1—4)。
  1982年以后,公有房屋大面积开发,给房屋接管工作带来许多新课题:建房单位与管房
单位之间常出差错,工程遗留问题和隐蔽工程中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进户群众意见较大。
市房地局在总结过去接管公房经验的基础上,1990年制订《公有房屋接管办法》(以下简称
《接管办法》)。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处是接管公有房屋产权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一
切接管手续。凡接管的新建房屋,一律全面严格地检查验收,由局房管处牵头,产权处、生
产技术处及基层处、所(站)有关部门参加接管。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对
土建、给排水、暖气、电器照明等工程项目(包括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结束
后,由局生产技术处提出验收报告,分别报主管局长,抄送局、处、所有关部门。对经过检
查验收合格的新建房屋,由接房单位与住户签订租赁和供暖包烧合同,交接双方共同组织进
户。对经住户验收合格在新房验收单上签字同意的,予以进户;对住户发现与动迁协议不符
或有质量问题的,不予进户。住户在验收单上写清存在的问题,由交房单位负责解决后进户。
  《接管办法》规定,建房单位在移交房屋的同时,向管房单位移交产籍资料。其内容包
括:建设项目的批文、资金来源说明、规划审批件、拨地手续、建筑许可证、工程质量部门
的验收单,以及土建、取暖、卫生设施、电照、设计竣工图纸和动迁住户、用户名单、供水、
供电、供煤指标手续等。凡是接管产权的房屋,一律由局房产管理处办理接管手续;由局各
管房单位自建、合建的房屋,局根据提报的自建房屋备案申请,下达《自建房屋备案通知》。
上述房屋的起租日期,从交付使用起纳入租金预收总额,按期起租,一律不准单列试收租金。
局房产管理处根据两个通知书建立接管产权房屋产业总台帐。产业总台帐按照房屋结构、层
次设备、使用性质、面积、户数等项目,全面掌握产业底数。
  对按拆除换建协议接管的新建房屋,接交双方兑现协议中的规定,包括拆除公房旧料的
处理;锅炉房消烟、噪声治理、储煤场地、司炉工休息室、房管单位用房和场地,新建楼房
对附近公房的采光、烟囱、通道、基础的影响;新建楼房5%保修费的落实,动迁房的面积、
条件等。
    对房屋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经参检部门汇总合议,与交房单位协商解决。交接双方
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房屋交接协议”,正式接管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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