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末民初,哈尔滨市区私有房产逐渐增多,但是一直没有统一的租金标准。私房租金都
是房主与住户双方根据市场物价行情和市面房屋余缺协商而定。由于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市
场物价不稳,导致房屋租价暴涨。据1917年《远东报》载:“正阳街东头房间由20元涨至40
—50元不等,即各僻巷草房亦由4元涨至10余元(卢布)。”商业用房租价在这种形势影响
下同样升腾。“傅家甸之房租自去年即异常增涨,今年以来其增涨之高度不可思议,每一间
房由20元涨至70元(卢布),许多小本经营的商户因入不敷出拿不起房租纷纷停业。”“自
欧战以来,哈埠人民增加甚多,以致房屋不敷应用。于是一般有房者任意增加月租三、四次。
行政当局为制止房租暴涨,安定市面,俄执行部规定房屋租价标准不得超过1914年4月1日以
前租价标准的25%—40%。”如超过规定,“租房之家可向执行部所设和平处控告,以便查
办”。
妓馆租金昂贵。据1919年调查,道外妓馆“‘平康里’租价二等每间月租金30元,三等
每间25元。”各妓馆以营业萧条为由,请县署批准每间准涨至30元。1929年6月11日《滨江
尘嚣录》记载:“新市区房屋每月每间需租费50—60元(以下均为哈洋),埠头区需40元。
东西马家沟需20元。傅家甸、四家子、新安埠(道里区经纬街以南)等区则需10元到20元之
间。正阳河则需7—8元”。
1928年日文资料刊登哈尔滨市职工家计调查情况:总支出64.97元,其中主食费30.77
元,占47.4%,衣着费9.66元,占14.86%,房租费8.41元,占12.94%,燃料费8.9
元,占13.7%其它7.23元,占11.1%。
1932—1945年伪满洲国时期,私房租价完全自流。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统计处1935年
10月—1936年3月在新京(长春)、奉天(沈阳)、哈尔滨三大城市选择机关职员和教员325
户家计调查,哈尔滨市的房租占生活费的15.92%。
1938—1939年,由于商业的发展,城市人口激增,房屋出租市场扩大,租金更加昂贵。
《满洲生活案内》一书记载:“房租占都市生活者之生活费约30%,不仅威胁生活安定并使
物价亦飞腾。”
日伪统治时期不仅租金昂贵,伪政府还规定承租户必须缴纳房捐。1932年《滨江市政筹
备处征收房捐章程》第三条规定:“房捐以租金标准征收4%。业主、租户各担百分之二。
如租金10元者,业主、租户各交捐费2角余,仿此由纳捐人按月自行到本市政筹备处交纳;
业主不在本市内或又无经租人时,其纳之房捐归租户代缴,于应交业主租金内扣抵。”
解放后,1946—1949年期间,私房租金没有统一标准,哈市仍然由房主与住户双方协商
议定。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颁布《东北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对私房租金规定,房屋租金主
户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原则上按本府规定的公产租金标准执行。房屋等级,商业用房
以所在地繁华、交通便利等条件及建筑物构造情况,划分4等6级;工业及住宅用户不分地区,
皆以建筑物构造情况各区分为6级。租金计算,工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住宅用房按居住面
积。
1951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制订《哈尔滨市私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对私有房产租
金进行统管。规定私产租金执行公产住房租金标准。住宅租金参照公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最
高8515元(东北币下同),最低1965元。门市房租金每平方米最高39300元,最低19650元。
1953年12月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9名职工抽样调查:房租支出占职工家庭总收入的3%—16%
之间,平均占8.77%,大体上与公房租金支出相等。
1956年、1959年对私有出租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大部分私产改造为公产,一小部分
私产自己留用,出租者较少。1960—1990年,由于城市住房紧缺,加之出租私产甚少,政府
没有规定私产租金,大都采取议价租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