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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第二篇 经营管理
 
 
第一章 私有房产
 
 
第四节 修  缮
 
 
  解放以前哈尔滨市私人房产的修缮,由住户与房主协商办理。
  解放初期,相当一部分私房主只收租不修房,使房屋遭受很大破坏。1953年,市房产主
管部门对全市私有房产破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全市私有房产破损总数5131栋,23681
间,17638户。其中有倒塌危险的739栋,3594间,2764户;破损严重需要急修的1328栋,68
14间,5431户;一般破损的3064栋13273间,9443户。房产破损部分大体上分房盖漏雨,天
棚塌落,山墙倾裂,地基下沉,大梁、楼梯腐朽等。
  1954年,市人民政府下决心组织全市性私房修缮。组成市修缮委员会,并设办公室。各
区成立区修缮委员会及区修缮办公室。各街由民政干事、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及街道积
极分子参加,组成修缮工作小组。街修缮工作小组根据市统一计划,分段、分片组织私人房
产修缮。全市参加组织私房修缮工作的工作人员1044名,其中政府干部225名,街道群众干
部819名。
  私房修缮在西傅家区(道外区一部分)进行试点,5月中旬全面展开。
  修缮工作贯彻“不倒不漏,新旧相衬,能修者尽量少拆,完整者进行维修”的原则,采
取“由点到面,点面结合,抓住重点,推动一般”的办法,首先抢修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其
次修缮破损严重的。同时,组织修补一般破损房屋。在修缮过程中采取“政府协助,群众自
修”和“房主自修,房户垫修,主户合修”等办法解决修缮中的各种问题。对确实无力修缮
的房主,采取由政府贷款或动员住户提前交租等办法解决。对由政府控制,在市面不能随意
购买的建筑材料,如水泥、沥清等由市区修缮办公室协助购买。到7月中旬修缮工作基本结
束。两个月全市共修缮破损私房4831栋,22479间;拆除有严重倒塌危险无修复价值的私房3
4栋,105间,安置住户101户。随着居住条件的改善,解决租赁纠纷1437起。
    私房主对集中修缮私人房产阻力较大,突出问题是租户拖欠租金。据市房管部门1954年
调查的5497户中,欠租的达2276户,占41.4%。其中故意拖欠的1100户;借口生活困难不
交的829户;实际生活困难未及时缴的347户。据市房地局调查材料统计,正常养护的平房修
缮费,占每年应收租金的20%;四等楼房占15%。从对581户房主调查材料统计,1952年房
地产税占租金收入10%至30%的有453户,占总房数77.97%。房地产税占实收租金30%以
上的只有128户,占总数的22.03%。如正常收缴租金,房主除支付正常开支以外有利可图。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贯彻房屋租赁条例,对私房主修缮房屋采取具体措施。
  一、因欠租或租金低而房主不修房的,一方面责成房主修房;一方面清理欠租或按租赁
标准调整租金。
  二、无代理人或无主房屋,一面动员房客修房;一面将情况报告政府处理。
  三、房主确实无力修房,实事求是,予以解决。如房客有力者,双方可协议筹款修缮或
由房客代为修缮后抵租。双方均确实困难无力修房的,由政府予以救济,补助其修房。
  四、本来有修缮能力,但因特殊事故暂时有困难的,介绍到银行贷款。
  对拖欠房主租金,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力交租故意拖欠者,在房屋租赁条例公布前后,所有欠租应一律补交,不能一次
补交时,可酌情分期交纳。
  二、生活较有困难的,房屋租赁条例公布之后欠租,原则上亦应全交;房屋租赁条例公
布之前欠租可以交一部分或免付;无力一次交清的,得分期交纳。
  三、失业工人、失业知识分子、贫苦市民生活确实困难者,房屋租赁条例公布后之欠租
得酌情减免一部分;无力一次付清的得分期交付。
  四、租额已合乎条例之标准,而房主为推卸修房责任等原因而拒绝收租,致造成欠租者,
同样按上例情形清理欠租,房主不得拒绝收受,也不得推卸修房责任,否则造成塌房伤人事
故,由房主负责。
  五、因有租赁纠纷或修缮纠纷造成欠租者,亦依第一、二、三款办法解决。其它纠纷问
题,依法调处解决。
  1955年3月哈尔滨市房地局制订《私人房产检查与修缮方法》(以下简称《修缮方法》)。
  《修缮方法》对检查部位确定13项:基础、墙壁、地板、天棚、间壁、楼梯、走廊、房
梁、房盖、门窗、烟囱、电气、便所。每一项目的检查及修缮方法,也作了具体规定:
    一、对影响房产寿命的破坏部分,如基础、墙壁、房架、房盖等以及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必须首先修复。
  二、楼梯、走廊、天棚、便所破坏严重有发生伤亡事故危险者,亦须迅速修复,以保证
住户生命财产安全。
  三、天棚、地板、间壁、门窗等一般破坏部分,应该逐次修复以保证城市房产完整。
  四、修缮程度原则上是“不倒不漏,新旧相衬”,但对目前房产较完整而无须进行大修
者,亦应随时进行维修。
  五、对经济力量充裕的房主要求“哪坏修哪,随坏随修”,而对经济比较困难者,亦应
首先修破坏严重的,然后逐次修补一般的。
  私有房产的出租部分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产权发生变化,所剩私房绝大部分是自留房,
由房主自修自住,出租部分较小。市房产主管部门对这部分私房修缮基本上未加问津。1985
年颁布《黑龙江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对出租私房修缮又作规定,除重申过去的
规定外,第32条具体划分了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担负的修缮范围:“出租人负责屋面、墙体、
门窗、天棚、地板、烟囱、基础、楼梯、走廊的维修;其它项目的维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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