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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第二篇 经营管理
 
 
第三章 单位自管房产
 
 
第二节 住房分配
 
 
  哈尔滨市自管房产单位每个历史时期都制定不同的住房分配标准。最早制定住房分配
标准的是铁路系统。50年代中长铁路管理局时期住房标准分四级:一级(局级干部)本人50
平方米;二级(处级干部)本人30平方米;三级(科级干部)本人10平方米;四级(其它职
工)每人4平方米。职工家属每人4平方米。其它自管房单位也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不同的
住房分配标准。各自管房单位的住房标准不固定,根据房源多少,随时调整。全市没有统一
的住房标准和住房分配办法。
  1981年,市房地局受市政府委托,制定《哈尔滨市住宅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于住房分配原则规定:“先无房、后拥挤,调配结合,一房多
调,合理用房”。无房户指:因无房住单位办公室、生产用房、招待所或确系长期借住亲友
家中者;由外地调入或转业、复员军人来本市工作确系无房居住者;原住房倒塌后未安排住
处者;已到结婚年龄并领有结婚证书或婚后家庭住房确实无法分住者;归侨、侨眷安置在本
市工作或定居者。住房拥挤和不方便户指:每人平均居住面积低于全市平均居住水平,人均
居住面积两平方米以下者;同辈数、年龄、性别等原因,住房确实不便者。
  《暂行办法》第4章第11条规定:“住房分配应与投资渠道相一致。国家和地方投资建
设的住宅,除原地动迁户外,主要分配给市属没有建房资金来源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
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和无职业居民。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哈机构以及工厂、企业和
基层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问题一律自行解决。市区房管部门不受理这些单位的职工住房申请。
凡离休、退休的干部、职工来哈定居的住房问题,须由原单位向我市投资建设住宅解决。”
第13条规定:“凡国家和地方建设的住宅,由市房地局编制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房源数量多少,分期分批切块分配给有关单位,由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分配到个人,并负
责将分配结果报市房管部门备案。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分配时要成立有群众代表参
加的分房委员会或分房小组,具体办理职工住房分配工作。大型工厂、企业建设住宅数量较
多的,必要时将分配方案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一律不准少数人包办和个人批条子。”
  各自管房单位根据《哈尔滨市住宅分配暂行办法》,比较普遍地采取“打分制”,即考
虑申请住房人参加工作年限、入厂时间、家庭人口、工作职务以及工作贡献等项合计记分,
然后根据得分多少,分配住房。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厂根据房源少,职工申请住房人数多,
供需矛盾尖锐等具体情况,制定《职工住房分配条例》,采用结合计分的办法分配职工住房。
如为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针对中年知识分子住房难的实际情况,在《分配条例》中采取
了两个步骤照顾:第一步将其大学、大专的学龄计算为分房工龄;第二步按当年分配住房数
量提出一定比例,将中年知识分子按单独一条线排队分房。为了正确地执行《分配条例》,
工厂提出要做到“五准”:情况准、计分准、排号准、住房好坏排列准、人与房号对号准。
为了做到“五准”,又提出要做到“十二不”的原则:不请吃、不请喝、不收礼、不受贿、
不许愿、不写条子、不走后门、不徇私情、不说人情、不营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不搞自由
主义。并且实行“四公开”:建房情况公开,分房条件公开,分房数量公开,分配结果公开。
  哈尔滨科技大学从知识分子集中这个特点出发,制定住房标准:副教授、副校长以上的
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申请3屋1厨;讲师和相当于讲师的科技人员,正、副科长和六级以上的
技术工人,可以申请2屋1厨;一般教职员工住房积分20分以上者可申请2屋1厨,10分以上者
可申请1屋1厨。记分办法以工龄为主,然后增加一些小分。按分数高低,分别排列出住房分
配先后顺序。分数相同时,依次看职务、职称、家庭人口、计划生育等。同时,将分配的房
号公开,注明栋数、层次、朝向等。得到住房的人可根据自己的排列名次和房号情况,将自
己的愿望告诉本部门代表,然后按分配先后顺序,由代表代替要房号。
  1987年,贯彻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各自管房产单位在房产经营工作中,商
品经济意识普遍增强。轴承厂、龙江电工厂、省中医学院、船舶工程学院等一批自管房产单
位,勇于改革,改变了无偿分配住房的老模式,以优惠价格向职工出售商品住宅,增强了住
宅建设的后劲,使住宅建设的一部分资金得以循环,房产部门开始从单纯的管理型向经营型
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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