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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市房地局房产信托公司与私房主签订房产托管契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
系。房产信托公司对托管私产按市公有房产租金标准80%征收;对托管私产破损状况每年进
行一次普查,根据破损情况做出修缮计划,采取“不倒不漏”和“新旧相衬”的原则进行修
缮。凡列入计划修缮的房屋,区别轻重缓急实施修缮。修缮费从租金中列支,资金不足时,
一方面停止支付房产主租金,另一方面由其它户存款中统筹统支,互相调剂。租金使用分配:
首先保证按期缴纳房地产税(由信托公司代缴);按租金收入留储15%代管费,用以解决管
理经费开支;租金收入中留储20%,做为修缮基金。托管房产一律由房产信托公司向保险公
司投保,保险费为租金收入的5%。剩余部分交给房产主,凡垫付修缮费,按数扣除。这种
托管办法一直延续到1956年。
1981年12月,重新组建房产信托交易办公室。托管房产办法规定,产权单位把房产委托
给房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维修,单位保留产权和分配权。凡本市或外市驻哈机关、团体、学校、
企事业单位的自有房产,持合法产权证件,均可自愿申请托管。参加托管的房产必须达到居
住安全,设备使用功能完备,并经过房管部门技术鉴定认可。参加房产托管的单位和房管部
门履行签约(合同)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经济上承担的责任;定期按签约条款进行
经济结算;房管部门按国家房产政策和有关规定实施托修、托收、托烧。
托管合同签订需由托管单位和产权单位的法人代表共同协商,包括产权所有、分配、租
金收缴、房屋修缮、供暖供水及其它有关事宜。合同经过公证部门签证,以求法律保护。
房产信托公司自1982年正式开展房产信托业务到1984年共托管单位房产10万平方米,22
00户,年租金实收额11.4万元,收缴率85%。当年小修投资额近6万元,占年租金额52%,
人工、管理费占年租金额48%,由于租金标准低,维修费达不到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占租金60
%—70%的标准。
1985年,房产信托公司开始清理不具备托管条件的房产,合同期满的不再继续托管。当
年结束托管面积3.5万平方米。
1986年房产信托公司加强业务建设,制定土建、水暖、房屋小修定额,推行“限额投资、
计划修缮、定额管理、优质服务”为内容的小修管理办法,赢得产权单位的信赖。1986年到
1987年全市托管房产上升到30万平方米,大部分都是新房,年租金收缴额51万元,收缴率达
到98.5%,年小修费投资18万元,占年租金额35.3%。
1987年,一部分产权单位为减轻企业经济负担,采取一次性结算办法,将6万平方米托管
房产产权交给托管部门直接管理,有8个单位将3万平方米托管房产,通过双方协议,托管期
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补贴托管单位。
1988年,部分自管房产单位为减轻工作负担,将24万平方米房产委托托管部门代烧(冬
季取暖)。托管部门根据市政府规定,按市直管公房包烧费标准,收取包烧费。
1990年,全市共有托管房产29.7万平方米。年租金收缴额51.5万元,收缴率99.3%,
小修投资20万元,年修缮3892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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