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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哈尔滨开埠后,私人建房日益增多,出现了以房产经营为业的房产主和经纪人,
从事私房交易。解放以后,私房交易时断时续,主要在私人之间进行。为此,市政府和房产
管理部门曾发布《房产交易暂行规定》,使其纳入规范轨道,达到公平交易。
解放初期,由于房屋紧张,公家购买私房的情况比较多,私房主、房产经纪人乘机哄抬
房价,牟取暴利。
1950年9月14日,东北人民政府鉴于沈阳、哈尔滨两市公家购买私房和大量动迁住户的
情况,专门发布“立即停止在沈阳、哈尔滨两地购买私人房产”的命令。
1951年3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房字第93号文件发出通告规定:“凡欲发生不动产
买卖或赠予者,无论机关、团体或个人均须到本府房地产管理处事先声明备案,经审查产权
无疑,价额合理,并无其它问题后,方准办理正式买卖转移手续”。随后,市人民政府拟定
《房产买卖案办法》,4月公布施行以后,情况有所好转。到1952年末,全市发生买卖经过
备案的房产943件,其中私人之间房产买卖761件,机关、公企购买私人房产80件,购买外侨
私产102件。
1953年6月成立哈尔滨市房产信托公司。除托管部分私人房产外,还负责全市房产交易
的行政管理工作。这是解放后第一个全市性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1955年3月15日哈尔滨市
房地产管理局公布《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
建国以来第一个以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名义发出的房产交易法规性文件。
《暂行规定》对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做了严格的规定:“房地产买卖契约书必须经房产信
托公司监印后方为有效。凡不到房产信托公司登记备案,私自买卖之房产,一经查明,除宣
布无效外,严重者处以买卖价格5%—50%的罚金。”“严格禁止私人介绍房地产买卖索取
佣金,一经查出,除将所得之佣金或物资予以没收外,并处以所得佣金或物资1—5倍之罚金,
严重者依法惩处。对利用私人介绍买卖之双方亦酌情给予处罚。对借房地产买卖进行投机倒
把者,经发觉查明后即将其资金之一部或全部予以没收,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之。”
《暂行规定》对房产构造类别区分、房产评价标准、附属物各等区分、附属物买卖评价
标准等,都作了说明和规定。
《暂行规定》颁发以后,哈尔滨市房产交易市场混乱状况有了明显好转,交易额日趋上
升。但也遇到一些新问题,主要是房屋交易价格标准过低,地下黑市交易仍然相当严重,公
家不经批准购买私房问题依然存在。
1974年2月14日,市房地局重新修定1955年3月1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
行规定》,颁发《哈尔滨市私有房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
行规定》共10条。规定:“凡本市私有房产交易事宜,均由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
审查价格,经批准后,方可成交。”“凡机关、社群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不
准购买私有房产。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房产买卖双方,均不得任意抬高房
价,违反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对双方酌情处理。”文发以后,由于当时正在进
行“文化大革命”,实际上并未认真执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整了私房交易办法。1981年,按照“双
方协商,调查清楚,政府批准,签订契约,即可成交”的原则,办理房产交易事宜。具体办
法,以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基建拆除市直管公房实行换建价格”为依据,其价格为:
社会自由交易价格每平方米130元。调整后的交易价格每平方米86.40元。公产拆除换建价
格每平方米115.20元,调整后的交易价格86.40元/平方米。
1982—1984年经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成交手续的2658件,面积8万平方米,国家收入契
税25.4万元,高价瞒价及私自交易罚款39.7万元,手续费15.3万元。1985年办理的1903
份交易件,面积5.7万平方米,评价交易额即达427.7万元,国家收入契税20.5万元,高
价瞒价及私自交易罚款440.9万元,手续费14.6万元。
嗣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控制高价交易,规定对超过政府评价标准的房屋交易,采取
按高价额累进加收交易费的办法,加收率15%至50%。对借房屋买卖之机变相出卖国家土地
的行为或借房屋交易哄抬房价搞投机倒把活动的,除对卖方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对买卖双方
各处以房价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向司法部门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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