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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所有敌、伪、逆房产统由驻哈苏联红军司令部调配。当年
拨给苏联驻哈各部门敌伪房产109处。
1946年4月28日东北民主联军解放哈尔滨,吉黑军区敌产管理处调配敌伪房产。调配原
则是属于敌伪的住宅大部分分给群众;属于敌伪办公用房,调配做办公使用。市政府接管以
后,发现房产调配混乱。决定加强公有房屋调配管理,采取强硬措施制止无政府状态。1948
年3月11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对房屋实行统一管理。无论市民或机关部队
需用房屋均须登记,由市政府批准。对机关、部队占用房屋不论公产私产均须登记,由市政
府发给正式使用证,逾期一律按私自占用论处。
抗美援朝战争爆发以后,为保证战争胜利和完成机关、工厂企业北迁任务,市房地产主
管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房屋调配工作。1950年调配各种不同用途的房屋33.2万平方米,解决
了军队、工厂等88个单位用房。
由于房屋紧缺,住宅用房的调配工作一直比较困难。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千方百计寻找房
源,1950—1957年,先后为机关企业单位和居民调剂解决公房118.5万平方米。其中仅1955
年、1956年两年,就解决职工住宅6578户,其中包括安置公用、基建和倒危房动迁户2102户,
分配给无房职工3983户,照顾荣转军人和烈军属432户,其它61户。这些空房的来源一部分
是新建的住宅,其余是移民迁出房和苏侨回国收购房。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期间,为保证改造后并厂、建社和商服网点调整需要,市房地
产主管部门在房屋调配上,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在房屋调配工作中,采取先安排外事和生产用房,后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则。对社会福利
用房和为便于职工上下班调剂住房也给予照顾。
1958年,精简机构,下放干部,腾出一批办公用房和住宅。人们比较关注这部分房屋的
调配。2月23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统一调整房产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
定,“凡是这次紧缩机构,精简人员,上山下乡的职工家属及下乡的市民腾出的房屋,不论
公、私产,不论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国营工厂主体范围内除外)、企业、部队,也不
论办公用房,职工家属宿舍或其它用房,皆责成市房地局统一掌握,统一计划和统一调整,
各单位均不得进行内部调换,扩大占用面积或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调剂。”
腾出房屋的调配原则:省直机关和人民团体等用房,以南岗区为中心。市直机关和人民
团体等用房以道里区为中心。各区级机关以各区委、区人委所在地为中心进行调整。各工厂、
企业生产用房,根据需要和可能条件,尽力给予调剂解决。中小学校、医院、商业、粮食、
服务行业及文教卫生部门用房,根据地区情况和需要,统盘规划,合理安排。凡腾出的门市
房,不得任意改为住宅、托儿所或集体宿舍。在特殊情况下已将门市房或办公用房改为住宅、
托儿所、集体宿舍者,如确暂不能改变,须一律按门市房收租。凡腾出的住宅,原则上仍解
决住宅用房。职工住宅的调整,以各机关、工厂为中心,优先将各单位的职工住宅调整到各
单位的周围。
1958年以后,哈尔滨市的住房建设发展很快,住宅供需矛盾有所缓解。但由于城市人口
急剧增加,房屋租赁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为合理调配住房,
解决社会住房困难户用房,市政府1976年发出26号文件,决定“新建单位内调市管公有房屋
一律收回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交由房管部门统一分配。对一些长期无力建房和职工住房十分困
难的单位,可适当照顾”。
1977年1月,市房地局颁布《关于市管民用房屋调配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规定“先无房,后疾苦,先急后缓,一房多用,合理调配,搞好单位内调,加强互换工
作。”“新建、翻建房屋,外侨死亡绝产和外侨出境收回的房屋,收缴或收购的私人房屋,
公企交回或变更用途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平衡计划对口调配。”自然腾出或单位
内调收回的房屋,由各房产管修处实行计划对口调配。1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包括走廊、厨
房、卫生间、厕所),一般考虑调配给本院居住的拥挤户。条件较好的,分配派户。在公房
民主管理委员会健全的情况下,也可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进行调配。市管民用房屋只分给市、
区党政军机关、团体(包括城市人民公社)等无自建住宅能力的单位和中小学校、卫生院、
商业服务网点及区街工业等单位,其它单位一律自筹资金自行解决。翻建房屋,原则上只安
排原地住户。新建房屋按投资来源实行专项分配和“对口”分配给单位。
1980年以后,国家基本上不再向地方投资建房,公房全部由产权单位自行调配。7月19
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城市住房供需
矛盾非常突出,根本原因在于房源缺乏,但分配上的不合理,也加剧了住房的紧张,因此必
须加强对住房分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地可根据职工家庭人口数量、性别、辈数、职务及
有利于计划生育等因素,制定暂时的分配标准和实施办法。分配的原则,要首先解决无房户
和严重拥挤户”。规定:“凡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由市房产住宅局编制分配方
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分配。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由单位自行分配。企、事
业单位职工缺房,应向各自的单位申请,不能直接找房管部门。”至此,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除内调收回和社会上自然腾出的少量房屋以外,由于没有房源,基本上不再向社会上调配住
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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