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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第一篇 权属管理
 
 
第一章 接收房产
 
 
第一节 接收办法
 
 
  1945年末,从敌伪手中接收过来的房产全部由苏联红军司令部掌管处理。经驻哈尔滨
苏联红军司令部批准,拨给苏联驻哈各部门敌伪房产109处,其中包括秋林公司、远东贸易
局、影片公司等。
  1946年1—4月,国民党哈尔滨市政府对敌伪房产未予处理。
  同年4月28日东北民主联军解放哈尔滨,吉黑军区敌产管理处负责掌管敌伪房产。7月4
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敌伪财产处理纲要》(以下简称《处理纲要》),接收敌伪房
产产权。《处理纲要》规定,敌产处理总方针为:“敌人投降后,大批房产、会社、仓库、
商店收归国有。为了充分利用此项财产,恢复哈市因战争而破坏之工商业,以繁荣市面,故
对此项敌伪财产之处理,必须采取长远的建设方针。”对房产处理办法为:“所有敌伪房产,
其在市郊适于市民居住者,得由市政府酌量情形分给或租给贫苦市民居住。其在市区适于开
设工厂、商店或其它企业者,由市政府按市有房产出租办法,租与私人。视该房产修理费之
多寡,政府于3个月至2年内不收租金。所有工厂房产委托私人经营或出租,均以投标方法解
决之”。奖励告发敌伪财产办法为:经私人或团体调查的敌伪财产报告政府因而收回者,提
奖20%,但不动产如工厂房产只酌情给一部分物品或现金。房产主自动向政府坦白报告者,
与私人或团体的报告同样提奖。8月,敌产管理处撤销,成为敌产委员会,继续负责管理敌
伪房产和没收逆产。
  1947年2月,敌产管理委员会归并市财政局公产科后,全市进行敌、伪、逆房产大清理,
规定统一管理制度。3—6月组成房产清查委员会进行机关占用房产登记,由于受时局的影响,
此项工作没有全部完成。11月2日,市政府发布“敌伪房产由政府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无权接收处理”的布告。随后,公产科根据市政府布告,对占用和自行处理敌、逆房产
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1945—1946年期间,苏联红军占用和转给苏联贸易局所
属敌产由市政府统一接收;秋林公司占用敌伪房产24处,全部由政府接收;中长铁路局占用
敌伪房产,由于数目不详,待调查清楚后,再统一处理;苏联运输公司、领事馆占用9处敌
伪房产,由市政府全部收回,并追缴租金;机关、部队占用敌伪房产,仅登记109处,继续
通告登记,由市政府全部收回。遣送日侨回国后,其居住房产全部由市政府接受管理并分给
中国公民居住,其中楼房74座、平房70座,共2074户。取得政府发给的执照者1135户,未发
执照者939户。无执照的征收租金,有执照的暂允许免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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