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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第二篇 经营管理
 
 
第九章 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节 起  步
 
 
  1989年国家对住房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宏观政策进行了调整。省人民政府提出,全省
城镇房改要贯彻“积极、慎重、稳妥”的方针。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从实际情况
出发,拟定了《哈尔滨市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住房试行办法》、《哈尔滨市对承租单位新建
公有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的试行规定》、《哈尔滨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试行办法》,向
个人出售公有旧住宅按省的规定执行。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反复论证,征询各方各界意见,
1990年9月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批准试行。9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哈政发法
字(1990)7号、8号、9号文件发布三项房改措施,从11月1日起试行。
  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公有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拥挤户。出售价格按每年公布
的标准价格执行。1990年的标准价格:钢混结构单元式住房,每平方米不得低于350元;砖
混结构(含轻板框架)单元式住房,每平方米不得低于300元;砖混结构非单元式住房,每
平方米不得低于280元(以上均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位可按住房标准价格向买房职工一次
贴价20%,不再发给职工住房补贴。
  承租单位新建公有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中心地段,每平方米使用面
积50元;接近中心地段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0元;边远地段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元。
承租人退还新建公有住房并解除租赁关系后,收取租赁保证金单位退还租赁保证金。对《试
行规定》发布后,新承租的公有旧住房(不含个人互换住房)的职工,减半收取租赁保证金。
  向个人出售公有旧住房,原则上按省的规定执行。哈尔滨市区公有旧住宅的售价,按《
黑龙江省公有旧住宅出售评价标准》下浮10%。各单位出售公有旧住宅的具体办法须经市住
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出售公有旧住宅回收的资金,统一存入市建行房地产信贷
部,专款专用,可用于建、购、修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自己居住5年和付清购房款后,
可以进入房产交易市场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市人民政府对通过房改启动建筑市场,极为关切。1990年先后三次由副市长王权及有关
部门负责人带队去上海学习经验,经过反复研究,初步形成采取优惠售房,建立基金,提租
补贴,集资、合作建房的改革路子。1990年末,市房改领导小组草拟了“推行公积金,提租
发补贴,配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开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房改方案。
  哈尔滨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呼兰县根据国务院房改办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
小组提出的房改总的部署,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从1988年至1990年积极进行各种形式的房改
试点。
  哈尔滨电机厂改变住房无偿分配的办法,实行统一建房,补贴出售。工厂确定,每平方
米(建筑面积)造价600元,职工出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工厂补贴。住房建成后出
售给厂内具备分房条件但又在近期分不到住房的职工,售给一套一室住房。住房按主体出售,
一次交款。买房职工对住房只能自住,不准出售。职工离厂需要处理住房,可以售给工厂,
工厂按房屋年限折旧还款收回。工厂按此办法为41户职工解决了住房问题。
  空气调节机厂多年来由于工厂建房资金不足,采取鼓励职工个人买房,工厂给予定价、
定额补贴的办法。该厂算了个帐,采取这种办法,可以用一户的建房投资解决几户的住房问
题,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这个工厂确定补贴对象是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
米定价400元,工厂给予补贴80%,其余20%职工个人自付,享受补贴的职工8年内不准再向
工厂要房。职工调离工厂时,其住房扣除折旧,由工厂收购处理。
  哈尔滨轴承厂、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锅炉厂、量具刃具厂,木器厂等10余家企业都采
取向职工集资建房的办法,解决建房资金。每套住房工厂向职工借3000元到5000元之间不等,
还款年限也不等,少则3年、5年,多则10年还本(不付利息)。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向职工
借款187万元。轴承厂向职工借款262万元,两年内解决职工住房200套左右,同时,还采取
储蓄建房的办法,将职工手中闲散资金引导到住房建设上来。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制定《集资建房实施方案》和若干补充规定,对集资建房价格、集
资对象、还款时间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在仅两个月中就有106人参加集资建房,筹集个
人建房资金54.3万元,院职工配偶单位资助集资13.3万元,院内以单位名义集资46.4万
元,关系单位集资18.9万元。集资楼建成后,共兑现住房99套。
  哈尔滨毛织厂自1988年以来,每年安排5万元投资用于职工原住房的维修、扩建、翻修
工程,一年解决30余户职工住房问题。工厂确定每户补助标准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
个等级。凡是自建公助户,工厂不再分配住房。
  龙江电工厂自1988年以来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按职工居住条件分配住房的旧制度暂
时不变;以成本价格(工厂略加补贴),向职工出售住房。工厂制定《预支购买商品房方案》
规定:凡入厂三年以上的本厂职工和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婚后无房的;婚后与老人同居一
室的;自建房有倒塌危险的;双职工在外单位无房权的,均可以办理予购商品房手续。商品
房由工厂房产公司统一管理,发给购买商品房的职工《自有产权证》,并为商品房建立档案,
统一管理。商品房的维修和公产房不同,由房产公司负责维修,只收材料费。采暖费享受公
产房同等待遇。居住商品房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离工厂时,如愿意可以交回商品房,工厂按
1%扣除折旧费,其余款全部退给职工。1987年首批向职工出售商品房每平方米售价360元,
80套住房被抢购一空。1988年由于建筑材料提价,出售商品房价格平均每平方米提到460元,
职工购房仍很踊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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