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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市政府制定《哈尔滨市建设征用土地具体实施办法》。这是全市在解放后制定的
第一个动迁安置法规。规定:“因建设拆除房屋者,必须经本府房地局批准,除由用地单位
按公平合理价格补偿和给予适当迁移费外,对被迁群众的安置,用地单位亦须予先觅定房屋
或自行新建与拆除面积相等之房屋或出资由本府房地局统一建筑进行安置之,勿使群众流离
失所”。法规公布后,虽然安置工作有法可依,但一些单位并没完全执行。1964年4月,修
筑香坊区“红旗大街”,动迁居民1943户,拆除房屋2971间,建筑面积48365平方米。施工
中间因资金不足,工程下马,未能兑现“当年拆除、当年进户”的许诺,造成动迁居民上访。
同年太平区跨线桥工程施工,动迁居民786户,拆除房屋27891平方米,也因未能及时安排好
群众的住房,给群众生活带来困难。这些问题虽经市、区政府及房管部门多方努力,得到较
为妥善的解决,但已造成不良影响。
1975年8月8日市革命委员会下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动迁规定》。指出“凡因国家建设
需要动迁的住户,其住房问题,原则上在不扩大面积的情况下,由用地单位给予安排解决”。
“用地单位在解决用地和动迁户时,一律不准另行购买私房或移地新建平房安置动迁户,不
准给钱让动迁户自行解决住房”。
1979年12月14日,市革命委员会颁布《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动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动
迁户必须具备“三有”,否则不予承认,不给安排住房。动迁安置根据原住房面积,参考
实有人口辈数等情况,安排住房。原住房面积小而人口又多的,新安排的住房面积适当扩大;
原居住面积过大而人口较少的,安排住房时,亦可小于原住房面积。这个法规虽然从人口和
辈数的实际情况上规定安排住房,但每个人从政策上应该分多少住房仍然没有明确,因此,
在新房分配上苦乐不均的现象时有发生。
1982年12月25日,在总结多年来动迁安置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市政府颁布《哈尔滨
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被动迁的住户,以一
个房屋承租证为一户,由用地单位按原面积就地或易地进行安置。对人口较多,一般可按5
平方米安排。持有独生子女证的住户,要给予适当照顾”。1982—1985年,先后开发的安康
1号小区、北安街小区、大成、中和小区、芦家1号小区、安隆小区、安升小区及元士和元和
小区等15个住宅小区,都是按照《暂行办法》执行的。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主要
是有的动迁单位不具备动迁条件,仍然不顾后果进行动迁。还有的动迁单位不公开图纸、楼
层和朝向,在新房安置上缺乏透明度。1986年7月19日,市政府在总结完善《暂行办法》的
基础上,颁布《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实施细则》。细则对被动迁户和单位的资格确认、
安置原则、居住面积、集资经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是哈尔滨市1954年以来最为详尽的一部
动迁安置法规。
哈尔滨市从1978年开始依据城市规划和适应危棚房改造的需要,集中动迁。
1978年为改造“三十六棚”棚户区,先后分三批动迁拆除1260户,4600人。是解放以后
最早的一次规模较大的动迁。经过动迁改造,使该地区人均使用面积由4平方米提高到8.5
平方米。
继“三十六棚”危房棚户区集中动迁之后,每年都按照城市规划和结合危房改造动迁一
批住户。1988年“外环北路”工程动迁安置工作,是历年动迁安置规模最大的一次。第一期
工程需要动迁6123户居民和154个公企单位,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市动迁
办公室采取“统一部署、统一指挥、分片包干、严格要求、各负其责”的办法,深入宣传政
策,公开动迁分房规定,组织4个区的动迁办公室和两个开发骨干企业日夜奋战,仅用14天
时间,完成全部动迁任务。其中跨区安置到南岗区先锋路住宅区的2400户,仅用10天完成任
务,实现当年动迁,当年进户,没发生错号和漏号现象,做到了被动迁户、建设单位和市领
导三满意,创造了全市动迁史上的新记录。截止1990年末,全市共动迁拆除危棚房217万平
方米,年平均动迁拆除18万平方米。其中以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动迁规模最大,
成果也最显著。“七五”期间市区共动迁居民54546户、企业单位2093个168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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