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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第四篇 机构与队伍
 
 
第一章 房产行政机构
 
 
第二节 仲裁机构
 
 
  解放以前,哈尔滨市大部分房屋产权属私有。私人房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出现纠纷,由
当地法院裁决。哈尔滨沦陷时期,法院受理房产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时的民事法规《六法全
书》裁决。
  解放后,1949年市政府组建公共房产管理处,下设仲裁股。仲裁股代表人民政府处理私
有房产的产权、租赁、租金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处理私有房产民事纠纷案件没有司法权
和强制执行权,只起调解作用。仲裁股为强化仲裁工作,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建立工作
关系。市人民法院规定:“凡是有关城市私有房产方面的民事纠纷,不能直接投诉于人民法
院,必须先经过市房产管理处仲裁股调解,经调解不服,仲裁股再将房产纠纷案卷转交人民
法院裁决。如经双方达成协议,仲裁股的纠纷调解书经市人民法院给予承认,在法律上生效。”
  1952年经哈尔滨市政府批准,撤销了市公共房产管理处,成立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区政府成立房产科。房产纠纷业务转交给各区政府信访办和房产科办理。
  1956年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房产民事纠纷案件上升。各区房产科对房产纠纷
采取调解办法处理,不服者,都集中到市、区人民法院。当时人民法院没有熟悉房产管理业
务的干部,在处理房产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要求派业务干部常驻法
院参与法院对房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裁决,形成联合办案制度。各区人民法院也照此办理,但
不是常驻代表。这种联合处理房产纠纷案件制度延续到1975年。
  1976年,房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市、区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房产纠纷案件接待不暇。据
市人民法院统计,1976—1980年间上诉到人民法院的房产纠纷案件达1340余起。由于联合办
案制度的撤销,增加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办案难度。
  1982年,市人大常委会下发〔1982〕1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房产纠纷由房产管
理机关负责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到管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984年以后,房产管理部门一直采用行政手段调解处理房产纠纷,当事人大多数不服,越级
上告,纠缠不休,增加了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难度。哈尔滨市政府1989年6月10日颁布《哈
尔滨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共6章43条。8月1日正式实施。市编制委员会,以哈编字〔198
9〕第75号文件批复,同意市房地局成立哈尔滨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市政府
负责房产纠纷仲裁的非常设机构。其基本职能是:
  1.负责受理不服区级仲裁机关一次仲裁的申诉案件。
  2.根据国家和地方房产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对全市各类房产纠纷申诉案件进行复议、
调解、仲裁。
  3.负责全市房产纠纷仲裁的监督指导。
  4.直接受理重大案件和上级领导交办案件的仲裁。
  5.协调区级仲裁机关和自管房单位在纠纷调解和仲裁方面的有关事宜。
  6.负责沟通、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1989年11月9日哈尔滨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下设办公室,对内按房地局机
关职能处管理,定事业编制14名,所需经费由市房地局自筹。内部机构设四个科:公房仲裁
科、私房仲裁科、动迁仲裁科、综合科。与此同时,各区房产管理处分别成立区房产纠纷仲
裁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此后,凡属各类房产纠纷案件在信访部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统由市、
区两级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截至1990年末,市、区两级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房产纠纷案件370件,处理3
17件。其中裁决220件,调解97件。全市形成一支从事房产纠纷仲裁工作的干部队伍,建立
较完善的仲裁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处理房产民事纠纷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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