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市人民政府没有设置专门的动迁管理机构。动迁工作由建
房单位自行解决。
1954年3月25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为关于处理动迁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各
区政府均应指定房产科长或较强的一等科员,负责领导这一工作。由于区政府人力不足,可
采取抽调各占用房产单位干部参加区动迁组。”由建房单位动迁,区政府房管部门协助的办
法,一直延用到1956年。
1957年,参加房屋统建单位的动迁工作由市房地局统一组织进行,没参加统建的单位,
动迁工作仍由区政府房管部门协助动迁。“文化大革命”期间,房管部门的机构被撤销,动
迁工作由建房单位成立的“建房办公室”或由一家牵头、多家组成的“联建办公室”负责。
1973年市房地局成立“住宅建设集资办公室”。在全市动迁工作缺乏管理的情况下,起到了
统一管理的积极作用。
1978年国家召开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重申住宅建设贯彻“六统一”的方针。市政府于
同年成立“市住宅统建办公室”,担负全市住宅统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动迁工作。
1979年全市开始大规模地房地产综合开发,新建住宅从单栋或小群体建设,发展到成街成片
地改造危房棚户区,市政府遂于1979年8月,撤销“市住宅统建办公室”,成立住宅建设领
导小组,下设“住宅建设办公室”,并与“市住宅建设开发总公司”合署办公。住宅建设办
公室在总 公司内部作为一个处,对外行使政府职能;总公司作为局级单位经济组织,设
动迁处对本公司的动迁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此外,还有偿地承担了社会上有关单位的动迁
安置任务。1982年,总公司承担了全市一半左右动迁任务。
1983年4月,市政府在机构改革中,撤销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和市住宅建设开发总公司,
把这两个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市房地局。市房地局设置动迁管理处,负责全市动迁组
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1984年,市政府制定《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实施细则》。
1986年1月,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公室,并下发《哈尔滨市建设动
迁安置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市房地局对负责动迁安置的
机构相应作了调整,取消了动迁管理处,由局的住宅建设开发管理处代行市城市建设动迁管
理办公室的职能,履行五项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动迁工作的法律、法令和
法规;指导检查全市的动迁工作;组成仲裁委员会,对动迁纠纷进行处理和仲裁;审批各区
上报的强迁报告;掌握全市动迁安置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协调服务。《实施细则》第32条
规定:“除房地产管理部门改建市直管公产的危房、棚户房,可自行动迁外,其它任何单位,
不得自行动迁或承办动迁任务。”《实施细则》还规定各区人民政府相应地设立城市建设动
迁安置办公室,负责本区的动迁安置工作。
1989年,市政府决定动迁工作由市、区两级负责,加强区动迁安置办公室的力量。市房
地局动迁处一部分动迁工作人员调整到各区,从此全市动迁安置管理工作走上了“统一动迁、
两级管理”的轨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