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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4月16~25日,对以郝伟涛、杨德光、宋永佳、王伟范、陈建滨为首的五起团伙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市法院根据这五起流氓共同犯罪案件都具有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这五起流氓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主犯从严惩处。1991年5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郝伟涛、杨德光、宋永佳、王伟范、陈建滨、马龙、生德全、赵凡木、马殿龙、于庆海、刘国庆、王树怀、霍灿荣、张晓波1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卢强死刑,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隋利军、官聚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9人,重刑面占76.6%;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9人,占19.2%。
(李玉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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