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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军事》
案例选录
【企业债券到期未兑付纠纷案】
1991年12月2日,沈阳味精厂双城分厂由黑龙江双城陶瓷厂提供担保,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批准,委托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发行短期债券400万元。下年12月24日,原告傅天龙在省证券公司营业部购买经该证券公司发行的沈阳味精厂双城分厂短期融资债券1.15万元,利率为9.828%。1993年12月,该债券到期后,傅持有关凭证到省证券公司兑付债券款时,省证券公司以该债券的发行单位和担保单位均倒闭、无力兑付该债券款为由拒绝兑付。鉴于发行单位与担保单位不能按期兑付债券,侵害了持券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受案后,经反复工作,双方达成协议,省证券公司已代理发行单位将傅天龙所持的沈阳味精厂双城分厂的短期融资债券按本息全部兑付。原告傅天龙撤拆。(马祥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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