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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尔滨万隆国际药烟有限公司称:被告哈尔滨日报社以及关向东在1993年3月15日《哈尔滨日报》第五版刊发《中外驰名的"药烟",假药?》一文,采取以虚假事实曲解法律的卑劣手段,将原告生产的"克痔宁"指责为"假药",使国内外用户均对"克痔宁"产生怀疑,给原告企业名誉造成损害,生产、经营遭受损失。原告因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被告哈尔滨日报社称:其发表的文章客观、公正、准确。原告生产的药烟“克痔宁”,经省药检所检验,缺少一味主要成分“血竭”,与中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相悖。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即为假药。并以原告法定代表人辱骂记者,原告向省有关部门和市领导散发请求理解书也给哈尔滨日报社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反诉原告侵害作者名誉权,要求原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 000元。
被告关向东称:我根据药烟发明人常树亭的揭发,与哈尔滨日报社李里程、郜猛两记者共同采访调查,发现“克痔宁”确实缺少一味药,所以起草《中外驰名的“药烟”,假药?》一文,我们只对"药烟"提出质疑,并没下"假药"的结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哈尔滨万隆国际药烟有限公司是由香港万泉国际发展公司同黑龙江省中医药物科技成果综合服务站、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开发中心、哈尔滨长城药烟研究所4方合作,由香港万泉国际发展公司在哈尔滨注册的中外合作企业。该企业的经营项目,主要是生产、销售治疗痔疮的药烟“克痔宁”。1991年4月6日,4方合作单位在中国哈尔滨市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并按长城药烟研究所提供的药烟配方,向黑龙江省卫生厅递交请求药烟批准文号的申请。1992年5月11日,黑龙江省卫生厅批准该申请,由哈尔滨万隆国际药烟有限公司按蜈蚣、土虫、珍珠、血竭4味药配方生产"克痔宁"药烟。在生产过程中,案外人长城药烟研究所所长常树亭与原告合作方发生纠纷,拒绝与原告继续合作生产。原告在未经重新试验又未召开4方董事会研究的情况下,以哈尔滨万隆国际药烟有限公司合作4方的名义,再次打报告给黑龙江省卫生厅,谎称“我公司在研制开发过程中,也曾适量增加过血竭等成份,但临床疗效没有提高,不如不加血竭好,因此公司正式采用的配方没有血竭"。省卫生厅接到报告后,未进行核实,即口头通知原告按不加血竭的配方进行试生产。原告共生产无血竭的"克痔宁"药烟3 000箱。常树亭得知此情况后,以该药是假药为由上访,被告接到常的上访材料后,经记者调查采访核实,遂于1993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天,在《哈尔滨日报》第五版发表《中外驰名的"药烟",假药?》一文,向社会披露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强调“不放血竭生产的克痔宁是经省卫生厅口头同意的,不是假药"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的报道是真实的,属正当舆论监督,不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期间,哈尔滨日报社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反诉证据,其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哈尔滨万隆国际药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哈尔滨日报社的反诉请求。(马祥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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