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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案。 罪犯闵家驹(男,29岁,无职业)、闵家滨(男,20岁,无职业),于1991年11月11日~12月23日,在市香坊区等地,采取截乘出租车,用刀逼住司机抢劫后,用绳子将司机勒死的手段,实施抢劫、杀人犯罪七起。其中闵家驹单独作案二起,伙同闵家滨共同作案五起,将司机樊会林、刘海德、刘培忠、苗宇、刘占河、张春阳六人杀死,对司机林祥文抢劫后杀害未遂。抢得财物价值1 960余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闵家驹、闵家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 罪犯佟德龙(男,34岁,阿城市杨树乡农民)于1988年2月~1989年11月,纠集王云海(男,37岁,阿城市农民)、王云波(男,22岁,阿城市农民)、林向前(男,37岁,吉林省农安县农民)、曹荣华(男,32岁,无业)、褚万林(男,29岁,吉林省农安县农民)、陶志斌(男,31岁,木兰县农民)、曹荣革(男,24岁,龙江县农民)、万金才(男,39岁,农安县农民)、万金臣(男,43岁,无业)、孙跃海(男,39岁,阿城市农民)、李明祥(男,60岁,工人)、高起(男,24岁,阿城市农民),结成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集团,在佟德龙组织、指挥下,先后在哈尔滨市郊区和阿城市等地,破坏电力设备作案34起,破坏变压器47台及电缆线、电机等物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82万元。罪犯万金臣、陈光学、林向前、万金才、佟德龙、褚万林、于振和、王云海、曹荣华、曹荣革还于1984年11月~1990年1月,先后在太平区、阿城市、吉林省农安县等地的工厂、仓库及居民住宅,以撬门压锁等手段盗窃作案14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6万元。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佟德龙、王云海、王云波、林向前、曹荣华、褚万林、陶志斌、曹荣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万金才、万金臣、孙跃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l判处李明祥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高起有期徒刑8年;判处陈光学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于振和有期徒刑4年。
"侵害名誉权"案。 原告王乃富(中共伊春市翠峦区委副书记)诉被告黑龙江省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向华、《黑龙江法制报》记者胡金矢、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妇女之友》杂志社“侵害名誉权”。1991年8月,南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记者和新闻单位胜诉。
1988年4月5日,王大丰(原告次子,原系伊春市带岭区法院书记员)在黑龙江大学森工管理干部学院就读期间,酒后在校内对女教师尹××行为不轨。由于此案未得到及时处理,引起被侮辱女教师多次上访。省电台记者向华与省法制报记者胡金矢受组织委派,先后两次到伊春市进行调查、采访,于1988年11月写了《艰难的上访》,刊登在《黑龙江广播电视报》上,并预告在“黑龙江生活”节目中播出。原告王乃富得知后,几次到省电台阻止播发此稿。省电台因故没播出。1989年7月,王大丰被南岔区法院按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向、胡二记者合写了《一起拖了一年零三个月的侮辱女教师流氓案终得一审明断》和《他终于坐到了被告席上》两篇文章,分别在同年8月20日省电台"黑龙江生活"节目中播出和在1989年第12期《妇女之友》杂志上刊登,两篇文章都点了王乃富的名字。王乃富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1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发表的两篇文章的主要事实属实,虽然多次点到原告的名字,但并未使用贬低原告名誉和人格的语言,没有结论性的表述,不构成法律上的名誉权的侵害,实属正常的舆论监督,依法判决被告胜诉。一审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
放火案。 罪犯王明礼(男,57岁,市排水处退休工人)之子王有喜,于1988年11月被盛伟强刺伤,在治疗中又因医疗事故成为植物人。经派出所调解,盛家赔偿王家经济损失1万元,医疗部门赔偿5.5万元。王明礼因盛未受处罚而不满,产生报复之念。1991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王犯携带一塑料桶汽油来到道里区霞曼街5号楼盛家所在的楼门口柈棚处,将汽油桶点燃后逃走。汽油燃烧后引起火灾,将12户民宅及财产全部或部分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9万余元,并导致居民刘春荣、孙秀英、刘殿慧、刘殿员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张凤杰因坠楼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四名群众致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明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贩毒案。 罪犯张秀英(女,39岁,穆棱县河西乡福丰村农民)、魏德福(男,34岁,穆棱县八面通运输公司工人)、包德文(男,59岁,穆棱县木器厂副厂长)、杨春占(男,33岁,穆棱县林业局工人)于1991年1月合伙贩卖鸦片(内含吗啡生物碱62%)243克。南岗区人民法院以贩毒罪判处张秀英、魏德福、包德文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判处杨春占有期徒刑7年。
(李玉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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