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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15日下午14时5分,股民王桂芝委托证券交易商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卖出"三爱富"股票1 000股,每股卖价19.7元,没成交。当时最新成交价20.2元,当日收盘价19.99元。4月16日,王将上述股票降价卖出。5月4日上午9时40分,王再次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卖出“爱使"股票1 000股,每股卖价28元;"嘉宝"股票1万股,每股卖价31.5元。卖出当日王向工作人员查询,答复是两种股票可能成交。次日,王得知两种股票均未成交,此后两种股票被王降价卖出。王认为,由于其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交易的三笔股票未成交,先后共使其损失8 325元人民币,故依法向法院诉讼,要求信托投资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一审法院驳回王的诉讼请求,王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审判人员对此案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走访有关权威机构反复研究,最终查明,当时的上海证交所全部实行“T+I"交易方式,股票买卖是否成交均以次日交割单为准。因此,二审认定,王委托证券商进行股票交易时,该公司已按工作程序尽到所受委托责任,无任何不当行为,故依法维持原审判决,驳回王桂芝的诉讼请求。(马祥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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