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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丕承于1997年2月20日与被告道里工业局签订承包经营哈尔滨市威马工贸公司协议。6月18日,被告道里区工业局以原告李丕承违约为由,作出终止李丕承经营威马工贸公司协议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李丕承以被告违法行政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市法院行政庭审理认为,市威马工贸公司系集体所有制,对于该企业的设立、变更及重大事项,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被告道里区工业局将集体所有的威马工贸公司发包给他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制企业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该《条例》的细则规定,又擅用行政管理权作出终止原告李丕承经营哈尔滨市威马工贸公司协议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属违法行政,应予撤销,并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审理中,被告道里区工业局对其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原告表示歉意,取得原告谅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同意放弃恢复其该公司经理职务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6.5万元。
(马祥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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