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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翔达公司于1998年初从迎兰种子站购进“合江19"稻种3 250公斤,后种子站电话通知翔达公司种子出芽率达不到要求,并建议将种子换成"合江新19"稻种,翔达公司考虑到农时已到,便同意更换,并在其木兰县的农场种植了47.97公顷。到季时,该水稻未抽穗,翔达公司向种子站提出索赔。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委托农业专家对水稻进行鉴评,结论为,翔达公司木兰农场种植的“合江新19"水稻系假冒伪劣种子,未经省农作物品种鉴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不能推广销售。翔达公司种植期间亦无管理疏漏之处,栽培时间符合常规。依兰县种子公司为迎兰种子站担保资金24万元。市法院知识产权庭认真审慎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决:一、被告依兰县迎兰乡迎兰种子站赔偿原告黑龙江省翔达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4 978.61元;二、被告依兰县种子公司在被告依兰县迎兰乡迎兰种子站应承担的总额中承担24万元连带赔偿责任。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撤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侯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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