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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军事》
 
 
案例选录
 
 
【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案】
 
 
    蒋英库案。蒋英库1990年8月调入肇东市检察院后,与他人在该市开办了陶瓷公司,并以公司为掩护,先后纠集蒋英权、万忠、刘一东、刘一刊及因病死亡的贾勇,自杀身亡的蒋树渊,被杀灭口的蒋树海、刘德、王英利,在逃的沈显贵等人为骨干成员,大肆杀人、抢劫犯罪,逐步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均由蒋英库亲自策划并指挥,所得的赃款、赃物亦由蒋英库支配。蒋英库为控制该组织成员,对贾勇、刘德等人非打即骂,甚至为防止罪行败露而将骨干成员蒋树梅、刘德、王英利杀掉灭口,使该组织其他成员对蒋英库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形成了严格的组织纪律。在蒋英库的策划指挥下,自1993年1月起,该组织通过杀人等犯罪行为,获取货款、材料款、工程款达百余万元。蒋英库组织该犯罪团伙成员自1993~2000年间,先后在肇东市和哈尔滨市采用枪击、刀刺、强勒等手段,大肆杀人、抢劫犯罪,残忍杀害21人。哈尔滨市法院依法以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杀人、抢劫、私藏枪支、介绍贿赂等罪名判处该组织成员蒋英库、万忠、刘一东、刘一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包庇蒋英库的罪犯李国辉因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焦元南案。2001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焦元南等17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案件。1990年8月~2000年3月,焦元南纠集组织劳改释放、劳教人员焦元东、王福国、林汉强、李海涛、万瑞英等人,在哈尔滨市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持有、买卖、私藏枪支等一系列犯罪活动,形成了组织较为严密、成员较为固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市检察院依据有关法律,认为被告人焦元南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持有、私藏枪支罪;被告人焦元东等16人也因构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被提起公诉。
    (卢仲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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