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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申银万国因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的行为作出处罚,股民据此请求上述上市公司、上市推荐人及相关责任人对股民信赖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上市报告等相关信息投资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市法院自2002年1月起受理了606名股民诉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件,起诉标的额为15126441.56元。经过审理,根据《民法通则》、《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认定,大庆联谊采取欺诈上市、虚报利润等违法违规方式作出虚假陈述,股民因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后买入股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造成实际损失与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大庆联谊应当予以赔偿。2004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对459名股民的利益给予了保护,支持标的额为8569465.34元。申银万国作为上市推荐人未尽必要的审核注意义务,对投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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