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一篇 财政收入
 
 
第三章 农业税收
 
 
第二节 耕地占用和农林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1987年,国务院决定开征耕地占用税。哈尔滨市从1988年开征,当年征收
462.8万元,1989年征收997万元,1990年征收1180.3万元。
  农林特产税 198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考虑当时市郊农村的实际情况,哈尔滨市没有按时开征农林特产税。1989年,市人民政府根
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决定从当年起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当年收入72万元。1990年收入54万
元。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