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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十章 罚没物资管理
 
 
  1946年7月,设立市敌产接收委员会(后改敌产管理委员会),接续吉黑军区后勤部,
接收管理全市没收的敌、伪、逆产。1949年,敌产管理委员会撤销,敌伪财产的接收管理移
交市财政部门承担,对敌、伪、逆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登记造册,建立保管手续制度,
同时,开始接管日本投降后,驻扎在哈尔滨的苏联红军移交的房产100余处,还接管了汉奸
姚锡九、熙洽等人的房产。对其中的一部分出租,一部分分配给党、政、军机关、团体办公
使用。对接收的动产中的贵重物品,如黄金、珠宝等由上级指定机构收购变价后,做为财政
收入,对其余的小批量、零散的物品,如家俱、衣物等,则分类整理、集中保管,并由财政
局成立供给商店,设立门市,销售接收管理的罚没物品,主要品种有颜料、水泥、呢绒、绸
缎、毛线、毛毯、西式服装、大衣、毛皮服装、鞋帽、钟表、家俱等。销售的收入,即罚没
物资的变价收入,除少量用于商店必要的经营管理费用外,按月上缴财政,列为预算收入。
后社会秩序好转,违法违章案件减少,罚没财物逐渐减少,供给商店改为主营商业,兼营变
卖罚没物资。1951年下半年,根据市政府统一经商的规定,供给商店撤销,经营业务移交商
业部门,变卖罚没物资工作暂停。1952年,国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市属部分工业、基本建
设单位清理出的积压、呆滞物资(包括设备、原材料),按规定上缴财政。为及时处理这批
资财和继续变卖罚没物资,1953年,市财政局设立物资处理处(科级事业单位),作为专门
机构,负责保管、处理、销售这批物资和罚没财物,除大件、笨重的物品在仓库处理外,又
增设门市,销售零散的物品。1958年,撤销物资处理处。将企业呆滞、废旧设备、器材、原
材料处理权限,下放给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将变卖罚没物资的权限,下放给执罚部门和各区
财政。
  1961年,为克服罚没物资分散管理,变价混乱的弊端,市财政恢复设立物资处理处,收
回已下放到执罚部门和各区的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理的权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接收、保管和变价处理各执罚机关上缴的罚没物资以及有关部门
和单位追缴的赃款赃物,包括市、区、铁路系统公安、检察、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
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交通、渔政、城市建设、标准计量、土地管理、烟草专卖、医药卫生、
劳动安全等经济管理部门查处违章违法案件上缴的罚没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还包括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查处的构不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公安机
关遗失物招领处查无失主上缴的遗失物品,以及历次运动各单位查处经济案件追缴的赃款赃
物。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收缴、分类、登记、帐薄、保管和定期通风晾
晒等制度,防止虫咬鼠盗、霉烂变质造成损失。对罚没物资的处理,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
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法。对由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物品,如金银、珠
宝、外币、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烟酒、粮食、油料、棉纱、棉布等,分别交由专管机关
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的物品,如武器、弹药、高级通讯器材、爆炸
物、危险品、淫秽物品、吸毒用具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等,无偿移交专管机关;对于牲
畜、畜力、交通运输工具等,委托国营农场代为变价处理;对零散的食品、药品、烟酒以及
没有保管价值之物品,经过鉴定后,详细登记,注明情况,报经批准后销毁;对属于商业部
门经营的物品,由财政、商业参照市场价格和物品的新旧程度,联合评议定价,交由商业部
门销售。1961—1979年,在联合评议定价后,属于质量较好、市场畅销的,委托商店代销,
废旧残次物品,交旧物商店收购。1980—1983年,在联合评议定价后,畅销的由指定商店收
购,废旧物品卖给旧物商店。1984年后,是在联合评议定价后,适当让利,由旧物商店包销。
1964—1990年罚没财物收入577.9万元。其中,属于公、检、法执法机关上缴的265.5万元,
占45.9%,属于铁路系统执法机关上缴的10.3万元,占1.8%,属于行政管理、经济管理部
门和企事业单位上缴的219.3万元,占37.9%,查无失主的遗失物上缴24.2万元,占4.2%,
历次运动各单位上缴的57.8万元,占10%,查缴的“小钱柜”财物0.8万元,占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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