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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十一章 财政监督
 
 
第二节 清理“小家底”、“小钱柜”
 
 
  1946年解放初期,当时财政困难,拨给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不足,政府鼓励各机关
自搞生产和经营,增加收入,补充本机关经费。从此有些机关单位有了自收自支的款项,逐
渐积累成“小家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经济形势好转,需要集中统一管理财政
收支,加强财经纪律,建立财政管理新秩序。1951年10月,市政府政务会议决定,对各机关
单位的“小家底”进行清理。明令直属各单位上报“小家底”情况,包括现有资财数、从何
时建立及资财来源、建立的意图、是否经上级批准,并要具体说明过去开支的内容、项目、
数额及支付的手续制度。经过清理,确认14个局有“小家底”,累计收入28.05亿元(东北
地方流通券)。其来源多是罚款提成、市政规费收入、经费结余及变卖物品收入。累计支出
为14.23亿元,主要是干部补助、职工文娱活动、办公杂支补助、供给补助、招待费及教育
事业补助。清理结束时尚结余13.81亿元。为了加强管理,制定了《哈尔滨市政府系统小家
底集中管理规定(草案)》确定将9个单位的“小家底”,结余财产7490万元移交市政府秘
书处集中管理。此后,标准外的必要开支,统一解决。其余5个单位的“小家底”,按其业
务性质和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别进行了处理。各单位“小家底”由秘书处集中管理以后,市
政府制定了《补助费(小家底)支付办法(草案)》,规定市政府各单位有关补助费、机关
生产费的收支事项皆由市政府秘书处负责办理。
  1963年,发现有些单位侵吞应上缴的企业利润、税金和未用的财政拨款,弄虚作假,投
机倒把,牟取非法盈利,形成新的“小家底”。7月,市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责成各部门、
各单位自行清理,共查出“小钱柜”资金880万元,“小仓库”物资132万元。1964年2月,
市委又发布《关于坚决地彻底地清查“小钱柜”、“小仓库”的指示》,在1963年单位自查
的基础上,对重点单位进行复查和彻底清查,共查出“小钱柜”资金1374万元,“小仓库”
物资189万元,到年末收缴财政635万元。
  1965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财贸系统清理‘小钱柜’的几项规定》,明确指出,
清理“小钱柜”的规定不仅适用于财贸部门,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地方企业、事业、机关
(包括乡、镇人民委员会)、团体、学校和基本建设单位。凡是用非法手段化大公为小公,化
计划内为计划外,以及用其它不正当手段搞来的帐外资金,如应上缴财政隐瞒未交的各项收
入,应上缴主管部门,隐瞒未缴的各种款项,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多领未用隐瞒下来的款
项,多提多摊的各项资金,截留套取的各项国家投资,私自向企业和群众摊派的各种款项,
违反制度规定的各项非法收入,历次体制、机构变动当中隐瞒下来的各项资金,逃避冻结的
各项资金,所有其它转入帐外的以及转移科目隐匿下来的资金等等均属于清理的范围。“小
钱柜”不论是哪一年发生的,一律进行清理。其中已经开支的部分,属于公用开支的,1961
年以前的原则上不再追查;1962年以后的,只要交待清楚,认真检查,也可以不再追究;属
于私分贪污性质的,不论发生在1961年以前或以后,都按“四清”运动的有关规定处理。现
存“小钱柜”资金清理以后,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业清理出来的,一律由同级财政收回
统一上缴省财政。商业系统(不含饮食服务业)清理出来的,由同级财政审查后转作企业流
动资金。同时,也清理各单位的“小家底”(小公物资),清理以后,帐外的商品、样品、
材料、器材,一律转入帐内,以国拨资金科目入帐。其它非本行业经营的物资,能变价处理
的变价处理,不能变价处理的留给原单位或调拨给其它需要单位。
  1986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和整顿‘小钱柜’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制发《关于‘小钱柜’资金专户存储的若干规定》,对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人民
团体,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附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公款私存,
收支未经过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作帐务处理的,挪用、转移应属预算内、预算外的
资金;截留的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非法占有或变卖国家资财的所得;用
不正当手段将全民所有制单位资财转为集体所有的资金;未经国家批准,以动员赞助、捐赠
等方式筹集的资金;擅自收取、留用的罚没款以及自立名目提取的款项;应缴回的各种经费
结余;虚报冒领的各种款项;侵吞盘盈资财和帐外财物;利用国家资财取得的各种经营收入;
投资分红未按规定入帐的款项;非法经商所得;其它隐匿不报的各种非法收入等,均先作为
“小钱柜”进行清理。根据规定,市财政局向全市有关单位发出通知,限期清理整顿“小钱
柜”,并将清理的“小钱柜”资金集中缴入市财政“清理整顿小钱柜资金”专用帐户。
  1989年9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又对市属各单位的“小金库”进行了全面清查。在
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单位与单位、部门与部门之间互相检查,然后再组织人员,对重点
单位全面复查。截至1990年4月,共清查出“小金库”资金1943万元,已支出的1598万元,
按政策规定收缴财政339万元。构成“小金库”资金的来源:截留的各种生产经营收入688万
元,占35.5%;非法侵占国家和单位的资产收入55万元,占2.8%;虚列支出、虚报冒领
的收入28万元,占1.4%;隐匿回扣、佣金、好处费等收入200万元,占10.3%;截留应缴
财政的各项罚没收入200万元,占10.3%;截留的其它各种收入772万元,占39.7%。已支
出的“小金库”资金去向:用于生产性的支出273.6万元,占17.1%;用于集体福利的支
出22.4万元,占1.4%;用于发奖金、实物、津贴、补贴1085万元,占68%;用于其它支
出217万元,占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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