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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十一章 财政监督
 
 
第三节 财务大检查
 
 
  1980年,按照国务院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财经纪律大检查,以后每年进行一次。
1980—1984年,经过5次大检查,共查出违反财经纪律的金额15389万元。1985年,根据国务
院统一部署,又在全市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后每年检查一次,历次大检查,市
政府都做全面部署和动员。
  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副市长任组长,市纪委、财政、税务、物价、
银行、审计、工商管理、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领导为成员,下设大检查办公室。
市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也成立办公室。实行专门检查与部门负责制相结合,抽调
检查队伍,一年一次的大检查,抽调专业干部600余人。财政各职能部门人员,结合财务管
理工作,参与财务大检查,实行定目标、定任务、定人员、定进度、包检查、包处理、包收
缴、包整章建制“四定”“四包”的责任制,把检查任务落实到人。
  宣传动员 从市到区、县(市),各部门、单位层层动员,传达国务院关于财务大检查
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大检查的部署,讲清形势任务、目的要求、检查范围、方法步骤、
政策界限等,让大家都知道。并对抽调参加检查的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检查范围 1.隐瞒、截留、转移或侵占应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和其它财政收入。
2.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和补贴。3.超越权限,乱开减收增支口子,动用国库资金。
4.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5.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制财产转给集体
或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6.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7.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8.利用职务
之便,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9.乱挤乱摊成本(费用)。10.弄虚作假,搞短期行为,
虚增利润或虚盈实亏。
  方法步骤 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改进财务管理相结合,分4步进行。第
一步是单位自查。由各单位按照统一要求自行检查,财政专管员、驻厂员也下单位帮助指导。
在自查的基础上,各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财务人员联查、互查。第二步是重点检查。为求查
得彻底,在自查及联查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单位重点检查。确定重点检查的单位主要是盈亏
大户、财政补贴大户、收入多的事业部门、预算外单位、执罚部门、历次没有检查过的单位
和部门以及自查没有问题的单位和部门。第三步是验收。经过自查、重点检查,由财政监察
部门对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大检查工作进行验收,以考核其工作质量。1.是否组
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国务院有关财务大检查的文件和财务法规。2.违反财经纪律的
问题是否基本揭露、查清,并认真加以纠正。3.重大违反财政法纪的问题,是否查明了原
因,明确了责任。4.违纪部门和单位针对揭露出来的问题是否制定了有效措施,并加以改
进。5.违纪单位是否如实填报违纪报告单,并将应上缴的国家收入足额上缴国库。第四步
是整章建制。针对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健
全制度,堵塞漏洞,制订并落实执行财政法规的责任制,以达到改进财务管理的目的。同时,
进行善后处理。对违纪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违纪单位,本着既维护财经纪律,又给出路的
的原则,严肃处理。
  政策界限 对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的处理,依据的政策原则是:1.坚持“自查从宽,
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对有违反法纪行为而又屡查屡犯的单位及其直接
责任人员,严格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以罚款,并给予必要的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要防止对某些问题处理过严。对于改
革中确因政策界限不清而发生的经济问题,请示省政府或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后再做结论,
不草率处理。对于确因财会人员业务不熟而造成的错漏问题,只要按有关规定改正过来,不
予追究责任。2.中央在哈企业,委托地方检查。地方查出中央企业已入库的违反法纪金额,
按规定给地方20%分成。对于查出的问题,双方有争议的,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审定或会
同有关部门裁决。3.检查承包企业(包括实行财务包干的部门和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和承
包合同应得的经济效益,坚决保护,不予侵犯。对承包企业违反财经法纪和弄虚作假、投机
取巧、非法经营、牟取暴利的行为,认真查处。对于承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自查出来的应上
缴财政的违反法纪的金额,抵顶承包任务,被查出来的违反法纪金额,如数上缴财政,不抵
顶承包任务。承包企业有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等行为的,按会计、成本法规加以纠正,由此
完不成承包任务的,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4.在财务大检查期间,单位年度财务收支经
过审计部门审计的,不再进行重点检查;凡是年度财务收支经过重点检查的,审计部门不再
审计。
  1985年,共查出各种违纪的金额4248万元。1986年,查出各种违纪金额2245万元,比上
年减少。1987年,查出违纪金额3570万元,其中,偷漏税247.8万元,占6.9%;转移和截
留利润和各项收入1050.8万元,占29.4%;乱挤乱摊成本费用741万元,占20.8%;虚报
多列亏损、骗取财政补贴288万元,占8.1%;用公款请客送礼、滥发奖金实物98.3万元,
占2.8%;违反价格政策,非法收入10.4万元,占0.2%;乱摊派21.7万元,占0.6%;
其它违纪1112.4万元,占31.2%。1988—1989年,违纪情况再次突出,2年各查出违纪金
额5580万元和5731万元。1990年,违纪情况有所收敛,查出违纪金额减少到33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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