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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 债
(一)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
1949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在东北地区发行“民国38年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上
划东北区财政收入,确定公债以“分”为计算单位,每分值由一定数量的实物构成。即每分
值按沈阳市高粱米5市斤、五福布1尺、粒盐5市斤、原煤34市斤价格总和计算,每10天逢五日
由东北银行总行在《东北日报》公布一次。
公债面额有100分、50分、10分、1分四种。100分为全券,为1个计奖号码。
公债发行的对象是城镇工商业家、城市富有者、经纪人、摊贩、自由职业者、公教人员、
工人、外侨及其它。承购人按当时银行公布的分值缴款领券。每年抽签、还本付息、给奖一
次,偿还发行总额的三分之一,3年还清。年息2厘,另给奖金2厘。
奖金按10个等级分配:每期发行6万全券中,头彩1个,得奖4000分;二彩4个,各得奖
1000分;三彩8个,各得奖500分;四彩16个,各得奖250收入分;五彩32个,各得奖125分;
六彩64个,各得奖62.5分;七彩128个,各得奖31.25分;八彩256个,各得奖15.62分;
九彩512个,各得奖7.81分;末彩6979个,各得奖6.3分。
公债预计在哈尔滨市发行(折合东北地方流通券)1524亿元。其中:上期于3月15日发
行1200亿元,下期于7月1日发行324亿元。实际发行2513亿元。其中:上期发行1767亿元,
下期发行746亿元。
(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发行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为中央财政收入。公债以人
民币为计算单位,1月1日开始发行,10月1日起计息。年息4厘,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本金
分8年做8次偿还。从发行第二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还总额的
5%;第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10%;第五、六次各抽还总额的15%;第七、八次各抽还总额
的20%。
公债面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旧人民币)5种。发行对象为工人、
店员、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干部、文化教育工作人员和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
以及其它城市居民、农民。债券不做货币流通,不得向银行抵押,利息免征所得税。
预计哈尔滨市发行旧人民币547亿元,实际发行787.9亿元。
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继续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月开始发行,10月1日起计息,提
前交款的按规定利率贴息。偿还期稍有延长,改为从发行第二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
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5%;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10%;第八、九次
各抽还总额的15%;其余总额的20%于第十次(十年)还清。并增加面额100万元的券种。预计
哈尔滨市发行540亿元。1956年,预计哈尔滨市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562.8万元。1957年,
预计哈尔滨市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573万元。1958年,公债付息办法改为在还本时一次付给,
不计复利。预计哈尔滨市发行683万元。
(三)国库券
1981年,国务院决定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为中央财政收入。
1981年,主要向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
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也可自愿认购。1月1日开始发行,
7月1日起计息。年息4厘。10年还清。从发行第六年起,一次抽签,分5年做5次还本,每年
各偿还总额的20%。在还本时一次计付利息,不计复利。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面额
分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8种。不做货币流通,不
得自由买卖。哈尔滨市实际发行3254万元,均系企业及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其它单位认购,
个人没有认购。
1982年,国家继续发行国库券,发行对象是国营和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
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个人。1月起发行,7月1日计息。单位
认购6月30日、个人认购9月30日交款结束。提前交款不贴息。单位认购年息4%,个人认购
年息8%。从发行第六年起,个人认购的一次抽签,分5年做5次各偿还总额的20%,单位认
购的不抽签,按认购总额平均分5年做5次偿还,10年还清。面额分1元、5元、10元、50元、
100元、1000元6种。单位认购的不发券,只发收据,可以记名、挂失。哈尔滨市实际发行
3427万元。其中:单位认购1696万元,个人认购1731万元。1983年,国库券面额减少为5元、
10元、50元、100元4种。哈尔滨市实际发行3318万元。其中:单位认购1383万元,个人认购
1935万元,也高于上年10%以上。1984年,实际发行3835万元。超过上年认购数30%。1985
年,国务院对国库券条例做了某些修改,利率提高,单位认购的为年息5%,个人认购的年
息9%。认购在1000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挂失。还本期改为5年,在发行后
的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认购的,可以在银行贴现。当
年实际发行5708万元,其中,单位认购远未达到预计数字,个人认购4294万元,超出预计和
上年实际认购的数额。1986年,国库券发行采取合理分配的办法。对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或
集体企业税后留利的一定比例分配任务;对城乡人民,一般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认购任
务。对国家分配的认购任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完成。利率再次提高,单位认购的年息
6%,个人认购的年息10%,当年实际发行5956万元。其中:单位认购1292万元,个人认购
4664万元,比上年增加8.2%。1987年,哈尔滨市发行国库券发行6158万元。其中:单位认
购锐减为1098万元,个人认购额猛增为5060万元,比上年实际增加8.4%。1988年,国库券
发行对象增加了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行。还本期个人认购改为3年,在发行后的第四年
一次偿还本息。国库券可以转让。哈尔滨市实际发行8815万元。其中:单位认购2327万元,
个人认购6488万元。1989年,国库券发行对象改为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其收入的一定
比例分配认购任务。3月10日开始发行,10月31日结束,7月1日起计息。还本期3年,年息14%。
哈尔滨市实际发行7071万元。1990年,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
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哈尔滨市实际发行
7071万元。
(四)特种国债
1989年,国务院决定发行特种国债,为中央财政收入。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
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车辆购置
附加费管理机构。还本期5年,从交款之月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本息,年息15%,从交款之月
起计息,不计复利。6月1日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采取统一收款单形式发行,可以记名、
挂失,不得做为货币流通。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
管理机构和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发行和还本
付息事宜,由财政部门组织办理。预计哈尔滨市发行3500万元,实际发行3256万元。1990年,
继续发行特种国债,预计哈尔滨市发行3500万元。发行对象不再包括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
管理机构。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实际发行2956万元,只发行预计数额的
84.4%。
(五)保值公债
1989年国务院决定发行保值公债,为中央财政收入。7月1日开始发行,12月31日结束。
发行对象为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以及有条件的某些公司。
偿还期3年,年利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3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
百分点。利息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期满3年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未到期不兑付,逾期
未领取不加计利息。公民个人保值公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保值公债面额分20元、
50元、100元3种。不记名、不挂失,可向银行抵押,可在国家指定场所转让。预计哈尔滨市
发行14000万元,其中,向个人发行13944万元。实际发行15685万元,其中,个人认购15436
万元。
二、地方公债
1931年,为兴建市内自来水工程,由哈尔滨特别市向社会发行自来水公债200万元。还
本期8年,年息8厘。债券面额分5元、10元、50元、100元4种。以自来水收入偿还本息。
东北沦陷以后,伪市政当局确定“在相当时期内,仍以市公债为财源,弥补财政的不足”。
1933年,为偿还旧债,举借“整理旧债公债”75万元。还款期10年,年息6分5厘,以一般会
计收入偿还。1934年,先后向伪满洲中央银行举借公债7次:小学新建公债20万元,还款期15
年,年息6.5分,以一般会计收入偿还;预防水灾公债19万元,还款期10年,年息6.5分,
以一般会计收入偿还;家畜市场建设公债25万元,还款期10年,年息6.5分,以一般会计收
入偿还;治水公债30万元,还款期15年,年息6.5分,以一般会计收入偿还;市营住宅建设
公债50万元,还款期19年,年息7.5分,以市营住宅租金收入偿还;中央批发市场建设公债
80万元,还款期15年,年息7.5分,以市场有关收入偿还;都市计划事业公债400万元,还款
期12年,年息5分,以土地收入及其它会计事业收入偿还。1935年2次举债544万元:向伪“满
洲中央银行”举借都市计划事业公债522万元,还款期10年,年息7分,以出放地段、耕地地
租、土地使用费及杂收入偿还;向朝鲜银行举借招揽工厂事业公债22万元,年息6分,以一
般会计收入偿还。1936年,5次举借公债1478.96万元:传染病院建设公债10万元,还款期
15年,年息6.5厘以内,以一般会计收入偿还;零卖市场建设公债12万元,还款期10年,年
息6.5厘以内,以市场使用费收入及一般岁入偿还;防水事业分担金公债21万元,还款期15
年,年息6.5厘以内,以一般会计收入偿还;小学校建设公债105.4万元,还款期15年,年
息6.5厘以内,以一般会计收入偿还;都市计划事业公债1330.56万元,还款期16年,年息
7厘,以土地收入及都市计划事业特别会计其它事业收入偿还。
1946年,市政府为筹集建设资金,经市临时参议会决议,发行“哈尔滨市建设复兴公债”,
还款期7年。发行后的第一、二年只付利息,第三年开始抽签,每年按总额的20%还本付息,
第七年还清。预计发行东北地方流通券8000万元,实际发行5245万元。用于卫生事业建设
262万元,用于发展教育事业520万元,用于补充行政支出707万元,借用于电、汽车公用事
业500万元。后因物价上涨,为照顾债权人权益,1949年5月15日按本息升值30倍,提前一次
还清。1958年,市人民委员会决定修建市内无轨电车,发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设无轨电
车集资券”筹集资金,预计从职工、手工业社员中集资280万元,从工商界集资30万元,从
驻哈部队干部中集资20万元,从居民及其它阶层集资70万元,共集资400万元,还款期3年,
年息2厘。集资券面额分1元、2元、5元、10元4种。实际集资428.47万元,用于修建无轨电
车线路45.2公里,装配车辆70台。1962年1月起一次还本付息。
1959、1960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为筹集全省工农业生产大跃进所需资金,分别在全
省发行两次“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还款期5年,年息2%。债券面额分1元、2元、
5元、10元、50元5种。两年全省预定各发行4000万元,1960年,哈尔滨市实际发行1154.7
万元,占当年全省发行总额的2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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