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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一篇 财政收入
 
 
第四章 调节收入
 
 
第三节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凡是
有预算外收入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各级地方政府以及集体企事业单位,私
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按当年预算外收入或税后利润的10%,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
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成。
  征集办法是:1.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2.全额预算管理的行
政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按总额计征;全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
按扣除规定列支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净收入计征;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
业收入,按扣除规定列支的成本(费用)和税金以及经财政机关批准抵顶预算拨款数额后的
余额计征;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按收入总额计征;市场管理费,按扣除规定列支的临
时雇用人员经费后的余额计征。3.国营企业提取的专项基金和税后留利,按当年提留总额
计征;主管部门集中的企业各项专项基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先在企业缴纳调节基金后
再集中。4.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预算外企业,按照计税利润扣除交
纳的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征。5.联营企业,凡实行先分利后纳税的,其所分利润由分得利润
的单位并入原单位,按税后留利计征;利润留在联营企业的,按税后留利计征;提取的各项
专项基金,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企业所有制性质计征。6.股份制企业按税后留利计
征,缴纳调节基金后再分红利。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根据工商局确定的企业所有制性质计
征。7.建筑施工企业从建设工程单位基建投资中提取的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包干费,按
工程竣工后结余部分计征。免征的项目有:财政部门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学
杂费、勤工俭学收入;民政部门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新菜
地开发基金;由国家预算拨付的工会经费和从成本中列支的工会经费、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对于当年应缴纳调节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预算外企业的税
后利润不足5000元,个体工商户税后利润不足2000元的,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
故,需要给予照顾的,都酌情予以定期减征或免征照顾。征集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属于中
央单位缴纳部分归中央财政直接上缴中央金库;市属单位缴纳部分,上交中央50%,留归市
50%,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使用。按国家分配的任务,超收部分,地方与中
央三七分成,即:上缴中央30%,市留用70%。1989年国家分配给市预算调节基金征集任务
6000万元,同年6月,由于省属11户企业下放市管,随之增加调节基金征集指标430.9万元,
全年任务为6430.9万元,实际征集入库6568万元,超收137.1万元。1989—1990年,征集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39亿元,比国家分配任务1.28亿元超收1100万元,根据国务院规定的
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哈尔滨市共得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分成收入63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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