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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一篇 财政收入
 
 
第四章 调节收入
 
 
第四节 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国库曾对哈尔滨市给以财政补助。1934年,补助收入20.4万元,
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2%。1935年下半年补助12万元,占同时期财政收入的1.6%。以后每
年有所补助,但都为数不多,1938年补助收入84.3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3.2%。1939
年,补助收入22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的1.1%。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区财政对市财政补助较多。1946年5—12月,代东北区征收的税收,
留为市财政收入4741万元。占当年市财政总收入的19.7%。1948年,东北区财政拨款补助
358.9亿元,占当年市财政总收入的62.1%。1949年,东北区财政拨款补助2209亿元,占当
年市财政总收入的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省财政对市财政的补助,包括专项补助、定额补助、结
算补助、因企业财务关系上收、下划和调整收入的补助、其它补助等项。其中专项补助占比
重较大。1950年,东北区财政补助东北地方流通券3411亿元。1951—1954年,上级财政补助
旧人民币4281亿元,年平均1070亿元。1955—1957年,上级财政补助新人民币1743万元,年
平均581万元。1958年,上级财政补助1.07亿元,比前3年平均数增加17.3倍。1959—1965
年,上级财政补助1.74亿元,年平均2485万元。1966—1976年,上级财政补助3.54亿元,
年平均3218万元。1977—1983年,上级财政补助4.48亿元,年平均6397万元。1984—1986
年,上级财政补助5.75亿元,年平均1.92亿元。1987—1990年,上级财政补助14.2亿元,
年平均3.5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51亿元。中央财政补助中,专项补助5.07亿元,
占48.2%,增收分成、价差补贴、税制税率变化补助等各种结算补助4.69亿元,占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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