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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拨给市属企业的流动资金旧人民币369亿元。其中:糖厂255亿元,造纸厂20亿
元,酿酒、啤酒厂20亿元,金笔厂20亿元,其它21户企业54亿元。1952年,增拨企业流动资
金179亿元。1953年,增拨企业流动资金255亿元。1954年,市属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为1360
亿元,而国家拨流动资金626亿元,仅占定额的46%,当年增拨企业流动资金499亿元,使企
业自有资金占定额的比重上升到82.7%,尚差235亿元没有达到定额。1955年,增拨企业流
动资金新人民币103万元,其中拨给工业企业的40万元,使企业扩大生产品种63种,产值增
长11.3%。1958年,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定额的20%,不足部分由财政拨款。当
年拨付企业流动资金81万元。1959年起,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包括定额流动
资金和超定额流动资金,都由银行以贷款方式供应。按1958年末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
金,全部转给银行,作为贷款。1961年,企业定额流动资金改由财政拨款80%,其余20%由
银行贷款。1962年,企业定额流动资金不再由银行贷款20%,定额流动资金增加部分由财政
拨足。当年增拨企业流动资金340万元,其中增拨给农牧企业62.4万元。1963年,增拨企业
流动资金1250万元。1966年,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银行分别供应。核定定额流动资金
全部占用总额,按照国家批准的生产计划,核定资金占用总计划。在计划总额内,减除正常
占用的外来资金,由财政根据当年财力,拨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其余由银行贷款。当年
拨给企业流动资金67万元。其中拨给农牧、水利企业40万元。1967—1970年,拨给企业流动
资金1418万元。1971—1975年,拨给企业流动资金4044万元。1976—1980年,拨给企业流动
资金4926万元。1986年,对少部分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增拨流动资金122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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