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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二篇 财政支出
 
 
第一章 经济建设费类支出
 
 
第四节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1951—1954年支出旧人民币69亿元,1956年支出新人民币73万元。1959年,含市辖8县,
支出427万元。1960—1961年, 支出819万元。1962年支出357万元。1963年支出267万元。
1965年后,8县划出,支出稍减。1965支出150万元,1977年支出48万元。1978年后,支出猛
增,当年支出133万元。1980年,支出增加到413万元。1981—1985年支出4169万元,平均每
年支出823万元。1986—1990年由于增加了支出项目,支出继续增加,5年支出10079万元,
平均每年支出2016万元。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1970年前在水利事业费中列支。1971年改为小型农田
水利和水土保持费。1983年归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1980年,支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
持补助费196万元。补助打井150眼,机电井配套222眼,喷灌4200亩,水土保持1600亩,特
大抗旱26.2万亩,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万亩、修建人畜饮水工程32处。1982年支出530万元。
补助打井98眼,喷灌1000亩,水土保持1100亩,除涝治碱1万亩,特大抗旱补助43.8万亩,
修建人畜饮水工程2处,补贴国营排灌站4个,培训排灌机手600人次。1984年,划入两县,
支出增加为779万元。补助新建机电井445眼,配套70眼,建喷灌57个,治理水土流失15.3
万亩,除涝治碱4万亩,修建人畜饮水工程97处。1988年支出增加到856万元。用于小水库除
险2座,补助新打机电井1350眼,机电井配套193眼,治理水土流失2553亩,修建人畜饮水工
程66处。1990年支出达到1027万元,补助新打机电井377眼,机电井配套180眼,喷灌3679公
顷,治理水土流失3150公顷,除涝治碱1.4万公顷,修建人畜饮水工程41处。
  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原称支援人民公社支出。1959年,支出427万元,购置柴
油机、发电机、汽油机100余台,拖拉机、汽车、胶皮车、花轮车、大车110余部,马、牛320
余头,拨款20余万元,支持72个公社办工厂、牧场。1960年国家增拨农业机械化投资,支出
572万元。郊区和辖县120个公社中的102个公社,受到无偿补助。用机械化投资款购置拖拉
机99台,电动机53台,柴油机103台,粉碎机57台,制米机44台,脱谷机319部,铡草机765
部,铲趟机110部,发电机15台,草绳机71台,车床50台,拖车3台,汽车8台,胶轮车,花
轮车653辆。1961年支出247万元。其中有支援农业机械化支出和贫区补助,有140个农村人
民公社中648个生产小队受到无偿补助。1964年,市辖8县划出,支出减少。1965年,支出150
万元。1974年,支出24万元。采用“蹲点帮队”形式,帮助部分生产队改变贫困面貌。1977
年起,支出重点逐步转向社队企业。当年支出48万元,其中用于购置社队企业设备9台(件)。
1981年支出215万元,用于社队企业136万元,扶持社队企业43个。1984年2县划入市辖,支
出313万元。由于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扶持对象逐步由社队转向组户,扶持组户258户。
1985年支出288万元,用于扶持生产队(组、户)资金212万元,扶持生产队26个,组户2713
户。1990年支出473万元,扶持乡镇企业19户,扶持贫困户1447户。
  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 用于基本草场的改良保护以及草原治虫灭鼠和农牧区合作
生产组织畜禽疫病的防治、牧区牲畜的抗灾保畜的经费补助。1986年支出2万元,1987年支
出105万元,1990年支出15万元。
  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 用于补助那些造林任务大,投资数量多,依靠自己力量确
实有困难的农村合作生产组织举办的林场和林业专业户(组)。1985年支出5万元,1986年
支出7万元,1990年支出4万元。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用耕地占用税收入安排的农业开发基金;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地方分成中提出10%,在预算中安排作农业发展基金;从乡镇企业税收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
中安排的专款;用农林特产税收入安排的专款;从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征收的税款
比上年增加部分中安排的专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例如从粮食经营环节中提
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筹集的用于发展农业的各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
良现有耕地的支出。1983年,支出53万元。1984—1985年支出175万元,改造中低产田6905
公顷,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538公顷,排涝面积27377公顷。1986—1990年支出456万元,改造
中低产田4355公顷,新增有效灌溉面积2630公顷,排涝面积17060公顷。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支出 由中央专项安排,地方配套,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资金。
中央财政承担40%,市及辖县财政承担60%。1987年,支出的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市
辖两县,发展粮食生产。地方配套的部分资金,市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20%。1987—
1988年,按用途分别列入农业事业费、农机事业费和水利事业费开支。1989年支出450万元,
修建水利重点工程构造物13项,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7万余亩,改造中低产田近3万亩,购置
中小型农机具222台(件),培训各种技术人员近万人次。1990年支出300万元,维修除险小
型水库3座,打机电井5眼,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9万余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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