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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中的供给制人员以
及二等乙级以上在乡残废军人、大专院校学生中的病、伤人员,实行公费医疗。1952年,享
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包括: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在编人员,各级教育、文化、卫生、经济建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务院核定的工作队人员,受长期抚恤的在乡残废军人和住荣军院校的
残废军人。学校的教职员工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医药费按享受人数每人每月1.5
元计算,由卫生部门掌握,公费医疗机构管理。从1952年7月起,公费医疗费标准每人每月
增加0.5元。私立学校教职员工每人每月公费医疗费2元。1953年,企业管理机构改为行政
编制的人员、非国库开支的地方工会工作人员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享受供给制的婴儿,每
人每月药费2元。当年支出经费旧人民币79亿元。1954年规定公费医疗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治疗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公费医疗证照的印制费用和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经费
旧人民币86亿元。1955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除治疗所需医疗费外,还包括健康检查费和
女干部产前、产后检查和分娩住院费。并规定,驻在本省的中央机关、党派团体及中央所属
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中无基本业务收入的单位在编人员和驻在本省的高等
院校或相当于高等院校、专科学校的学生,均于驻在地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列入编外的长
休人员或待分配工作人员,工农速成中学、工农干部文化学校的学生以及原已享受公费医疗
待遇,调往干训班或学校学习的在职学员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农村村级干部以每村村长、
党支部书记、文书3人为限,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支出经费新人民币94万元。1956年,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费除二等乙级残废军人、带病回乡复
员军人、在华外国专家及其家属因公致伤就医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外,门诊挂号费、出诊费
改由个人负担。除急、重病患者因抢救和治疗需要,由医生提出、领导批准的以外,在门诊、
住院和疗养期间所用的营养、滋补药品费用改由个人负担,支出经费104万元。1957年,省
规定将公费医疗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1963年,因计划生育需要结扎输精、输卵管的手术
费由公费医疗经费中支出,支出经费增加到356万元。1973年,全市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65571
人,支出公费医疗经费213万元,人均支出32.48元。1974年,支出191万元,人均27.26元。
1975年,支出217万元,人均支出26.70元。1976年,支出公费医疗费211万元,人均28.71
元。1977年,武装民警中队干部、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支出经费231万元。1978年,公
费医疗经费预算定额为每人每年30元。当年支出公费医疗经费252万元,人均支出29.85元。
1979年,支出189万元,人均支出35.06元,超过预算定额。1980年,省人民政府批准重新
规定公费医疗享受范围。公费医疗经费支出逐年上升。1980年,支出201万元,人均支出
35.77元。1981年,支出242万元,人均支出41.17元。1983年,支出422万元,人均支出
66.39元。1984年,省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公费医疗暂行办法,重新规定医疗中公费与自费的
划分范围。公费包括:1.门诊、住院医疗费,含中西药品及材料、化验、X光透视、摄片、
物理诊断治疗、拔牙、治牙、绝育、人工流产、接产、产前产后检查、手术、输血、氧气、
针灸、整骨、石膏固定等。2.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健康检查费用。3.公费医疗管
理专职干部的人头费、办公费。4.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因工致伤人员的挂号费。
5.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手术后遗症的治疗费。6.因病情确实需要,由
医院安装在病人身上的国产起搏器。如果装配进口起搏器,只能由公费承担相似类型的国产
起搏器最高价格的费用。此后,由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年龄老化,发病就医率提高,药品
价格上涨,先进诊察设备的使用,加上管理不善等多种原因,公费医疗费支出逐年增多,大
幅度超过了预算定额标准。1984年,支出经费602万元,人均67.22元。1985年,享受公费
医疗人数70859人,支出公费医疗经费769万元,人均达到108.53元。1986年,人均151.71
元。1987年,人均126.25元。1988年,人均164.70元。1989年,人均202.30元。1990年,
支出公费医疗经费206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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