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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二篇 财政支出
 
 
第二章 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支出
 
 
第七节 科学事业费
 
 
  1956年后,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分别拨付给农林、水利、工业、交通、商业、文化、教
育等各部门归口管理,计入工业、交通、商业等事业费内,科学研究投入较少。1960—1969
年列入工业、交通、商业等各部门用于科学研究的支出233万元,平均每年23万元。1971—
1978年也只支出241万元,平均每年30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重视科技进步,增
加了对科学事业的投入。1979年,对提出技术改进建议并经采用、实现的,按其增产节约价
值分别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1981年,对获得省优秀科技成果的分别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并按省《有偿转让技术财务规定》,对因出让技术每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留用,每
年收入5万元以上,超过部分由单位留用60%。1981年,科学事业费支出69万元,包括工交
商各部门的科学研究费共148万元。1982年,对兼职科研人员由聘用单位视其成绩和工作量
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30元的职务、技术津贴,支出科学事业费74万元。1985年,允许科技人
员在完成本单位科技任务前提下,有组织地承担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并对试行开发单位,
由事业费改为有偿合同制,减下来的事业费由科技管理部门做为科技发展基金的一部分,用
于科技项目的投资、大型仪器的购置、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的经费补助。1983—1985年,科
学事业费支出514万元,另有工业、交通、商业等各部门科学研究费245万元,合计年平均250
万元。1987年,按国务院规定,科学研究经费全部拨交科委管理,不再核拨工业、商业、交
通等部门的科研经费。当年,市属科学研究机构39个,科技人员和职工1366人。市科委等部
门规定,深化科学事业费拨款与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措施。对事业费完全自理的技术开发类
型的科学研究单位,实行经费长期自理,自主使用。事业费部分自理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
实行奖励基金、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与减少事业费幅度挂勾,根据其减少事业费的幅度,给予
相应的专项奖励,或增加奖励基金、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专项奖励的资金,从减少的事业费
中按比例支付。1987年支出科学事业费567万元。1990年支出1293万元。市属8个技术开发型
研究所,按其事业收入情况,以每年10—20%的幅度减少科学费拨款,到1990年已全部达到
经费自收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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