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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6年起,凡符合当时规定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退休,由
居住地民政部门逐月开支,直至死亡为止,退休人员死亡时,一次加发本人3个月的退休金。
1958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人、职员退休后由民政部门接收,从下年起的
退休费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按月发给。退休后仍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待
遇,死亡后一次发给50—100元的丧葬补助费,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一次发给相当
于本人6—9个月退休费总额的抚恤费。同年,军队退休军官,从退休下一年起,也由居住地
民政部门发给退休费。并且原由民政部门供养的军队老干部也改按退休办理,享受公费医疗
待遇,去世后,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生活费的丧葬补助费,并按供养的直系亲属多少,酌
情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6—9个月的退休生活费做为亲属抚恤费。1964年以前,接收军人退休
人员41人。1977年,由民政部门接收的退休人员1559人,支出退休费111万元。1978年后,
对按规定离职休养的干部工资照发,生活待遇从优,按其级别和革命工作年限,分别每年加
发2个月、1.5个月、1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82年,按离休干部每年每人150元计算,
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1983年,对从城镇到农村安家落户的离休人员,个人建房有困难的,
发给2000—3000元建房补助费。1984年,接收离休干部59人。同年,已由民政部门开支的地
方退休人员交由原单位管理并开支,民政部门只按计划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当年支出离退
休费73万元。1985年5月起,对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加发生活补贴17元。当年接收离休干部174
人,军队退休人员358人,支出离退休费137万元,并组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处。1990
年,接收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达286人,退休人员380人,组建了第二休养所,当年支出离退
休费30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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