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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二篇 财政支出
 
 
第三章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
 
 
第四节 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是解决农村灾民生活困难的专款。市辖农村人口占全市人口1/3。
郊区和辖县多临松花江,较多的年份出现洪涝灾害,党和政府一面组织灾区人民积极开展生
产自救,一面拨出大量救灾款物,安排灾民的生产生活。救济费的使用,只能用于解决临时
安置、抢救、转移灾民和解决灾民自力无法克服的吃饭、衣被、修复住房以及因灾引起疾病
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优抚对象和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优先救济。1972—1976年,平均每
年支出救灾款4万元。1977年支出35万元。1985年,市境内的江、河水位上涨,部分地区山
洪爆发,中小河流泛滥,造成了严重的外洪内涝和冰雹。全市(含2县)62个乡镇212个村、
1.7万农户7.7万人受灾,农田135万亩被淹,其中绝产面积占44.8%,因灾造成农业损失
7000万元。市委、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大力进行抗灾救灾,扶持生产自救,全市人民捐赠人民
币160万元及大量粮票衣物,国家和市财政投放救灾款349万元,妥善安排了受灾群众的生活
和生产。按照1年灾2年救的原则,1986年,继续投放救灾款562万元。1990年,投放救灾款
367万元,救济5.5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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