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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三篇 财政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财政管理只限于对财政本身的管理和监督。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
成立的哈尔滨自治市,财政预算由自治公议会审定后,须经中东铁路当局认可后方可实行,
并受市监察委员会审查和监督。税种、收费项目、举借市债等均须铁路当局准许。1926年改
设特别市后,东省特别区取代了中东铁路当局对哈尔滨的管理地位。
  东北沦陷以后,哈尔滨特别市财政预算由市自治会审定后报伪中央民政部、改省辖市后
报伪滨江省公署民政厅备案。决算、增设或调整市税的税种、捐种、收费项目、举借市债都
要报经民政部、厅批准。财政预算的执行由同级监察部门监督检查。追加预算在履行审批程
序后,仍须报民政部、厅备案。对市属事业和各项特别会计的收支,则由财政部门实施审计
和监督。
  1946年4月以后,紧紧围绕扩大财源,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加强了财政管理,促进财
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采取专业管
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逐步建立起完整的财政管理制度。1949—1950年,国家实行统收统支,
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切财政收支项目、制度法规、开支标准等都由中央统一制定。
1951年,在保证国家集中必要财力的前提下,给地方规定了固定的收入来源,地方有了一定
的财力,随之建立健全了地方金库制度,完善了会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成本管理制度和
各项事业、行政开支的定员定额管理制度,并把财政管理的重点转向为经济建设服务。1958
年,国家下放了一些财权,为调动各方面管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分别实行了财政管
理体制包干、公社财政包干、基建投资包干、行政事业预算包干等制度。随后,受“大跃进”
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共产风、浮夸风影响,在“大破大立”的口号指导下,财政管理
失控,已经建立起来的财政管理规章制度大部被“破”。1961年后,整顿财政管理体制和财
政工作秩序,适当上收财权,整顿农村公社财务、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压缩并控制社会集团
购买力、冻结清理银行存款、对企业清产核资、处理遗留问题,扭转企业亏损,加强企业财
务管理,财政工作秩序趋于恢复。根据省委财贸工作会议精神,财政管理着力帮助企业搞好
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增产节约,增加收入。随后,开展财政干部蹲点帮厂活动,
帮助企业发展生产,加强企业管理,扭亏增盈。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已经恢复起来
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正常的财政工作秩序再次被破坏。出现了收入无计划,支出无定额、工作
无制度,不讲核算,不计成本,不计盈亏,财政管理撂荒的混乱局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财政管理工作也随着拨乱反正、正本清源,转到了改革开放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
轨道上来,在财政管理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79年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改革企
业分配制度,对部分大中型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试行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对亏损
企业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对支农资金实行周转金制度,逐步将预算内生产经营性投资
由一次性无偿拨付,改为有偿使用,定期收回;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实行
“基数利润留成”、“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分成”、“超收分成”、“亏损包干”、
“减亏分成”等不同的盈亏包干办法;对少数微利企业继续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从1980年开
始,连年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和税收、财务大检查,查处大量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收缴违
纪资金,严肃了财经纪律。1983年后,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由税利并存
改为以税代利,并相应改革了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制度,实行不同的预算包干办法。哈
尔滨市恢复计划单列以后,中央财政对市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
理体制,市级有了一定的财权和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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