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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财政管理只限于对财政本身的管理和监督。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
成立的哈尔滨自治市,财政预算由自治公议会审定后,须经中东铁路当局认可后方可实行,
并受市监察委员会审查和监督。税种、收费项目、举借市债等均须铁路当局准许。1926年改
设特别市后,东省特别区取代了中东铁路当局对哈尔滨的管理地位。
东北沦陷以后,哈尔滨特别市财政预算由市自治会审定后报伪中央民政部、改省辖市后
报伪滨江省公署民政厅备案。决算、增设或调整市税的税种、捐种、收费项目、举借市债都
要报经民政部、厅批准。财政预算的执行由同级监察部门监督检查。追加预算在履行审批程
序后,仍须报民政部、厅备案。对市属事业和各项特别会计的收支,则由财政部门实施审计
和监督。
1946年4月以后,紧紧围绕扩大财源,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加强了财政管理,促进财
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采取专业管
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逐步建立起完整的财政管理制度。1949—1950年,国家实行统收统支,
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切财政收支项目、制度法规、开支标准等都由中央统一制定。
1951年,在保证国家集中必要财力的前提下,给地方规定了固定的收入来源,地方有了一定
的财力,随之建立健全了地方金库制度,完善了会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成本管理制度和
各项事业、行政开支的定员定额管理制度,并把财政管理的重点转向为经济建设服务。1958
年,国家下放了一些财权,为调动各方面管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分别实行了财政管
理体制包干、公社财政包干、基建投资包干、行政事业预算包干等制度。随后,受“大跃进”
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共产风、浮夸风影响,在“大破大立”的口号指导下,财政管理
失控,已经建立起来的财政管理规章制度大部被“破”。1961年后,整顿财政管理体制和财
政工作秩序,适当上收财权,整顿农村公社财务、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压缩并控制社会集团
购买力、冻结清理银行存款、对企业清产核资、处理遗留问题,扭转企业亏损,加强企业财
务管理,财政工作秩序趋于恢复。根据省委财贸工作会议精神,财政管理着力帮助企业搞好
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增产节约,增加收入。随后,开展财政干部蹲点帮厂活动,
帮助企业发展生产,加强企业管理,扭亏增盈。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已经恢复起来
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正常的财政工作秩序再次被破坏。出现了收入无计划,支出无定额、工作
无制度,不讲核算,不计成本,不计盈亏,财政管理撂荒的混乱局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财政管理工作也随着拨乱反正、正本清源,转到了改革开放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
轨道上来,在财政管理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79年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改革企
业分配制度,对部分大中型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试行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对亏损
企业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对支农资金实行周转金制度,逐步将预算内生产经营性投资
由一次性无偿拨付,改为有偿使用,定期收回;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实行
“基数利润留成”、“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分成”、“超收分成”、“亏损包干”、
“减亏分成”等不同的盈亏包干办法;对少数微利企业继续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从1980年开
始,连年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和税收、财务大检查,查处大量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收缴违
纪资金,严肃了财经纪律。1983年后,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由税利并存
改为以税代利,并相应改革了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制度,实行不同的预算包干办法。哈
尔滨市恢复计划单列以后,中央财政对市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
理体制,市级有了一定的财权和财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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