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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一章 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节 区、县财政管理体制
 
 
  一、区级财政管理体制
  1938年,哈尔滨市设立区的建制,经过多次撤并,市辖道里、道外、太平、南岗、香坊、
动力、平房7个区,长期不设区级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区财政由秘书股代管,
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薪俸及各项经费支出,向市财政凭据报销。后改为编报经费预算,市
财政拨款,只做为市财政的一个预算单位。
  1956年,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各区设立专门财政机构,管理本区管辖内的财政收入,
单独编制本区的财政收支预算,做为哈尔滨市财政总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确定,对区
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按不同的区、收大于支的,部分上缴,收不抵支
的,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根据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划分区的收支范围。划给区
的财政收入或分成收入项目有:印花税、屠宰税(不含顾乡屠宰场的屠宰税收入)、牲畜交
易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学杂费自筹收入、其它收入。划给区级财政支出项目
有:经济建设费类的小型农田水利,堤防碎修;道路园林维修支出;社会文教费类的文化馆
(站)、放映队经费;区属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工农业余文化教育经费;综合医院、独立
门诊部、卫生所、防疫站、队、妇幼保健机构社会卫生事业费;各项优抚和社会救济事业费;
公安、司法、检察及行政机关各项经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各项补助。在预算执行过程中,
经核算,确能保证完成市核定的收入指标,确能在完成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支出有结余时,可
由区在不举办新增事业、不增加编制、不提高开支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安排支出项目,但要
报市批准。1957年,市人民委员会制发《区级财政收支暂行管理规定》,扩大了区级财政的
收支权限。将税收中的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农业税,交通事业收入中的养路费,文教
卫生事业收入中的区放映队收入,增划给区级财政收入范围;将交通支出的养路站人员经费,
卫生支出中的社会卫生事业费、社会优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金、优抚主管部门的事
业费、军队老年干部供养费、军队工作人员残废抚恤金,行政费中的人民代表大会经费以及
乡镇机关人员经费,增划给区级财政支出范围。地方自筹收支,即:自筹收入中的农业税附
加和其他收入(道路挖掘、占用,树木砍伐,绿地占用);自筹支出中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
河堤、道路、桥涵、渡口、船只建设维修,俱乐部、广播站、业余剧团补助、乡小学修缮购
置补助、乡业余教育补助、乡镇行政费补助、土道整修等,也下放区级管理。
  1958年,市人民委员会规定了区级预算固定收入、分成收入和解缴市级预算收入的比例。
1.事业收入、其它收入、农业税附加收入,全部作为区级预算的固定收入。2.下列收入为
分成收入:工商业税、公债,按收入总额的3.68%与市分成;农业税按收入总额的7.48%
与市分成;地方税按收入总额的100%列入区级预算。分成后,按以上4种分成收入的总额,
再上解市财政61%,区留39%。加上第一项固定收入作为区级财政收入。3.区直接征收的
工商业税附加收入,仍全部作为市级预算收入,区级不参予分成。1959年,市对各区实行
“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962年,修改为“收支定项,
定额补解,超收奖励,结余留用”的财政管理体制。除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盐税收入划归
市财政预算收入外,其余各项收入如地方税中的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
税、车船牌照税以及农业税、其它收入等仍作为区级财政收入。除中央规定的支出项目,由
市进行专项拨款以及由于隶属关系的改变划归市级支出项目以外的其它各项支出项目,均作
为区级财政预算支出。按区级财政收支项目,核定年度收支指标,收大于支的区,大于部分
定额上解市财政;收不抵支的区,由市财政定额补助。在核定收支指标的基础上实行超收奖
励,结余留用。当年,因自然灾害,各区农业税短收。确定不论农业税超收或短收,均按实
际情况结算给以适当奖励。地方税和其它收入,仍以年初指标为基础,对超收部分按10%给
区奖励。1972年,改变了对各区财政收支结算办法,将税收收入全部划为市级财政收入;文
化、农牧企业收入收归市直接管理,导致区级财政收入减少,不足以抵顶财政支出。为使财
政体制与经济体制相一致,对各区实行“定收定支,差额补助,超收分成(比例一年一定),
结余留用”的办法。区级的商业收入、农业税收入和其它收入,均划归区级财政收入。年初,
经市确定的区财政收支指标,其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即为市对区的补助指标,按计划逐月
下拨。年终收入超收时,其超收部分,按比例分成(当年给区的分成比例为10%),年终结
余留区使用。此办法于1972年11月1日起实行,已经按原办法结算的,其差额由市财政专项
拨款。1975年市对区财政超收分成比例提高到15%。
  1980年,市对区财政又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但
收支范围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划分财政管理体制的计算基础,以1980年财政收支计
划,作为区级财政体制基数,支大于收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超收部分市、区对半
分成。结余全部归区,减收、超支部分市财政不予补助,由区自求平衡。
  体制外追加的财政支出指标,市作为专案拨款补助,不作体制计算基础。
  1985年,市对区又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财
政管理体制。这个体制与市区经济管理体制一致,财权与事权一致,进一步扩大了区级财政
收支管理权限。按照区行政和经济管理体制,凡是属于区级管理的收入和支出,均划归区级
财政。区级及以下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商业企业(不含服务)和农机供销
企业所得税、调节税,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个体经济(包括集贸市场)的产品税、营业税、
所得税、其它工商税包括个人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
农业税,其它收入(包括草原、柳条通、沙底费)和工商、政法、其它罚没收入均按预算级
次划为区级财政收入。区级农林水利事业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工业、交通部门
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化事业费、教育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党校事业费、计划生育事
业费、体育事业费、文物事业费、地震事业费、其它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安支出、
司法检察支出、其它支出均列为区级财政支出范围。区级财政支出,由市"砍块"给区,区按
"款"自行分配,但需报市财政备案。根据上述收支范围,市确定各区收支基数。收入大于支
出的区,收入多出部分上解市财政;收入不抵支出的区,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年终按收支基数计算,节支部分全部留给区。短收、超支由区自求平衡。实际收入比原定基
数超收部分,除国家对市财政实行"总额分成"应上解国家的部分外,剩余部分,市与区分别
按一定比例分成。道里、道外、南岗3个区三七分成(区留70%)太平、香坊、动力、平房4
个区,二八分成(区留80%)。由于企业事业隶属关系的改变,要相应的调整上解和补助数
额。但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影响到收支的变化,除国家
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区自行解决。1986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将一些小型
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和工商管理等罚没收入,下放给区级财政管理。1987年又将集
体企业所得税和新开征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收入调节 税划归区级财政管理。
  1988年,市对区又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
制。区级财政收入范围:区及区级以下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区及区级以下国营
商业服务企业、农机供销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市属二轻集体企业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农业税,区级其他收入和区工商、政法、其他部门的罚没收入以及城乡个体工商业
户所得税、城乡个体业户营业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契税、农林特产
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奖金税12种小税划为区级财
政收入范围。区级财政支出范围不变。以经过调整后的1986年实际收入和支出确定收支计算
基础,然后收支挂勾,确定区财政的总额分成和上解比例。对新放给区征收的12种小税年末
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奖励给区。确定道里、道外、南岗区按增收额的10%奖励;太平、
香坊、动力、平房4个区增收额的全部奖励给区。在财政管理体制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
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要相应的调整区的分成比例或单独进行结算。但由于国家调整
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财政收支变化,除市另有规定外,不再进
行调整,由区财政自行负责。
  当年给各区专项补助784万元。体制外照顾240万元。道外区因计算基础变化,1988年末,
分成比例由35%提高到38.2%,上解比例由65%改为61.8%。其他各区的留解比例,一直
延续到1990年。
  二、县级财政管理体制
  1958年,阿城、呼兰、肇东、宾县划归市辖。1960年,肇东县划出、划入双城、五常、
巴彦、木兰、通河5县,市辖共8县。1958年11月,省财政厅发文,根据省与县确定的财政管
理体制,将呼兰、阿城、肇东、宾县4县的财政收支项目划转哈尔滨市财政。4县财政收入的
项目是:工商业税、地方税、农业税,中央下放企业分成收入(包括工业、商业、粮食、农
业企业),地方企业、事业收入包括工业、交通、水产、饮食服务业、文教卫生事业收入,
公债收入和其它收入。1959—1963年,市对县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
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除省和市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收入外,其它所有收入包
括各种工商业税、农业税、地方公债以及县级企业、事业收入全部作为县级财政收入。财政
支出除省和市直接管理的各项支出外,所有县级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流动资金、事业
行政费以及其它支出,全部作为县级支出。全部收入和支出相比,确定上解比例和补助金额,
收大于支的按比例上解,支大于收的由市财政补助,在此基础上由县财政包干使用,年末结
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964年后,各县财政划出。1984年,阿城、呼兰划归市辖。仍执行省对市、县“划分收
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企、事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县级地方预算的收支范
围。按照收支范围,核定收入和支出基数,收大于支的多余部分定额上解,支大于收的定额
补助。当年阿城定额上解175.4万元,呼兰定额补助114.3万元。
  1985年,确定对2县实行国家对市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
制。划分财政收入,基本上按照第二步利改税的税种设置,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
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税款滞纳金、其他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列为县财政固定收入。尚待开
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也列为县财政固定收入。另外,石油部、电力部、
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30%作为县财政固定
收入;县属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县属企、事业单位
建筑税、盐税,地方经营的粮食、供销、外贸企业亏损,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税、所得税,
列为市和县共享收入。县的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县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县属企业
的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简易建筑费,支援农业支出,城市维护费,县的农林水利
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司法、
检察支出)和其它支出,列为县直接安排的支出。不宜实行包干专项支出的城镇青年就业补
助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包括农场事业费中的部分)、防汛岁修、抗旱经费、支援农村
合作生产组织资金、自然灾害补助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少数民族补助费、消防、公安、
司法、检察业务费均由市财政专项拨款,不列入县财政支出包干范围。各县按划分的财政收
支范围比较,固定收入大于支出的,定额上解市财政。固定收入小于支出的,再从市县共享
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给县。如县的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县,还不足以抵拨其
支出的,其不足部分由市定额补助。收入的分成、上解比例或补助的数额确定以后一定五年
不变,县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要少支,自求平衡。1985—1986年,县财政的固定收入和市、
县财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县财政支出挂勾,确定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根据1983年
县财政决算收入数,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计算确定收入
基数以现行财政体制确定分成比例(补助县加上补助数额),以及考虑某些调整因素后计算
县应得财力。根据计算的收支基数比较确定县的收入分成、上解比例或补助数额。在财政体
制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隶属关系的变化,相应调整分成、上解比例和补助数额,或
者单独进行结算。由于国家调整物价、增加职工工资和其它经济改革措施影响到财政收支变
化,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再调整,由县自行解决。1985年阿城县留成比例为40%,
上解市比例为60%。但1985—1986年,每年另行补助50万元。呼兰县每年定额补助185.2万
元,1985年,又单独补助300万元,1986年单独补助250万元,当年又临时增加补助200万元。
1986年,下放粮食企业亏损和提价补贴后,阿城减少收入指标965万元,相应调整了县财政
的留成比例,由40%提高到52%,上解比例由60%下降到48%。呼兰县减少收入指标743万
元,相应增加了同额的定额补助。1987年对呼兰延长补助期,单独定额补助350万元。
  1988年,对县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了调整。对呼兰县,将中央向县财政借款100万元调减
县支出基数。把13种“小税”划给县作为县的固定收入。其全部收入尚不抵支出基数,差额
828.2万元由市定额补助。确定1988—1989年的定额补助在1988年828.2万元的基础上每年
递增5%。1990年不再递增,体制外单独补助的350万元再延长到1990年。对阿城市1986—
1990年将“总额分成”修改为“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除将中央向县借款220万元调减县
的支出基数外,还把13种“小税”划给阿城作为固定收入。按由此产生的收支基数变化,调
整留、解比例。阿城留成比例调到45%,上解比例调到55%。在“总额分成”比例的基础上,
对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再加25%增长分成,一定三年。另将1987年到期的体制外单独补助50
万元再延长到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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