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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1926年哈尔滨特别市自治试办章程规定,市长于会计年度终结后,应编制
(财政收支)决算表,并附一切证据,于每年10月通常会议时提出,由自治会审议承认后,呈
报监督署审核并进行公布。1929年,《市政局会计规则草案》规定,决算报表有4种:总结
表,资产负债表,岁出入决算表,资产负债目录。本会计年度决算期以12月31日及6月30日
为2次决算期。12月31日为初期决算,6月30日为年度次期决算。每年度每决算期后2个月
(初期决算1月1日—2月末,次期决算7月1日—8月31日)为该年度每期决算之整理期间。
1935年,伪满当局规定决算年度由跨年制改为历年制,即由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会计
年度,也即为一个决算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根据东北地区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编制
预算的各级财政单位,须将预算执行结果编造决算,按编造预算程序呈报审核批准。决算分
年度决算、季度决算、月份决算,并附送现金决算、物资决算,供给制单位须送服装收旧决
算。1951年,政务院发布《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就各单位决算及金库、
粮库、物资库决算,并根据总会计簿籍之记录编造总决算说明。县(市)于年度终了40日内
送达省财政厅汇编。编制年度收支决算,一般都事先对上、下级财政之间、财政与预算单位
之间、预算单位与预算单位之间的应收未收、应付未付,进行往来清理和收支结算。
1958年,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年终清理和年度决算编制的几项规定,年度决算要做到完整、
正确,年度收支数字,必须根据帐面实际发生的数字为准,切实划清年度。全年的收支数字
截至12月31日,对于没有交入到基层金库的收入和没有支出的款项,均不应列入当年决算。
各单位预算的年末余额一律缴回同级财政机关。对于暂收暂付款项要及时清理。1968年,财
政部编制1968年财政决算的通知规定,1.年终有结余,全部留给地方。国家分配给地方的
基建拨款,年终按实际支出数列报决算,由中央财政拨款。本年结转到下年续建工程所需投
资,由国家计委在下年计划内统筹安排。2.关于几项支出的结转,除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
和救济费(优抚费除外)外,其他项目如地方自筹基建、支援公社投资、水库移民建房和小
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等不再实行专项资金的结转办法。年终结余资金,首先应用于这些项目结
转到下年的事业,仍有多余可由地方统一安排。3.各地集中了的折旧基金,用来解决“小
三线”(地方确定的战备点)和“五小”(小化肥、小钢铁、小水泥、水煤炭、小电站)等
建设开支,这部分资金如果和预算内资金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列支财政收支决算总表内;如
是在预算外,单独安排使用的,其收支均列地方财政附加收支决算表内。1969年,财政部规
定当年的财政收入分成比例,一律截止12月末的收支预算指标为准,由财政部门在年终决算
时加以计算,金库执行的收入分成比例即不再变动。
1971年,财政部《关于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规定,对各地实行了收支包干的办法,但
对各地应上交中央的收入,仍按原规定的留缴比例解缴,年终决算后再按变动后的比例进行
结算多退少补。地方财政超收和支出结余均归地方支配使用。国家分配的基本建设指标结余,
留归地方继续用于计划内基本建设。中央下放企业短收部分,中央调减收入指标。由于国家
调价影响收入的,也相应的调减预算指标。1973年,财政部财政决算编审工作规定,1.今
年财政收入除按固定比例留成外,对超收部分按30%留归地方。2.企业亏损不论计划内或
计划外,经批准后,都应直接退给基层单位。3.财政支出除1972年规定人防经费、人口下
乡安置费、社会救济、科技三项费用、地方自筹基本建设可结转下年外,对人民公社支出也
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余支出结余均留归地方,超支不补,自行解决。当年决算实际结转
下年继续使用的安置费、社会救济费、人防经费、基本建设、新产品试制费1.94亿元。1974
年,财政部关于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规定,对1972年后历次用中央财政结余解决的清产核资
中增拨的资金和弥补的财产损失,增拨的企业流动资金和商品储备资金以及报废的图书资金,
处理病人欠款等都要在年前抓紧处理,按照决算表格规定的项目编列1974年度决算。个别项
目过去没有列入财政决算的,要一律列决。省财政厅补充规定,财政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的项目增加日侨归国经费、兵役征集费。决算整理期不再办理企业亏损退库。当年小型农田
水利支出2330.9万元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市直各事业行政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经费结余留
用、超支不补,各单位年末经费结余都留归单位,各经办银行对单位结余不再划转市财政金
库。1975年对事业行政单位仍实行包干办法,年末节余指标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经费仍缴
回财政金库。1976年,国务院关于决算编审工作的规定,对已缴入国库的财政收入除财政制
度上明文规定的退库项目外,一律不得随意退库,停产1个月以上的企业不得再提取更新改
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已经提取的要退回来。1972年以来,多次用中央财政历年结余解决的
各项支出,除“弥补企业清产核资财产损失”一项可以在1977年继续处理外,其他各项一律
截至1976年末,到期未用完的指标,人民银行不再转帐,中央财政拨付的专款结余,要如数
缴回中央财政。在审查决算中发现应补交1976年的财政收入,务于1977年1月末前缴入经办
行,各级金库收到缴款后,可划入1976年收入并编报财政决算。对业已缴到各级财政的各项
附加收入、集中的企业折旧,“五小企业”分成收入、商办工业分成收入均不得坐支,也不
得在往来或暂存科目中反映,一律转入上述有关科目内编列决算。
1977年财政部编审财政决算的规定,对在4季度调整补发而未发的工资,一次办理预留,
列入1977年决算。对1976年财政应补未补的企业亏损应在1977年决算中核实处理。对1976年
以前的财政遗留问题,仍应挂帐,不得自行处理。1978年,省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项目
又增加了城市维护费、公费医疗经费、文化馆站修缮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1980年,省对
市实行“税收增收分成”,按当年税收比上年收入增长部分给10%的分成。结算款在年末省
批准决算时给以专项拨款。1984年,根据财政部结转项目从严掌握的要求,编制市决算时结
转的项目只有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场事业费、社队水产补助费、小型农田
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经费、村镇规划事业费、
城市维护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人防经费等12项,共计金额2287.7
万元;行政事业单位包干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434.1万元。市财政与区财政仍按“划分收
支,分级包干,超收五五分成,节支归区,短收、超支由区负担”的原则结算。对县财政则
按省体制以及由省批准的补助或上解数额结算。1985年省规定“粮油超购加价款”、“调整
肉价补贴”一律不再冲减国家预算收入,改列预算支出并编报当年决算。1987年财政部编审
决算的规定,地方各级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应同中央部门的科研事业费一样,划转同级科委
归口管理,由各级科委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科研事业费财务决算。1989年,对各区、县
财政结余全部留用,其中市专项拨款的支出结余,除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抚
恤和社会救济费、价格补贴支出和支农支出等5项可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外,其余均留
归区、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在清理收支、清理往来、清理结转的基础上编好决算。清理收
入减少“跑、冒、滴、漏”;清理支出既不“寅吃卯粮”,也不“卯吃寅粮”;清理预算内
外的暂存、暂付款;根据财力按有钱就转、无钱不转的原则,清理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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