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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节 金库制度
 
 
  清末、民国时期以及哈尔滨沦陷时期,都有金库制度。但这些时期市金库的资料已无可
查考。
  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金库条例》规定设立金库。东北总金库设在东北行政委
员会所在地(当时在哈尔滨)。市、县、镇设分金库。金库由东北银行及其分行代理,归上
级金库领导。各省政府对当地分支库负责监督指导,但无权支配金库存款。凡属财政收入的
一切款项,均须由经收机关按期全部缴入金库,未缴入之前,任何机关不得擅自动用。各分
支库非凭上级金库的支票不得付款给任何机关,各级政府及各级金库均不得以特殊为由而自
行动支金库存款,银行不得动用金库款项,各支库必须按期向上级金库解送所存款项。各分
库存款须随时听候总金库的统一调度。市财政在东北银行在哈分行建立了总户头,称为地方
金库。市属各财经单位同时分别在银行建户,办理各项预算收支及解缴、转帐事宜。
  1950年,政务院颁发《中央金库条例》,财政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统一国家财
政收支,设立中央金库。省设中央分金库,县(市)设中央支金库,金库由同级中国人民银
行代理。金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由经收机关按规
定期限,全部缴入同级金库。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得坐支抵解及自行保管。金库款项的支
配权,统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分支库非经总金库的命令不得付款给任何机关。各级金
库间存款的运解调度权属于中央总金库。各级政府对同级金库负监督检查之责,但无权支配
库款。各级金库对同级经收机关所收的款是否缴纳金库应负督促检查之责,如经收机关有违
法不缴之情事,经劝告无效时,应负责及时报告上级金库及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查究。金库
收支以人民币为限,如收入中有金银外币等,须由经收机关向当地人民银行兑成人民币缴纳。
各级金库须将收支实况,按照规定之种类、期限、格式报告各该上级金库。同年,财政部
《中央金库条例暂行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各级金库所收库款应即存入代库银行,以往来科目
处理。在财政存款数额内,必须保证如数支付,不得影响用款。工商各税均应按照国家规定
税收报解程序和手续,及时足额报解金库,并办理解报手续。其他应缴金库的财政收入,由
收款金库按收入性质及所属系统办理解缴。拨款方面,由拨款金库根据财政部门的通知,填
发“付款通知”,通知下级金库照付。如用电拨者加发电报或电话,转拨到达后,凭领款机
关之领款证明或领(借)据支付。
  1951年,政务院规定财政收支系统划分后设立地方金库,由中央金库兼理地方金库事宜。
省(市)地方金库暂设总库、分库两级,分别由中央分金库、支金库兼理。属于省(市)的
地方财政收支款项应单独设帐、不得与中央金库帐簿混合记录;亦不得将大行政区地方金库
帐目与省(市)地方金库帐目混合记录。地方金库应将汇总收入统计表,分别报送中央财政
部、中央总金库,税收部分亦应报送中央税收部门。地方金库款的支配权、属于省(市)的
由省(市)财政厅(局)支拨。地方金库对地方财政收入入库后的报解调拨手续,以及库款
的收支报告制度,比照《中央金库条例》及《修订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地
方金库建立后,所有地方财政收入,均须悉数缴入地方财政金库,应受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上
的指导。各级金库与同级财政及税收部门建立定期对帐制度。1951年7月财政部第一次修订
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基层金库一县一库,如县内大集镇有设库之必要时,设经收
处,归县支库领导。各级金库根据表报到达日期记帐,但编制收入统计表及汇总收入统计表,
则以基层金库入库日期划分月份、年度。各级库的收款报告均须于当日填送,上级库于收到
当日,即行汇总报解,不得积压。收款库收款后,按报解手续于当日汇解上级库。分库收到
各收款库的解款及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按收入机关或缴纳单位的主管机关,汇编汇总收入
统计表,分别送达有关单位,并将当时所收的库款,由银行电汇总金库。各支库于收款后,
应视作中央税款报解,由分库掌握具体划分手续,根据当日所收到的税款,按规定比例划分。
应划解中央者,列入中央金库之汇总收入统计表内;应留地方者,亦按上述手续办理,列入
地方金库之汇总收入统计表内。凡各机关的罚金及没收品收入中,应提奖金部分由决定的机
关核准,取得领奖人收据在原收入中支付,以收入净数解库;没收品如不能及时变价,应提
奖金部分在各该收入机关的提奖准备金内支付。各经收机关与同级金库应建立对帐制度,每
月对帐一次。收入统计表为基层收入机关与基层金库对帐的依据。
  1953—1977年财政部对中央金库实施细则做过多次补充和修订。要点是中央金库分、支
库兼理地方金库业务,各级财政存款的支拨权属于各级财政部门,金库不设独立会计,其帐
务是银行帐务的一部分。收入机关或缴库单位计算入库数字及日期,均以支库收款日为准,
经收处所收的款项,系代理收纳性质,不算正式入库。县、市支库应将县、市预算固定收入
留存,并办理划分中央调剂税“分割制”收入手续。收入机关或缴纳单位向上级结报任务时,
以对帐单或缴款书为合法凭证。收入退还应由主管机关审核为准,并取得原缴款人或纳税单
位的“退还申请书”,据以填制“收入退还书”交原缴款人,持此向金库退款。退库一律转
帐退付,不退现金,支库收纳预算款项,一律凭4联缴款书办理。中央金库的分、支库,按
照行政区划的名称定名。各级财政金库款和各级预算存款、预算外存款,存入银行不计利息,
银行对上述款项的汇解、汇缴、转拨都不收费。各级财政机关在年度开始以前应将“国家预
算收支科目”各级财政收支划分的有关规定和上解比例,通知同级金库和下级财政机关、下
级金库。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比例,上解的手续,应该逐级办理。金库对各级预算收入应
该按预算科目编制收入统计表和汇总收入统计表,对地方预算收入还应编制总额分成计算表
和全省总额分成计算表。各级财政机关和金库,必须严格遵守按日、月、年的对帐制度,各
级财政机关负有组织和督促的责任。金库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正确地按照金库制度和国家预
算管理制度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如擅自要求变更上下级财政收支划分方法和划分比例、
不按照开户办法规定开立金库存款户,混淆各种资金收付、要求调整金库存款各收户之间的
存款金额,明显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签发支付凭证,超过各该级财政金库存款金额,不符合
规定的退库范围,不按照规定批准程序办理退库的,金库有权拒绝执行,并报上级金库和上
级财政机关。金库应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
  1985年7月国务院重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增加了新的规定,各级
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加
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国库
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省辖市设立中心支库;县
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各级
国库的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不设人民银
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
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
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
国库的基本职责是: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向
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
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组织
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国库的主要权限:
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法不缴的,应及时
查究处理。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帐户之
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
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国家各
项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并监督缴入国库。预算收入
的退库,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
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款。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
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1986年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国库机构,按
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设总库、分库、
中心支库和支库。省辖市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
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设置分库,其国库业务受省分库领导。支
库以下的国库经收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经收处的业
务工作,受支库领导。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
负责。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级国库直接布置检查工
作。各级国库均应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各级国库主任、副主任的配备,按
“条例”第7条的规定执行。分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长、支库的正、副股长,
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各级国库人员编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单列逐级
下达。国库的基本职责:1.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
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及时地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划
分和留解,以保证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2.按照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
理办法,为各级财政机关开立帐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
拨。3.对各级财政库款和预算收入进行会计帐务核算。按期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
机关报送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征收机关对帐,以保证数字准确
一致。4.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根据征收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
金,根据国家税法协助财税机关扣收个别单位屡催不缴的应缴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财政制度
规定,监督库款的退库。5.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工作,总结交流
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国库的主要权限:1.各级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其
他征收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
处理。2.各级财政机关要正确执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
比例。对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分成留解比例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3.各级财政、
征收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对不符合规定的,国
库有权拒绝执行。4.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
库有权拒绝执行。5.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6.国库的各种缴款、退库凭证的格式、尺寸、各联的颜色、用途
以及填写内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缴退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
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1988年,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哈尔滨市乡镇国家金库管理办法》,在市行政区域内的
乡镇设立国库(经收处)。乡镇国库业务由市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的分理处、营业所代理,
由受托的银行处、所主任兼任乡镇国库主任。乡镇国库业务受上级国库领导,定期向上级国
库报告工作。乡镇国库负责乡镇的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缴和支拨,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贯
彻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发挥国库监督作用。乡镇国库的库款,按财政体制的规定,
属于乡镇收入的款项,由乡镇财政支配。乡镇政府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
单位不准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资金。乡镇国库的职责:办理国家预算的收纳,划分
和留解;办理乡、镇预算的支出与拨付;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反映预算收支执
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部门督促企业和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交纳应缴的财政款项,
对屡催不缴的,依照税法规定协助扣收入库;办理上级交办的与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乡、
镇国库的权限:对擅自变更财政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或随意调整库款之间余额的,
有权拒绝执行;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
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乡、镇
国库要及时、准确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并按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分成
留解比例,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划分和留解。乡、镇国库收纳的区县(市)级预算收入,应
在当日办理上划。当日上划确有困难的,可延期上划,但延期上划时间最长不准超过5天。
月末必须扫数办理库款的上划工作。乡、镇国库经办的非本级预算收入,不能作为本级的资
金来源使用。乡、镇的预算支出一律凭乡、镇财政的拨款凭证,在本级财政存款的余额内支
付,由乡、镇国库统一办理拨付。乡、镇国库要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
簿报表,保证各项预算收入数字完整准确,并按月与财政、税务部门对帐。年终对帐在12月
23日前结束。乡、镇国库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保守国家有关机密。
乡、镇级国库的业务用纸、表式,由市人民银行统一制订,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对不按规定时间上划报解或挪用库款的,从应上划报解或挪用库款之日起,每日按积压、挪
用金额的万分之三处以罚款。到1990年,市辖区、县(市)相继建立乡镇国库29处,沿用市
规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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