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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一篇 财政收入
 
 
 
 
第二章 工商税收
 
 
  清末、民国时期,滨江的税收属于省税,松浦市因免税而无税收,只有哈尔滨自治市、
特别市有自治税收入或市税收入。1923年,工商业税收入37.5万元,土地房屋税收入46万
元。1924年,工商业税收入36.2万元,土地房屋税收入47.4万元。
  东北沦陷时期,工商税收中的大部税种划为国税,市只有各种捐、附加捐等市捐收入。
1933—1939年,市捐收入1314.5万元,平均每年187万元。
  国民政府“接收”时期的1946年1—4月属市税的税课收入323.9万元。
  1946年5月以后,税收属东北区财政收入。1946年5—12月,由市代征留用1.1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地方财政收支范围
的扩大,纳入市财政预算收入的税收项目不断增加。1950年,工商税收东北地方流通券3368
亿元。1951年,税收项目有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
1952年,增加交易税。1953年,增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文化娱乐税。1951—1954年,工
商税收旧人民币4469.2亿元,平均每年收入1117亿元。1955—1957年,工商税收新人民币
4007万元,平均每年1336万元。1958年,纳入市预算收入的税收项目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
得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8—1962年,工商税收10.75亿元,平均每年2.15亿元。1966—1976年,工商税收30.27
亿元,平均每年2.75亿元。1977—1979年,工商税收13.46亿元,平均每年4.49亿元。
1983年,纳入市预算收入的税收项目有工商税、增值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它工
商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1981—
1985年,工商税收31.21亿元,平均每年6.24亿元。1986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纳
入市预算收入的税收项目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它工商税(包括
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
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1990年又陆续增加个人收入
调节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1990年,工商税收
67.77亿元,平均每年13.55亿元。1990年当年工商税收16.7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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