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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三章 农业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节 征收标准
 
 
  1946年,征收公粮以垧为单位,分上、中、下3个等级:自有地,上等地征公粮5斗(每
斗20公斤),中等地4.5斗,下等地4斗;分得地,上等地征公粮4斗,中等地3.5斗,下等
地3斗。菜田每垧征收公粮301公斤。公草每垧征收10公斤。1947年,按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
之标准,公粮征收率为15%。1948年为20%。1949年,改按土质和常年产量,评议地级,按
地级应有产量计征。常年产量规定每垧250公斤以下的为第一级,每增100公斤提高一级。公
粮征收率按土地正产物和副产物收获量总和的20%,非土地生产的副业生产收入不征公粮。
地方附加粮按应征公粮的15%计征。
  1951年,《东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税税率20%。1952年,政务院和松江省
政府规定,农业税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税率为23%,取消附加。1953年,
政务院确定,今后三年内,农业税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水平上,不再增加,把计征的田亩、
产量、税率固定下来。1958年,市人民委员会确定,农业税率由23%调低为20%。1961年,
全国农业生产下降,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调整农业税负担,农业税和附加占农业实际收
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稳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据此,市人民委员会决定,
农业税率由20%调低为13.1%。此后,直到1990年稳定未变。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
和1亩以下的地区,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征税2—10元;超过1亩,到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征税
1.6—8元;超过2亩,到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征税1.3—6.5元;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
平方米征税1—5元。耕地建住宅和农民、居民个人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
全额征税。据此,市人民政府确定本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市郊区每平方米5元,阿城县每平
方米4元,呼兰县每平方米3.4元。1990年,对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征税2元。
  根据1983年国务院规定,农林特产农业税税率:原木8%,其它林木产品5%,芦苇9%,
水产品10%,果用瓜10%,植物药材7%,水果10%,其它产品不低于产品收入的5%,按正
税加收地方附加10%。
  1950年,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
3%,赠与契税,按现值征收6%。此后税率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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