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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企业产品成本分为基本材料费、辅助材料费、燃料费、工资、电力及蒸气费、
一般生产费、福利费、厂矿管理费、局公司管理费、教育费、摊销费11项。1951年调整成本
项目为12项。1953年,根据财政部、东北地方工业局两个成本计算规程,确定市属工业企业
成本项目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艺技术过程用燃料、工艺技术过程用动力、生产
工人工资、生产工人附加工资、新产品试制费、废品损失、停工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
费11项。同时根据中财委和财政部规定,附加工资按工资总额的15.74—17.74%提取。其
中:劳动保险金3%,工会经费2%,行政支付的劳动保险费3.24%,医药卫生补助费5—7%,
福利基金2.5%。技术组织措施费中属于产品试制费部分,列生产费开支。当年,对市属17
户工业企业生产成本考核分析,其中11户因管理不善,劳动组织不合理,工资超支,原材料
质量差,出品率低,物料消耗浪费等原因,成本超支旧人民币320亿元。1954年,帮助砖厂、
糖厂等企业开展节约挖潜活动,建立费用控制办法,改进管理制度,降低消耗,成本降低
3.15%,增加利润旧人民币22.7亿元。1955年,对企业不增加固定资产开支的技术组织措
施费,可以列入生产费用分期摊销。试制新产品开支的费用可以分期摊入新产品的产品成本。
1957年,在企业中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工业产品成本比计划降低3.96%,其中8户工业企业
提高原材料利用率、节约利废,节约价值273万元。
1959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工业企业产品成本的重新规定,市属工业企业产品成
本项目有8项: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车
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构成产品工厂成本,加上销售费,构成产品的全部成本。1960年,对
企业若干费用列支划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企业使用的工具,器具和物品,单位价值
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同时具备这2个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开支,不同时具备
上述2个条件的,做低值易耗品在生产成本中摊销。企业因生产需要举办各种训练班所发生
的费用,在企业生产成本列支。1960年,市人民委员会对企业管理费做出规定:企业管理部
门、管理销售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职工定员,支付人员工资和工资附加费,在企业管理
费列支,未经批准不得增加人员;工资附加费应按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存和支付,不准超
比例提取;企业旅差费严格执行统一标准,不准自行规定补充办法;书报费由职工自费订阅;
办公费、节日庆祝费、车马费、固定资产零星修理费要励行节约。执行费用预决算制度,由
企业拟定降低费用指标,按定额严加掌握和控制。1961年,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编制成本
计划,逐级汇编上报。由企业和主管部门组织原材料合理调拨,节省运输力量和运费,减少
原材料损失浪费。能制订消耗定额的原材料,都制订先进可行的消耗定额。定期盘点原材料
和物料库存,建立健全收发,保管和领料、退料制度。调整劳动力组织,严格定员定额,处
理超过定员的职工。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属于成本开支的费用,严禁挤入生产成本。对企
业下放农村3个月以上职工的工资,旅费等不计入成本;因计划减产,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
工1个月以上的职工工资、管理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1962年,对企业职工食堂改列企业编
制的炊事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列企业管理费计入成本。同年,对市属部分工业企业试行原
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奖金从节约价值之内支付,并计入工资总额。1963年,对新建企
业为即将开工培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支出的培训费用,交工验收后在企业成本中列
支,交工验收后的车间经费、试车费、试生产费用由生产成本列支。同年,用国家财政对市
属工业企业增加的四项费用拨款,择优投放,选择效益好的企业和生产项目,改进生产设备,
提高工序间的机械化程度,帮助企业修订合理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全年完成可比产品成本
1.36亿元,比上年降低13.79%。同年,对农牧企业成本、费用项目规定,不准挤占、挪用
或串项列支。企业的基本建设支出、四项费用,应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大修理费用、机关生
产性的农副业生产的投资、人员工资、亏损以及由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江河堤防、水库干渠
所需的防汛、岁修、复堤、堵口等经费均不准列入农牧企业的生产成本。1964年,对企业在
劳动保险金和劳保费中支付的病伤、产假工资,病伤救济费可提取工资附加费,支付的退休
费可提取医药卫生补助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当年,帮助工业企业搞好生产管理,挖掘
内部潜力,减少消耗,节约原材料1172万元。全年完成可比产品成本1.55亿元,比上年降
低13.57%。
1965年,财政部、省财政厅对企业生产费用开支范围管得过死的问题做了一些改革。市
财政局相应规定,对企业使用年限较短,数量较多,更换频繁的物品购置,虽已达到固定资
产标准,可做为低值易耗品,直接在企业管理费或生产成本中列支;因生产急需,企业修建
零星,小型、简易建筑物,花钱不多,单位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在不影响当年成本和利润
上缴的情况下,可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对用废旧料和节余工时开展技术革新,单项措施开支
不超过500元的,可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同年,根据财政部规定,对企业进行小型技术措施
的费用,在保证完成财政任务、成本计划,国家不增拨材料的条件下,大中型企业1000元以
下,小型企业500元以下的,可摊入成本。对企业在生产中购置辅助性工具、卡具、模具和
其它低值易耗品,单件价值小型企业200元以下、中型企业500元以下、大型企业800元以下
的可以摊入成本。对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和中修、小修费用捆在一起,合为修理费用,由企业
主管部门核定,每月从成本中预先提取,按计划使用。允许企业用当年购买保管材料的费用,
修建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20元的简易料棚。从1969年1月1日起,对市属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
提取工会经费和劳保基金,原由工会经费、劳保基金支出的职工教育、文化宣传活动经费改
由企业管理费列支。退休职工、长期病休职工工资和其它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同年,对企业福利基金、医药卫生补助金、企业奖励基金合并为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
3%提取,计入成本。1971年,市属工业企业出现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消耗无定额的
情况,有的企业不讲核算,不计成本,乱拉乱用资金,乱挤乱摊成本,全年完成可比产品成
本4.41亿元,比上年超支3.34%。
1973年,根据财政部规定,由市革命委员会做出补充规定,从1974年起,市属工业企业
产品成本设8个项目:原材料、燃料、动力、工资和附加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废品
损失、停工损失。产品成本开支范围包括:制造产品消耗的各种原料、材料和外购半成品;
耗用的燃料和动力;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按工资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提
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中小修理费用;按规定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购
置费用;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停工费用,废品损失;产品包装和销售费用;经批准的每平方米
造价不超过20元的简易料棚修建费;管理费、运输费、产品、材料盘盈盘亏、利息收支等其
它生产费用。从1973年起,对企业大修理费用不再直接计入成本,改为按比例提存大修理折
旧基金的办法,对大中型企业1000元以下,小型企业500元以下的小型技术措施费用和建筑
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简易建筑费用,不再列生产成本开支,改由更新改造资金支付。1974
年,一些企业管理不善,原材料超耗,有的乱摊费用,乱挤成本,全年产品成本增加1077万
元,没有完成降低产品成本计划。1975年,对市属企业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造成损失的
赔偿费,由生产成本列支,不再做营业外损失支出。1978年,市财政部门深入企业蹲点帮厂,
开展“支(持)、帮(助)、促(进)”活动,帮助企业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各项定额,
落实成本管理规定,全年完成可比产品成本7.45亿元,比上年降低4.52%,节约成本支出
3525万元,企业上缴利润比计划增加22.4%。从1979年1月起,市属工交企业工会人员工资,
文体宣传等费用不再列入企业成本,改由企业按工资总额2%按月向工会组织拨付工会经费,
列企业管理费支出。1980年,恢复企业财产保险。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规定,各企业对
其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基本建设储备物资及未完工程等,按自愿原则,参加保险,投保后,
企业发生意外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不再冲减国家基金、基本建设
拨款或在非常损失中列支。企业保险费支出按投保资产种类,分别摊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
费和其它有关费用。同年,根据中共中央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精神,市财政
局会同市经委对市属工业企业下达当年企业管理费节约指标,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当年完
成可比产品成本9.52亿元,比上年降低2.1%,节约成本费用2042万元。从1981年1月起,
对市属工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1%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从1982
年4月起,改按工资总额1.5%掌握开支,仍列生产成本。1982年,对部分燃料、动力、有
色金属短线物资和贵重物资消耗量大,并管理制度健全、有消耗定额、消耗计量、原始记录
统计、定期盘点、质量验收、经济效果考核制度的市属工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
约单项奖励的办法,奖金从节约的价值中开支,计入生产成本。同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当年
工业企业降低原材料消耗1%、压缩费用5%的要求,由市财政局向市属工业企业主管部门下
达企业管理费、车间经费中可变部分的公用经费控制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再按企业核定下
达,严格控制,不得超支,超支由企业自行负担。当年下达企业管理费控制指标2.79亿元。
可变部分经费1.54亿元,节约指标确定678万元,实际只节约109万元。1983年,对燃用统
配煤矿、重点煤矿煤炭的企业,因购进煤炭加付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农牧企业的产畜和价值500元以上的役畜,从1983年起采用按月摊销的核算办法。价值较低
的役畜和禽,其本身价值在淘汰、死亡时,扣除残值后,一次摊销记入生产成本。实行按月
摊销的产役畜,其本身价值摊完后继续使用时应停止摊销。提前死亡或淘汰时,其未摊销完
部分扣除残值后,一次记入生产成本。
1984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工业产品成本开支范围统一规定为11项。1.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
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
理等费用。2.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3.进行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构不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
试仪器的费用。4.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
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5.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
育经费。6.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
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7.财产和
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和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8.按规定应列入成本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9.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
销售机构的管理费。10.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
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11.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
费用。对季节性生产企业,计划停产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列入开工期间的产品成本。应在
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费用和超过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
开支、基本建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流动资金贷款的超期加息和罚息以及应由企业留用利润
中支付的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及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均
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农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1.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种
子、种苗、幼苗、幼畜、饲料、肥料、农药、兽药、燃料、动力、修理用零件、其他材料、
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费、装卸、整理等费用。2.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
灌溉费。3.固定资产和经济林木的折旧费、租赁费、保养修理费和产、役畜摊销费。4.进
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新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
测试仪器的费用。5.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料节约奖、
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6.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
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
核销的坏帐损失。7.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
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8.流动资金贷款利息。9.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
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10.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
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11.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的其
他费用。同年,对企业支付的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包括常年聘请的律师),改在企业管理
费中列支。对机械工业企业为试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
装置的购置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个别大型企业因特殊需要,购置少量单台价值超
过5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也可分两年摊入企业管理费。
1985年,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市财政局规定压缩市属工业企业企业管理费和车间经费,
重点是可变部分的修理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机物消耗和其它支出。固定费用超规
定标准的不合理支出也要压缩,由企业主管部门逐个企业核定,下达压缩比例和支出限额。
同年,市财政局制定《小型盈利企业奖金可以摊入成本的规定》,凡第二步利改税时核定的
小型盈利企业,均可比照集体企业的办法,奖金额最多不超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可以摊入
成本。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产量、质量、成本、实现利润、上缴利润和流动资金周转
等经济指标的前提下,才能提取和发放奖金。奖金进成本后,也不许发生亏损,发生亏损,
要冲减列入成本数额。1986年,对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企业缴纳的检验费,在企业管理费
中列支。从1986年1月1日起,对市属放开经营的小型工业盈利企业,调整工资标准将原定面
上的企业人均5元列入成本,改为7.5元列入成本,由奖金额不超过1.5个月标准工资摊入
成本,改为不超过1个月标准工资摊入成本。根据财政部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从1987年1
月1日起,对产品成本项目的设置,大中型企业设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车
间经费、企业管理费5个成本项目;小型企业可以只设材料、工资和费用3个项目。对原材料
成本的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月终必须将耗用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
实际成本。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在企业建立相应的成
本核算体系,并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大中型企业实行厂和车间的两级成本核算。小型企业
实行厂一级成本核算。1987年,对企业申请专利、维护专利权所需的经费,可以计入生产成
本。同年9月,对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需要购置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单个系统价值
在5万元以下的,购置费用可在1—3年内摊入生产成本。对企业开展会计电算化需要购置的
微型电子计算机,经财政部门批准,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也可分次推入生产成本。同年,
财政部要求,工业企业可比产品成本比上年降低2%(原材料消耗下降2%,企业管理费和车
间经费节减20%),销售利润率提高1.5个百分点,亏损额下降30%,省也规定物资消耗降
低2%的指标,确保实现。市财政局相应部署、落实。当年市属工业企业完成可比产品成本
21. 41亿元,比上年提高7.65%,没有完成压缩指标。1988年,省财政厅等5厅局规定,鼓
励企业推行计件工资制。经劳动和财政部门批准,计件超额工资可按实行计件人数标准工资
总额的30%进入成本,其余部分由专项奖励基金支付。对企业生产优质和适销对路产品所需
市场紧缺的原材料和物资的采购,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采购成本包干奖励,支付的奖金,
在完成承包和上缴财政任务的前提下,计入原材料的成本。1987年末以前,经批准实行工资
总额与经济效益挂勾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全部计入成本。1985年企业工
资改革时,按规定应由企业自费改革工资部分,在完成承包和上缴财政收入任务的前提下,
经财政部门批准,从1988年7月1日起,按套改人数逐年列入成本。企业生产耗用的大宗、贵
重和短缺的原材料,经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原材料节约奖,奖金计入成本。
1988—1990年,市属工业企业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生产上升,产值增长,
但受部分原材料、燃料涨价、市场疲软的影响,产品成本上升,共完成可比产品成本94.2
亿元,按年环比,分别提高13.07%、24.57%、6.96%,扩大成本支出11.9亿元。1989
年,市人民政府决定,因燃料涨价给予企业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价格补贴,计入产品成本。
1990年,市财政局根据省有关规定确定,对企业推销积压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经批准可提
取一定比例的奖金,用于处理积压产品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列支。允许企业实行清欠催
款承包,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从清理回收货款节约的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在企业销
售费用中列支,计入成本。允许企业在正常的经济活动和业务交往中提取一定数额的业务活
动费,由财政部门核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企业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
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单台价值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
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内部科
研机构或试验基地所需的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和日常管理费用均可列入成本。企业
从其它单位接受技术转让或引进技术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可列入成本。企
业发动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挖潜增收,献计献策,确有效益、可以操作的给予奖励。
奖励费用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将一部分列入成本。同年,对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
勾的国营工业企业,在完成承包和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增加职工工资所需的资金,允许在企
业成本中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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