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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国营商业企业财务下放市管理。1959年又上收。1962年,市属商业企业按专业
公司分三类分别由总公司、省商业厅统一核算或由省商业厅管理,下达商品流转计划、财务
计划,确定上缴财政的收入计划。1964年,商业部发布《商品流通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费
用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共19个项目。对基本建设、事业费、行政费用不许列入商品
流通费,应由企业留利和专项基金列支的开支、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商办附属企业的费
用也不许列入商品流通费。各批发企业及大型零售企业需设专人管理费用开支,按计划控制,
实行定额或定率管理。
1984年,根据财政部《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商业企业商品流
通费设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手续费、借款利息、保险费、职工工资、临时
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家俱用具摊销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
业管理费16项。饮食服务业流通费设燃料水电费、物料消耗、运杂费、职工工资、临时人员
工资、职工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家俱用具摊销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
理费12项。1986年,对商业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在商品流通费列支。1987年,对
商业企业购置微型电子计算机,单个系统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购置费可在1—3年内摊入商
品流通费;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培训费用在教育费列支,教育费不足时,其差额在商品流通费
列支;列入费用购置的微机,单独列固定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1988年,对商业企业新购
置的设备、设施和器具,同时具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2个条件的为固定
资产,由按综合折旧率4—5%计提折旧,改按分类折旧年限表分类计提折旧,分类折旧总额
低于综合折旧数额的,可一次补提差额。对国营商业企业从福利费、企业留利中支出的职工
肉价补贴、副食补贴、洗理费、秋菜补助费、书刊费等,改在商品流通费列支,以弥补企业
留利不足和福利费超支。当年市属商业企业增加商品流通费开支1870万元,按职工人均271
元。
1988年,对商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工资基数人均不足85元的,按
85元核定,超过85元的按实核定。奖金不足4.5个月基本工资的按4.5个月核定,超过4.5
个月的按实核定。当年列入商品流通费开支的工资额比上年增加2500万元。1989年,根据财
政部、商业部规定,商业盈利企业按商品销售额的10‰提取市场调节金266万元,列商品流
通费开支,用于经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的贴息和价差损失。依据经营的商品淘汰、
更新的年限,提取1—5‰的商品削价准备金366万元,列商品流通费开支,用于弥补库存商
品因更新换代造成的削价损失。1990年,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扩大销售地方工业产品的政策
规定,市财政局确定对商业企业推销地方工业产品提取推销奖,销往省外的,按销售额的
3‰提奖,销往省内的,按销售额2‰提奖;清理、回收欠款,按涉及的地区远近、时间长短,
按节约利息提取不同比例的奖金;推销有问题商品,按不同对象从推销额提取3—10‰的奖
金;商业企业与地方工业企业之间合同让利的收益,用30%做为奖金,均列商品流通费,当
年提取各种奖金,增加商品流通费200万元。同年,根据财政部《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
法》规定,商业企业商品流通费包括运杂费、保管费、挑选整理费、包装费、商品损耗、手
续费、业务费、利息、保险费、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折旧费、修
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劳动保护费、差旅费、涉外费以及从费用列支的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土地税、印花税、职工待业保险金、售后服务费及其它。饮食服务业流通费包
括水电费、保管费、清洁卫生费、运杂费、手续费、业务费、利息、保险费、工资、职工福
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劳动保护费、
差旅费、涉外费以及从费用列支的房地税、车船使用税、土地税、印花税、职工待业保险及
其它。对行政事业性开支,营业税及附加、市场调节基金、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营业外支
出、基本建设支出、奖金、价格补贴、超标准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费、未经批准的超
定额损耗、基建贷款利息、赔偿金、罚息以及单价5万元以上的微机、社会公益赞助等,均
不准列入商品流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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