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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四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六节 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
 
 
  一、工业、交通企业
  1950年,市属工交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额上缴财政,发生亏损由财政全额弥补。1952年,
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规定,市属工业企业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完成国家批准的生产、
销售、财务计划指标的,区别不同行业,分别按计划利润的2.5%、3%、5%,超计划利润
的12%、15%、20%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提取的总额不得高于工资总额的15%,不低于工资
总额的3%,用于职工奖励、救济和集体福利事业。当年,市属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032万元,
提取企业奖励基金27万元,占2.6%。1953年,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修订的规定,对完成
产值、利润和利润上缴计划的,市属机械工业企业按3%,化工、轻工、建材工业企业按
2.5%从计划利润中提取,并从超计划利润提取10%的企业奖励基金,用于改进或扩充生产
设备。1952—1957年,市属工业企业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占实现利润的4.5%。
  1958年,根据国务院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规定,市人民委员会制定地方企业利润分
成暂行办法,对当年有计划利润并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工业、建筑、交通、公用等企业利润,
由财政与企业主管部门实行全额分成。依据企业主管部门1956—1957年所提取的技术组织措
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保护措施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四项费用”,加上企业奖励
基金和按40%计算的应提取的超计划利润提成的总和,占同时期实现利润的比例,即为企业
主管部门的分成比例。据此计算,企业主管部门分成比例为14%,原则上五年不变。企业主
管部门依据本系统总的分成比例和分成数额,区别所属企业不同情况,确定各企业分成比例,
还酌情集中掌握一部分,用于所属企业之间的调剂。企业分成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
额的5—7%。企业分成的70%用于生产需要,30%用于职工生活福利、奖励等,企业所需的
“四项费用”亦从分成利润中支付,财政不再拨款。1958—1960年,市属工业企业110户,
实现利润5.04亿元,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分成1.04亿元,占20.8%。1961年,根据财政部
调低企业利润留成比例的要求,市人民委员会制发关于调低地方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加强企
业利润留成资金管理的规定,从1961年1月1日起,各企业主管部门利润留成比例由原来的
14%,机械、冶金、建材工业调低为6.5%,轻工、化工调低为7.5%,交通企业调低为6%,
公用企业调低为7%。
  1962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经委的要求,市属工业企业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全面完
成国家批准的主要产品产量和质量计划、新品种计划、工资总额计划、产品成本降低计划、
流动资金周转计划和上缴利润计划(计划亏损企业考核计划亏损额)六项指标的,按精简后
的职工工资总额的3.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六项指标,每少完成一项,扣提1/6,一项也
没有完成的不提。超额完成利润计划的企业,年度终了时,按超计划利润提取10%的奖金,
减少计划亏损的企业,按超计划降低成本额20%或按实际亏损比计划亏损的减少额的10%提
取奖金。1962—1968年,市属工业企业提取奖金1030万元,占同时期实现利润的4.1%。
1964年5月,试行对部分小型工业企业发放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企业从实现的超计划利润
中归还,没有超计划利润的,用单项措施实现的利润归还,亏损企业在不超过计划亏损额内
财政退库归还。从1969年开始,对企业奖金、职工福利基金、医药卫生费三项合并的职工福
利基金,按工资总额提取11%,列入成本。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1969—1977年,市属工
业企业实现利润5.11亿元,除归还部分专项贷款外,全部上缴财政。
  1978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规定,对市属工业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办法。全面完
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
动资金占用等8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企业,按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
金。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提取3%,再多完成一项其它指标,
增提0.5%,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4项指标的,不能提取。国家批准的政策性
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其它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按工资总额3%
提取。经营管理不善,发生计划外亏损的企业不提取。企业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举
办农副业、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当年,市属工业企业171户,
实现利润8892万元,除归还贷款1539万元外,提取企业基金354万元,占4.47%。1979年,
根据财政部规定,改进企业基金提取办法,由按八项计划指标和供货合同考核,改按四项计
划指标考核。同年,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经委规定,参照上年五种基金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核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即:新产品试制费暂按占利润额的1%计算,科研经费和职工培训
经费按国家实拨数额,从成本中按工资总额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标准工资额10—
12%提取的职工奖金,从利润中按工资总额5%范围内提取的企业基金,五项加在一起占上年
利润的比例,由主管部门按企业不同情况区别核定利润留成,用做发展生产基金、职工福利
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同年,经国家和省批准,在市属工业企业进行扩大自主权试点,对实
行利润留成办法的14户企业,核定利润留成基金489万元,留成比例为10.4%;对28户盈利
水平低,没有条件进行扩大自主权试点的企业,缩小利润留成资金的范围,只把职工福利基
金、职工奖励基金、企业基金等三项基金同利润挂勾,核定利润留成比例为24.5%;对按
上年实际提取企业基金和比上年利润增长部分提取20%的14户企业核定单项利润留成比例为
11.5%。实行这3种试点办法的56户企业,实现利润超过核定基数1846万元,财政多收1175
万元,企业多留671万元。1980年,以“五项基金”与利润挂勾(俗称“中改”)的试点企
业由14户增加到42户,以“三项基金”与利润挂勾(俗称小改)的试点企业由28户增加到31
户,又对4户工业企业试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利改税试点,对企业收缴
利润改为收缴所得税,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1980年这4户企业,实现利
润817万元,上缴财政422万元,企业留利372万元。当年,上述改革试点的77户工业企业实
现利润1.72亿元,比上年增长44.7%,上缴财政1.32亿元,企业留利4000万元,占23.2%,
比上年多留1932万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决定,从1980年起,对各工业、交通
企业主管部门试行利润分成办法:对第一轻工、纺织、冶金、建材工业局实行增收分成,在
完成当年利润计划以后,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多上缴的利润,一轻、纺织、冶金局分成15%,
建材局分成80%;对化工、机械、仪表、医药、二轻(全民企业)、交通局实行超收分成,
以当年上缴利润计划为基数,超缴部分,交通局分成30%,化工、机械、仪表、医药、二轻
局分成20%;对物资、公用局实行超收、减亏分成。以上缴利润或亏损计划为基数,超亏不
补,减亏或超收,局分成80%;对农机处实行亏损包干,少亏留用,超亏不补。各主管局所
留分成用于所属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不低于6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不得超过40%。同年,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又对工业企业及主管部门完成确定的超缴数额的,提高分成比例,一轻、
纺织、冶金局由15%提高到30%,机械、仪表、二轻、医药局由20%提高到40%,公用局减
亏分成由80%改为减亏全部留用。超过超缴数额的部分,建材、化工局分成80%,其它局分
成60%。当年,市属164户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88亿元,比上年增长58.8%,企业及主管
局分成6340万元,占利润总额的33.7%。
  1981年,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修改企业主管局利润分成办法:按局确定两个基数,
低线基数和高线基数。对一轻、二轻、纺织、冶金、建材、机械、仪表、医药、交通局实行
超收分成,超过低线基数部分,局分成20%,超过高线基数部分,局分成40%,对物资局实
行减亏分成60%,对公用局实行亏损包干,减亏留用。同时,对88户企业分别试行基数利润
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利润基数递增包干、增长留用和亏
损包干、减亏分成或留用等不同形式的盈亏责任制,对76户企业仍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当年,
市属164户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71亿元,企业及主管局分成5049万元,占29.44%。1982年,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经委、建委、农办、财政局联合制发《市属工交、物资、公用、农
机企业主管部门利润分成和盈亏包干办法》,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三者都有利,国家利更
多的原则,改变部分企业重复分成,调剂企业之间分成苦乐不均。从当年起,对市属工交、
物资、公用、农机企业、以主管局为单位,按行业分成和包干。对企业主管局实行全额利润
分成。以所属企业前三年或前两年实际分得的基数利润加增长利润分成、全额利润分成、税
后利润中的福利、奖励、工资基金结余和企业基金之总和,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分成比例,
一轻局为20.38%,二轻局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部分为33.51%。以所属企业上一年实际分
得的各种分成、基金等之总和,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分成比例,机械局为29.35%,医药
工业为22%,纺织局为29.81%,电子仪表局定额上缴220万元,超过部分留用,化工局年
定额上缴2555万元,超收部分留成60%,建材局年定额上缴750万元,超收部分留成60%,
交通局年定额上缴70万元,超收部分留作购置货运汽车,冶金局年定额上缴150万元,超收
部分分成,农机处年定亏损14万元,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公用局年定亏损187.5万元,超
亏不补,减亏留作更新设备,改善生产条件,物资局年定亏损1620万元,超亏不补,减亏分
成80%,医药局属商业企业部分以当年实现利润扣除归还各项贷款后的利润净额留成15%,
增长利润分成10%。各主管局按所属企业实际分成总额的5%提取局的分成。当年市属工业
企业实现利润1.69亿元,归还各种贷款1680万元,占10%,企业及主管局分成4433万元,
占26.24%。
  1983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有
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利改税,按实现利润以55%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按核定的
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再收缴一部分调节税。对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全留,自负盈亏,财政不再拨款。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再收取
一定比例的承包费或按固定金额收缴一部分利润。对亏损企业,国家政策允许的亏损,继续
定额补贴或按计划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经营亏损,在规定期限内,适当补贴,超过
期限不再补贴。企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贷款须经财政审查同意。当年,市属166户工业企
业,实行利改税的129户,其中,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的73户,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全部留给
企业的48户,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小型企业8户。实行利改税的129户企业实现
利润1.28亿元,缴所得税和调节税8462万元,占66.19%,企业留利3487万元,占27.27%。
1984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规定,从10月1日起,对市属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对大中型企业缴纳的调节税,由比上年利润增长部分减征60%,改为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
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由环比改为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放宽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对小型盈利企业改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再收取一
定数额的承包费,税后不足1983年合理留利的,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1984
年,对市属169户工业企业中的126户,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其余除4户关停外,39户没有
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当年实现利润1.47亿元,企业留利5246万元,占35.68%。1985年,
国家和省属企业20户下放市级管理,市属工业企业达189户,其中146户继续执行第二步利改
税办法,其余企业按规定划定的七、八类企业,实行不同形式的盈亏包干办法。有13户企业
实行自负盈亏,亏损不补,盈利全留;有12户企业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有
2户企业实行定额留利,超收分成或留用充实流动资金;有12户企业实行用利润归还贷款,
按余额45%留利,再按留利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当年共实现利润2.25亿元,其
中,25户企业亏损3561万元,企业留利1.1亿元,占盈亏相抵后利润额的49.15%。
  1986年,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对市属工交企业利润指标实行目
标管理,由市财政局、经委依据国家下达的财政收入指标,分别核定各企业主管局的利润上
缴任务,再由企业主管局分解落实到企业。在完成指标后,对超过指标的企业,“一厂一议”,
分别给予分类折旧或提高综合折旧率,增提折旧基金;对企业经济效益虽然不大,但社会效
益显著或者利小税大的项目贷款,允许用超目标利润归还;有超目标利润的,按国家规定减
免的调节税留给企业;允许企业视超目标利润水平,从中确定一个额度,在所得税前处理历
史遗留财务问题;对通过技术改造可以减亏或扭亏的计划亏损企业,财政给予提前退库等特
殊优惠政策。当年,市属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98亿元,其中,24户企业亏损3401万元,企
业留利1.36亿元,占利润的45%。1987年,市属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94亿元,其中,34户
企业亏损3686万元,企业留利1.15亿元,占盈亏相抵后利润的39%。根据国务院规定,市
人民政府发布市属国营工商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规定,对市属预算内工交企业,从
1988年1月1日起为期三年,实行承包经营。以逐年上缴利润,资产增值、产品质量等指标为
承包经营目标,对企业分别实行全行业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基数分档
分成、亏损递减包干、亏损定额包干或减亏分档分成等不同的经营收益分配形式。对企业超
上缴利润,将市分成部分全部返给企业,并允许企业从中提取25%职工福利基金;对用企业
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所增加利润,所得税率降低为40%;对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
缴利税挂勾浮动。1988年,市属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22亿元。其中,171户实行承包经营的
企业实现利润3.19亿元。财政收缴7507万元,其中包括返给企业的超承包上缴854万元。财
政实收占实现利润的20.8%。1989年,市属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87亿元,其中,39户企业
亏损6805万元。实行承包经营的174户企业实现利润3.04亿元,财政收缴5585万元,其中包
括返给企业的超承包上缴949万元,财政实收占实现利润的22.7%。1990年,市属工业企业
利润大幅度下降,亏损成倍增加,实现利润5539万元,降幅80.7%,其中,92户企业亏损
2.01亿元,增幅1.96倍。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实现利润7891万元。核定的承包上缴指标8484
万元,实际上缴149万元,只占承包指标的1.76%。
  二、商业企业
   (一)盈利企业利润分配
    1949年后,商业企业利润以及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上缴,亏损逐级抵补。
1953年,规定商业企业从计划利润中提取10%,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8%统作奖励基金。1954
年,改按工资总额5%提取奖励基金。1958年,商业企业实行利润分成办法,分成比例由国
家各主管部计算,分解各地。除企业分成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也实行分成。当年,商业
企业利润上缴省商业厅10%,上缴市财政90%,饮食服务业利润上缴省商业厅、市财政各50%。
上缴财政部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再分成,市财政分成比例为20%。1959年,市级商业企
业列入市财政预算。1961年,市人民委员会确定,商业、饮食服务企业利润分成比例为4.5%。
1962年,规定商业亏损企业不提利润留成,只由主管部门拨补工资总额3.5%的奖励基金。
1964年,商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提高到5%,饮食服务企业利润留成比例提高到30%。1967
年,市直商业企业(不含饮食服务业)利润留成办法,由留成利润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
改为抵留折旧基金。1974年,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国营商业的商办工业企业试行利润留成,
以市县为单位,按盈亏相抵后的利润净额,缴财政40%,企业留60%。1978年,根据国务院
试行企业基金制度的规定,三级批发和零售商业企业以商品销售额、商品购进额、费用率、
利润及上缴额、流动资金周转次数为考核指标,完成五项指标的,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
业基金,只完成销售、费用率和利润及上缴三项指标的,按工资总额提取3%,没完成的不
提企业基金。1979年,根据商业部、财政部联合规定的商业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办法,企业基
金并入留成利润做为经理基金的一部分。商业企业利润由企业留成19.3%,上缴财政80.7%;
商办工业利润,由企业留成20%,上缴财政80%;饮食服务企业利润由企业留成80%,上缴
财政20%。1980年,比照工业企业留成办法,市属商业企业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
成,按当年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增留10%。1978—1982年,市属商业企业实现利润14622万
元,共留成4540万元,占31%。
  1983年,对商业企业也实行利改税。盈利的大中型商业企业实现利润按55%收缴所得税,
税后利润,核定合理留利以后,其余部分确定一个比例,收缴调节税;小型盈利商业企业改
按八级累进税率收缴所得税,税后利润按核定数额征收承包费;饮食服务企业实现利润按55%
收缴所得税。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大中型盈利商业、储运业、商办工业企业收缴所得税
后,调节税率为30%,企业留利55%,经营酱油、醋、豆制品的商办工业企业留利45%。当
年,市属商业盈利企业实现利润8198万元,企业留利1703万元,占20.7%。1984年,对市
属商业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型盈利商业企业实现利润按55%征收所得税,税后再按
上年利润(基期利润)扣除所得税,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基期利润的比例,核定税率征收调
节税,当年比基期利润增长的利润减征调节税70%;小型盈利商业企业按八级累进税率征收
所得税,税后利润较多的,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饮食服务企业按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
税,比第一步利改税多缴的部分,由财政返还企业;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
酱、腌菜等的商办工业企业,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当年,
经核定的商业企业105户,实现利润1.04亿元,企业留利1680万元,占16.2%。1988—
1990年,市属商业企业实行第一轮承包。以上缴利润,税前还贷、卸历史包袱为承包指标,
按商品销售额、利润额、流动资金周转率、经营品种、商品适销率进行考核,实行上缴利润
递增包干,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按原定税率缴纳所得税、调节税,
超过承包额上缴的数额,由财政返还企业80-90%。1988-1990年,第一轮承包期,市属商业
企业实现利润3.97亿元,企业留利1.69亿元,占42.6%,财政返还企业的超承包利润2509
万元,占企业留利的14.8%。
  (二)煤炭商业企业亏损弥补
  1977年以前,煤炭商业企业亏损,由财政按年核实弥补。为减少亏损,采取多样措施,
调动企业减亏积极性,用包干办法,鼓励企业控制销售,节约支出、减少亏损。1978年,对
煤炭公司(后改燃料总公司)实行企业基金办法,允许企业提取基金,列入亏损,财政退库。
当年提取11.6万元。从1980年开始,准许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一定数额的奖金,核销一定数
额的福利基金超支,数额一年一定。1980-1990年,共列支奖金396万元,核销福利基金超支
181.9万元。1980-1984年,财政与燃料总公司签约,实行五年亏损包干,确定基数,减亏
分成,一年一定。1980年,核定亏损包干数为1620万元,减亏财政、企业二八分成,当年实
亏1505.6万元,减亏114.4万元,财政收缴22.9万元,企业留成91.5万元。1981年,核
定亏损包干数1660万元,减亏财政、企业四六分成,当年实亏1648.3万元,减亏11.7万元,
财政收缴4.7万元,企业留成7万元。1982年,核定亏损包干数1840万元,减亏财政、企业
四六分成,当年实亏1696万元,减亏144万元,财政收缴57万元,企业留成87万元。1983年,
核定亏损包干数2478万元,减亏财政、企业七三分成,当年实亏2342.2万元,减亏135.8
万元,财政收缴95.1万元,企业留成40.7万元。1984年,核定亏损包干数2768.8万元,
减亏财政、企业七三分成,当年实亏2480.3万元,减亏288.5万元,财政收缴202万元,企
业留成86.5万元。五年包干,共减亏694.4万元,去掉企业留成312.7万元,净减少财政
补贴381.7万元。
  1985年,实行总额控制、按吨补贴、少销分成、超亏不补的亏损包干办法,核定全年总
销量控制在180万吨,按每吨补贴17.76元计算,亏损总额控制为3197万元,每少销一吨按
吨补标准17.76元,企业分成40%,当年实亏3146.3万元,减亏50.7万元,企业全部留用。
1986-1990年,对煤炭亏损实行定额补贴。在上年亏损包干的基础上,考虑政策允许的增减
因素,核定亏损补贴定额,一年一定,包干使用,减亏全部留给企业。五年共定额补贴2.03
亿元,企业实际亏损20298.1万元,减亏留用1.9万元。
  1990年,本着放开单位用煤价格,稳定居民用煤价格,调整补贴煤的供应范围,压缩销
售量这条基本思路,采取了一些措施,减少亏损补贴。一是对原来按批发、零售价供煤的用
煤单位,除对理发、浴池、洗染行业外,都改按保本价供应,财政不再补贴,1年减少补贴
销量27万吨。二是调整补贴煤的供应范围,除城镇居民、部队、大专院校生活用煤继续保留
价差补贴外,其余机关、团体、饮食服务业用煤等全部取消补贴。三是因提高铁路运价,影
响煤炭每吨提高进货成本4.5元,全年因此增亏422万元,财政已无力负担,确定在换发当
年居民购买证时,采取发证收费,由居民户职工所在单位报销。四是进一步压缩销量,全烧
户每户压缩1/4吨,半烧户每户压缩1/2吨。五是适当提高销售价格,根据1990年8月8日国
务院通知确定的"统配煤价每吨提高10元,零售价也相应提高,老帐不还,新帐不欠"的原则,
民用煤炭价格,从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新的价格,没有因此增加亏损补贴。
  (三)粮食企业亏损弥补
  1984年,省财政厅、粮食厅确定,对市属粮食企业,实行"钱随粮走,分级管理,财务
包干到市,一定二年"。确定市粮食亏损包干指标为1.2亿元。1986年,粮食企业下放,财
务收支列入市级财政预算。1986年,粮食调入量10.09亿公斤,销售量7.8亿公斤,平均储
存量4.3亿公斤。粮食企业中有粮食加工业18户,饲料加工企业8户,运输企业3户,粮店354
户属于盈利企业。粮库26户,为亏损企业。粮食企业因执行国家粮油方针政策,销售价格低
于成本价格而出现的亏损,由财政核实弥补。对粮食加工、饲料、粮店等企业分别按工业、
商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管理,企业利润上缴粮食主管部门,抵补亏损,由财政按抵补后的亏
损额退库。亏损弥补的项目包括定额补贴、粮油价差补贴、粮食超购加价和调拨经营费等项。
1986年,对粮食企业财务实行包干办法,全年核定粮油亏损指标6000万元。提价补贴指标6000
万元,调拨经营费提价部分不包括在指标之内。按总额包干,减亏和提价补贴节余,由粮食
主管部门留用,用于卸历史包袱,超销超亏不补,当年实亏6818万元。同年,国家再次调高
大豆、葵花油调拨价格,调高粮、油调拨经营费用标准,相应增加支出,加大亏损。1987年,
粮食亏损增加到8522万元。1988年,市政府决定,对粮食企业实行为期3年的全行业大包干,
亏损包干指标4850万元,提价补贴支出指标6798万元。新增调拨经营费按实际调入、调出量,
年终核算,据实拨补。在包干期内,1988年、1989年,国家2次提高小麦、玉米、水稻等收
购价格,致使粮油提价补贴支出再度增加。1988年,粮食亏损增加到9721万元。1989-1990
年,省人民政府对市实行粮油购、销、调拨、加工、储存的包干,并对平价销售粮油不足的
部分,以议价粮油抵补9.12万吨,议购平销的差款,由市财政负担,又加大了粮食亏损。
1989年,亏损额实增到1.27亿元,1990年再度增加到1.48亿元。
  (四)蔬菜商业企业亏损弥补
  1959年,蔬菜商业企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后,亏损由市财政核实退库。1982年,财政对
蔬菜公司实行总额包干,减亏分成,超亏不补。1986年,实行盈亏两条线管理。经营外地菜,
盈利留给企业。经营地产蔬菜的价格倒挂、经营费用、其它经费带来的亏损,实行定额包干,
多亏不补,少亏分成。1989年,经市政府同意,财政下达指标:地产蔬菜经营量2.93亿公
斤。其中,定购品种2.53亿公斤,年亏损总额2700万元。当年实亏2721万元,没有减亏反
而超亏。
  (五)肉类商业企业亏损弥补
  1959年,财务关系下放,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年初核定亏损指标,年末决算,由市财政
核实弥补。1979-1980年,财务由省上收。1981年,又下划市财政管理,实行斤亏控制的办
法,控制亏损,即按每销售一市斤猪肉,亏损控制在0.33元以内。1989年后,对猪肉亏损
实行定销售量、定进货结构(省内、外比重)定库存、定亏损总额的办法进行控制,在亏损
总额限度内,超亏不补,减亏留用。
  三、农牧企业
  市属农牧企业规模较小,收入也少。1958年仅上缴利润8000元。1962年出现亏损,当年
财政退库55万元。1963年,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规定,对由于增加收入,降低成本,使实际
亏损低于国家批准的计划亏损的农牧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1966年,
提取企业奖励基金的比例,提高为5%。1978年,对农牧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产
品产量,主要产品交售量、成本、利润和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的按职工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
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主要产品产量、主要产品交售量、利润三项指标的,
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在完成三项主要指标的前提下,其它指标每完成一项,增提工资总
额的1%。经国家批准计划亏损的农牧企业完成五项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
基金。1978年15户企业提取企业基金24万元。1979年,对市属畜牧、劳教企业试行财务包干,
亏损定额包干,盈利不收,减亏部分留给企业使用,超亏部分财政不补。当年,17户畜牧企
业中的亏损企业亏损187万元,盈利和减亏企业获包干结余136万元。1981年,对畜牧企业不
再给亏损指标,由主管部门调剂盈亏。1982年,在上年包干的基础上,全部实行按系统包干,
减亏全部留用,超亏财政不补,由系统自求平衡。当年23户农牧企业盈亏相抵后净亏损108
万元,盈利和减亏企业分得包干结余278万元。24户企业净盈利115万元,获得包干结余417
万元。1984年,对农牧、劳教企业实行"亏损定额补贴,盈利(减亏)分成上缴,超亏不补,
一年一定"的办法。规定盈利企业的盈利40%上缴财政,60%留给企业;亏损企业的减亏30%
上缴财政,70%留给企业。当年38户企业盈亏相抵盈利66万元,企业获得包干结余491万元。
1986年,对盈利企业实行分档分成,一定三年不变。盈利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部留
给企业;盈利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80%留给企业,20%上缴财政;
盈利超过30万元以上的,70%留给企业,30%上缴财政。对近期难以扭亏的企业,实行"定
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86-1990年,农牧企业亏损连年增加,
5年亏损企业的亏损2238万元,盈利企业留利和减亏企业分成10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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