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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四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八节 外贸企业财务管理
 
 
  1984年前,市级外贸企业属于省公司分支机构。1985年,市级外贸企业9户,享有进出
口自营权,由国家各专业总公司统一计划,统负盈亏,资产总值97.7万元,年商品调拨额
1.1亿元。1988年,市级外贸、工贸企业10户下放市管理,纳入市财政预算内企业。到1990
年,市级外贸、工贸企业30户,资产总值8120万元,年进出口额12亿元。
  1988年,国家下放10户外贸企业的同时,随同下达该10户企业1988—1990年3年,每年
亏损补贴指标5914万元。3年补贴总额由中央财政负担,拨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按年据实拨
补,超亏中央财政不再拨补,减亏归市留用。据此指标,由市财政分解、核定每个企业的出
口创汇、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企业亏损等项目指标,分别与各企业签订承包合同,一
定三年不变。合同规定,10户企业合计,每年出口创汇8178万美元,收汇7737万美元,向中
央上缴外汇4370万美元,企业亏损限额5914万元。企业完成年度承包指标的,对承包人兑现
奖金5000元,完不成承包指标,扣发承包人2个月基本工资。同年,又对外贸企业全行业实
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勾,确定以出口创汇额、盈亏指标两项为“挂勾”的否定指标,完
不成出口创汇额或超亏的,一律不准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1989年,整顿了外贸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地方外贸企业,不论由哪个部门主办,隶
属哪个主管部门,都要划开与主管、主办部门的经济、财务联系,彻底脱勾,单独设帐,独
立核算。仍依附于主管、主办部门,划不开经济、财务联系、混合核算的,所得利润并入原
主管、主办部门按原规定缴利纳税,不按外贸企业的优惠政策待遇。同年,通过调查研究,
制订办法,抓紧外贸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会计制度,完善帐簿组织,管理会计档案,
促进会计“达标”。又对10户外贸企业清仓查库,清理出积压一年以上的库存商品3613万元
(占库存总额的18.6%),其中,腐烂变质并接近报废的库存商品255万元,帮助企业处理,
减少资金占用。
  1989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300万元,建立外经外贸周转金,并从其它间歇资金
中随时调剂一部分,补充用于外贸企业的临时周转,扶持外贸企业基础设施和出口货源基地
项目的建设,周转金有偿使用,限定期限,按期归还。按借用周转金的数额,年收周转金占
用费4%,到期未还,年加收占用费6%,当年滚动发放周转金3000万元。其中,用于临时资
金周转273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的268万元。1990年,滚动发放周转金3300万元。其中,用
于临时资金周转的29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的369万元。扶持出口货源基地建设项目9项,建
造2处加工厂,1.6万平方米综合仓库,200延长米铁路专用线。同年,根据财政部《外贸企
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从外贸企业折成人民币的销售收入中,按50%提取外贸企业出
口风险基金380万元,其中,90%留给企业弥补因国际市场变化而发生的亏损,以丰补欠。
10%由财政集中,用于调剂市属外贸企业因客观因素出现的盈亏。
  1990年,对新建并经过清理整顿后的18户地方外贸企业列为预算外企业,视同预算内企
业管理,不实行利改税,实行利润分档分成的办法。按企业逐户核定利润基数,确定分成比
例,年终结算,企业实现利润在基数以内的,4∶6分成,财政收缴40%,企业留成60%;企
业实现利润超过基数的部分,3∶7分成,财政收缴30%,企业留成70%。并区别不同情况,
对企业超基数利润应缴财政的部分,酌情减免。当年减收、免收企业超基数利润800万元。
财政从外贸企业收缴的利润,只占当年实现利润的1.48%。同年,对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地
方产品实行奖励办法,允许出口地方产品的外贸企业,按实际出口过货额的实际进价,提取
1‰的奖励金,用于业务活动往来的费用和奖励出口地方产品的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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