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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
对艺术表演团体,曾实行供给制。1953年改为演出基金制。1956年又改为企业化管理。
1960年,对剧团实行差额补助,定额包干,收支相抵后,收不抵出的差额由财政给予补助,
盈余可留作基金。1973年,为解决事业行政经费严重超支的问题,抓紧演出收入,把紧支出
口子,减少财政补助。1979年,对剧团实行经费包干管理。年初安排预算时,“三定”定死:
定经济收入,定费用支出,定差额补助。除较大的临时性费用以外,不再追加。在此基础上
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排练费实行排练定额,话剧院排练小型剧2000元,
中型剧4000元,大型剧6000元。演职人员按演出场次补助,演出每场次,每人补助0.3元。
电影院实行超场补助。每人每天演出定额4场,每超1场,每人补助0.3元。
二、医疗机构财务管理
1948年,财政只拨付医院的人员供给、薪金、较大设备的购置费和修建费,其它经费由
其自收自支。但收支均执行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1953年,对医院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按医院病床数定额补助,每床定额补助1308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改定额补助为全额
管理,差额补助。收入打足,支出核紧,核定切合实际的补助差额。1964年,根据省财政厅、
卫生厅规定,对县以上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定项补助。1973年,为压缩事业行政经费超支,
抓紧收入,把紧支出,压缩了财政补助。1980年,实行在定收入,定费用,定补助的基础上,
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医疗有指标,收入有计划,消耗有定额,核算到科室,节
约有奖励。年末增收节支结余可提取40%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1982年,根据国务院规
定,医院实行两种收费标准:凡属公费医疗和国营企业、县、区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劳
保医疗,均实行不包括工资在内的医疗成本收费。对街道企业、社队工业、校办工厂和为安
置知识青年兴办的企事业单位的劳保医疗,暂不按医疗成本收费。对城镇居民、农民以及享
受补贴和半费医疗的劳保企业职工家属医疗,均按原标准收费。1984年,按黑龙江省规定,
对医疗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医疗保健服务,业余医疗收益的50%用于发展事业,50%用于
个人补贴。
三、托儿所、幼儿园差额补助
1957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凡机关工作人员子女,送入托儿所、哺乳室者一律
收费。1978年,省财政厅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要坚持勤俭
办所(园),费用开支除按规定收缴管理费、托儿费、杂费,以收抵支外,不足部分可在本
单位经费中列支差额补助费。1979年,又规定各机关单位之间,职工子女交叉入托者,由职
工所在单位补助办园管理费。对独生子女入托,实行减费照顾。1980年,对市政府机关幼儿
园、托儿所,实行独立核算,按规定收费,以收抵支,财政定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1983年,曾对双职工子女入托有困难的,自行雇人或委托亲属看管,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寄
托补助费。1984年,取消了寄托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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