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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一篇 财政收入
 
 
第三章 农业税收
 
 
第一节 农业税
 
 
  清末、民国时期向土地耕种者征收田赋,滨江厅、县征收的田赋划为省税,解缴吉林省
库,厅、县收取亩捐。1929年,田赋收入14.16万元,全部缴省。1931年,松浦市政局收入
地租1.37万元。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府向土地耕种者征收地税,但历史资料已无从查考。
  1946年,市政府向郊区农民征收公粮,当年征收公粮的耕地39916垧,减免征收的耕地
8414垧,实征公粮2953.5吨。1947年,按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标准,公粮征收率为15%,当
年,征收公粮的耕地40619垧。其中:菜田1177垧,水田140垧,旱田39302垧。实征公粮7799
吨,比1946年增加1.64倍,占全部粮食产量的35.7%。1948年,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命令,
公粮征收率统一为20%,对当年新开生熟荒地免征公粮。1949年,根据《东北区公粮征收暂
行条例》,以土质及常年产量,评议固定地级,按地级应有产量计算征收,公粮征收率为耕
地正产物和副产物收获量总和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粮改征农业税,仍以征收实物为主,对经济作物和菜田征收
部分代金。1957年前,农业税不列市级财政预算收入。1958年起,农业税列市级财政预算,
当年收入138万元。1959年,增加所辖4县,农业税收入增加到1865万元。1960年,辖县调整为
8县,农业税收入2549万元,因当年19万亩农田受洪水和早霜灾害减收,只完成预算的91.02%。
1961年,根据省的指示调整了常产和税率。全市平均每亩常年产量由159公斤,下调为91.5
公斤,平均税率由19.38%调整为13.47%,当年农业税收入1958万元,比1960年实收减少
23.17%。1963年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年景较好,农业税减免减少,尾欠回收多,计税价格
提高,农业税收入2142万元。1964年市辖8县划出,当年农业税收入184万元。1965—1975年
农业生产没有出现重大意外灾害,农业税收入比较正常。1976年农业受灾,农业税收入134
万元。1977—1983年农业生产比较稳定,农业税收入也无大的变化。1983年后,农业税全部
改为代金,不再征收实物。1984年呼兰、阿城2县划入市辖,农业税收入增至775万元。1985
年农业遭受水涝、风、旱灾害,减收230万元,改按倒三七比价计征,增收226万元。增收与
减收相抵,当年农业税收入787万元。1986年收入1100万元。1988年农业税收入1576万元。
1989年收入2298万元。1990年由于计税价格提高,农业税收入增至2662万元。
  在征收田赋、农业税的同时,由地方征收一部分附加。1929年,滨江县征收亩捐10.22
万元,留做县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农业税基础上加征一部分地方附加粮、
自筹粮,补充乡村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和行政开支。1958年起改征“农业税附加”。
  1950年,根据松江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附加粮按国家公粮15%计征。1952年取消。
1954年,根据中央关于合理地适当地多征些粮食的指示精神,又恢复附加。1955年,省财政厅
规定:农业税附加的最高征收限额为正税的12%。1956年,黑龙江省为了解决农村小学教育
经费的不足,将农业税附加提高到16%。1957年又恢复到12%。1961年中央决定调整农业税
负担,附加征收率降至10%。1964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农业税附加,由原来的10%
提高到15%。用于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1968年省财政厅将其改作“文化大革命”经
费。1980年又转作发展社队企业之用。
  1950—1951年的农业税附加,全部留归地方作村财政开支。1954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农业
税附加,省县各半两级掌握使用的规定,全部留归各区,由区统一安排。1961年,根据省人
民委员会规定,对农业税附加分成比例作了调整。省集中20%,专(市)集中30%,县50%,
市仍由各区留用。1964年,省财政厅通知:各地增加的5%社会主义教育经费全部缴省。1968
年,农业税附加取消专(市)分成,改为缴省40%,县(市)留60%。1985年,农业税附加
分成办法调整为区留60%,上缴市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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