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小学学杂费
1953年,根据松江省政府规定,中小学收取的学杂费列为财政收入。1958年,改为中学
按实收总额的85%、小学按实收总额的90%,列入市自筹收入,统一安排,解决教育经费差
额。其余中学的15%,小学的10%部分留给教育部门按特种资金管理。1962年,中小学学杂
费继续按特种资金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不上缴财政,由教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专款专
用,年末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中小学收取学杂费实行部分减免的办法,对烈军属的子女及有抚养责任的弟妹,灾区灾
户子弟,特殊困难的职工,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实行减免。
对学杂费的使用,1954年,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用于小学公务费、采暖运煤费、器材
设备费、体育器材、教学用具、参考书的购置、卫生药品费、县城小学修缮费等。1955年,
首先保证小学公务费,其次解决代课费等必要的开支。1958年,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中学
留用的15%,小学留用的10%集中用于添置图书、体育、卫生等设备的补充,并可解决设有
托儿所学校的托儿所差额补助开支。1962年,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中学用10%左右解决学
校公共卫生及热饭,烧开水等,用60%左右解决校舍维修,用30%左右补充教学仪器、图书
和体育设备。小学用10%左右添置图书、体育、卫生设备和烧开水用煤等开支,其余由教育
主管部门统筹用于解决办公费、差旅费、取暖费、校舍维修、开班设备及小学寄宿教工的炊
事员补贴。1981年,规定小学首先解决办公费、业务费、差旅费、取暖费、水电费、学生饮
水及托儿所差额补助费,其次用于解决校舍维修和添置设备的开支;中学留用部分,城市中
学的70%,县镇中学的80%,农村中学的90%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补充教学设备,体育设备,
学生饮水及托儿所差额补助费,有余时可解决校舍维修和补助公务费、业务费的不足。教育
主管部门集中的部分,首先用于调剂灾区学校经费的不足,补助小学公用取暖的不足和统一
印制学杂费收据的费用,其次解决校舍维修及设备购置等开支。
二、勤工俭学财务
1957年,学校开始勤工俭学活动。1960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勤工俭学的财务进行
管理。学校的生产劳动收益,分别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扩大再生产;补充教学和科学研究的
设备;改善公共福利设施;解决学生生活困难补助和奖励等。1962年,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规定,各级学校的生产劳动收入,按特种资金管理和使用。1970年,小学开始办校办工厂,
并扩展到中学,此后校办工厂迅速发展。当年全市城市中小学385所,有246所办了校办工厂。
生产的产品171种,总产值544万元。年产值10万元以上的12所,5万元以上的17所,5万元以
下的217所。纯收益110万元。其大部分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扩大再生产,少部分补助了学校
教育经费、农村分校经费和学生集体福利。1976年,市财政局筹集一部分资金,制定校办工
厂小额贷款试行办法,对校办工厂生产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和扶助。1977年,校办工厂收入中
的30%补助了教育经费。1979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校办工厂、农场实行民主理财,每
年初编制全年生产计划和财务计划,年终编报决算,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收益用于改善生产
条件,扩大再生产的占30%左右,用于改善教学条件,购买图书资料、教学设备、仪器和维
修校舍等占30%,用于学生集体福利,学工学农奖励,对少数困难学生的补助,有条件的为
学生解决书费、本子等占20%以内。大队以下经公社批准为学生代缴学杂费的,连同上述补
助在内,不应超过30%。上缴教育主管部门的10%专项用于调给或借给生产资金周转不足的
学校或补助教育经费开支。1980年,校办工厂纯收益达340万元,比1979年增加1倍。
1982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校办工厂实行成本核算,提取设备折旧费、公益费、劳
保等各项基金,专款专用。固定资产要有严格的保管制度,出入库有手续,消耗有定额,设
备有专人保管。收益分配,工厂留55%,缴学校40%,管理部门提5%。校办企业技术改造
和发展生产、资金周转,主要由学校和主管部门自筹解决。财政根据财力可能,从地方机动
财力中拿出一部分予以支持或借款。1987年,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联合制定中小学校企业财
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校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健全帐簿组
织,执行会计制度,在银行单立帐户。流动资金以自我积累为主,财政、银行可适当贷款。
加强库存原材料、产成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管理,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凡单位价值200
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购置、
租赁、出售、报废、盘盈、盘亏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均须由校办工业管理部门和
财政部门审批,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成本管理。校办
企业收益除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企业奖励基金外,主
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用于师生员工集体福利、奖励和教育主管部门适当提成。校办企业纯
利润扣除上缴主管部门5%和企业奖金后进行分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