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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财政》
 
 
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九章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限额控制。1961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规定,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和企业单位在今
后一年内,一律不得购置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像机、录
音机、扩音机、打字机、计算机、电风扇和其它非生产用品。当年,成立市压缩社会集团购
买力办公室,负责审批管理国家规定的禁购物品。市计委、财政、商业、银行4个部门配合,
采取计委控制计划、财政控制拨款、银行控制资金、商业控制售货“四环相扣”的办法,分
头把关,加强管理。并在给各机关、事业单位安排年度经费预算时,除按省分配的控购指标
预扣33%以外,还核实了事业基础,降低了定员定额,采取“定额核算、总额包干、结余留
用、超支不补”的措施,当年1—5月,全市社会集团购买力实现4956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49.7%。1962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在今后三年内,一律不准购置桌、椅、床、柜等家
俱和各种非生产性设备,更不准购置沙发、地毯、钢丝床、自行车、摩托车、汽车、收音机、
电视机、照像机、丝绸、呢绒等高级物品的要求,首次对专项控制商品实行“凭证购买”的
办法。各社会集团单位购买国务院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财政部门审批的购物计划,
凭社会集团购物证到指定的供应商店购置。并通知各单位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不许各单位乱
报计划,不许财政部门乱批计划,不许商业部门乱供应商品。
  1965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把禁止购
买的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商品的项目缩减为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
照像机和绸缎等8种,并由省财政厅审批。取消凭证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做法,财政部门不
再下达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改由各部门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和制度规定
范围内,本着节约精神自行掌握控制。市属单位需要购置省控制的8项商品时,由市财政局
审核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批准。1966年后,放松管理,社会集团购买力迅速上升,支出增
加。
  1972年,市财政局会同第一、二商业局规定,社会集团购买商品的控制范围,包括沙发、
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录音
机、半导体收音机、照像机、绸缎呢绒、高音喇叭、扩大器、电唱机、钟表、大型及高级乐
器、油印机、打字机、家俱、自行车21种。凡使用公款(包括集体所有制资金)购置这21种
商品的,不论新品、旧品,不论商业经营或工业自销以及代料加工,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商
店、工厂均不得自行销售。各单位确需购置的,必须按下列审批程序报批。1.购买21种专
控商品前17种的,由购置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
省财政厅审批;区属单位,由购置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财政科审查同
意后,由市财政局转报省财政厅审批。2.购买21种专控商品后4种的,市属单位,由购买单
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区属单位,由购买单位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区财政科审批;外地来哈市购买,必须持县以上革命委员会批准证件
(兵团须持建设兵团后勤部批准证件),由市财政局审批。3.军队各部门购置21种控购商
品,由省军区或军级以上领导机关审批。凡没有上述机关批准证件的,生产单位不予加工,
商业部门不准售货,银行不予划款,购货单位的财务部门不准报销。审批机关批准单位购买
时,一律给开《购置禁购物品批准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由购货单位存查;银行凭第二联划
款;商业部门凭第三联供货;第四联由批准机关存查。凡购买有批准证件的控购商品,商店
给予开“准予报销”的发货票。
  197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专项控制商品由21种扩
大到30种,审批权限改为:1.打字机、钟表、铁制和木制桌椅床柜、藤器、高价针棉织品
等5种,由市审批。市政府将原来下放各区的审批权收回,受权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审批。2.
收音机、电唱机、扩大机、高低音喇叭、油印速印机、自行车、呢绒、绸缎、保险箱、手提
喊话器等10种,由市代省审批。3.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
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像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元以上的)、
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单价在50元以上的)、保险箱(包括各种金库)、电风扇、计算机、
多用机等15种,报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4.市属单位需出省购买这30种专控
商品和外省来哈购买控制商品的,一律报省审批。5.市属区办工厂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
(包括农村生产大队)购买30种专控商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审批。同
时规定,各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必须到指定的20家商店购买,其它商店不准供应。对生产单位
购买劳动保护用品,一律由市劳保用品商店专点供应,不准从生产部门、零售商店、寄卖商
店和废品收购站购买,禁止到外地采购。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街道工业生产单位发放劳保用品,
不准高于国营企业的标准,不准采购的确凉、锦纶、呢料等高级防护用品,不准私分或变相
发给现金。对各单位购买小汽车和摩托车,没有办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手续的,银行拒绝
货款结算或支付现金,公安部门拒绝发放行车执照。
  1977—1978年,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
和《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
点供应、专项审批的办法,市人民政府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
财政、商业、银行、供销社等部门抽调干部联合办公,负责全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日常管
理和审批工作。按年度计划分季给社会集团购买单位核定控制指标。购买单位持市控办发的
“购货证”,到指定商店购买商品。商店要在“购货证”上核减限额,并结算出余额,加盖
戳记。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必须使用专用“付款委托书”,而且商店要在委托书上加盖核减限
额戳记。经银行认定用途合理方可划款。非指定商店和生产企业不准对社会集团单位供应非
生产性商品,否则银行不予划款,单位财务人员拒绝报销。
  1980年4月,根据国务院修订的《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规定》,对专项控制商
品定为32种,其中报省审批的14种,市负责审批的有钢丝床、洗衣机、录音机(500元以下
的)、收音机和多用机、电唱机、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家俱、公用包(单价在7元以上的)、
自行车、缝纫机、化纤布及其制品、毛绒及其制品、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毛巾被、
高级针织品、卷烟、各种酒18种。凡出省购买32种专项控制商品的,一律报省审批。同年11
月,根据国务院修订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和省控办的要求,取消原规定的“购货
证”、“定点供应”、“专用发货票”等规定,把原来由买卖双方共同控制限额的方法,改
为以花钱单位控制为主的办法,实行“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根据
省财政厅每年核定给市的控制指标,除留一定比例做机动外,其余部分按各区(县)、各部
门职工人数、事业发展因素及上年社会集团购买力状况,于年初一次分配下达,由各部门自
行掌握控制。要求各单位购买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范围的商品时,财务部门必须按供货
部门的发货票记载“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并按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严格掌握,不
准超支。
  1984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的通知》,放宽了社
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将原来32种缩减为14种,并且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由各
部门各单位根据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财经制度的规定,有计划地节约掌握各项开支。由于
取消指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急剧上升。当年全市社会集团购买力比上年增长40%。1985
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恢复实行全面指标管理
办法,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范围仍管到区、县级(乡镇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单位不实行指
标管理)。当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在上年基础上一律压缩5%。各区、县和主管部
门严格掌握,层层落实,不准突破。专项控制商品由14种扩大到17种,并且适当集中审批权
限:市属和中直在哈单位购置17种专控商品由市控办审批。区、县属单位,有9种经区、县
控办审核后报市控办审批。另外8种由区、县直接审批。市及各区、县配备专职人员,各主
管部门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控制工作。财政、银行、供销、物资、交通监理以及各单位的
财务部门,紧密配合,严格把关,从资金、结算、供货、发放车牌照等方面严加控制。并开
展控购纪律大检查,先自查,后互查、联查和抽查。对违反控购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1988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从1月起,对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单位收取
专控商品附加费。按品种、档次分别为:购买进口高级小汽车、大轿车收取购价的30%;购
买进口一般小汽车和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小汽车收取购价的20%;购买国产小汽车和省外产
大客车收取购价的15%;购买省内产大客车和摩托车收取购价的10%;购买其它专控商品,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收取10%,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收取5%。专控商品附加费不计入社会集
团购买力指标,由控购审批机关收取,专户存储,由财政部门做为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教育
事业。单位支付的专控商品附加费,企业从更改资金、福利基金等专项基金支出,不准列入
成本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列设备购置费,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实行专控商
品定点供应办法,各社会集团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到指定的、由市控办统一
发放牌照的专控商品定点供应单位购买。被指定的专控商品供应单位必须凭控购批件销售专
控商品,对违反规定的予以罚款并取消定点供应资格。未列入专控商品定点供应的单位(包
括集体和个体销售单位),严禁向社会集团销售专控商品。专项控制商品品种由19种扩大到
29种。当年控购指标在上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压缩20%。制定违反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
罚办法。1.社会集团单位突破年度控购指标的,处以超出指标金额50%的罚款,超出部分
从下年指标中扣除。2.对违反国家专控商品管理规定的,除没收所购商品外,还要处以所
购商品原价3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2个月基本工
资的罚款。3.属于国家控制购买的专项商品,不能列入企业的租赁项目。凡以租赁名义变
相购买非生产用小汽车等专控商品的,一律没收。4.各级银行、商业、供销、物资和车辆
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按有关
规定处理。1988年,全市收取专控商品附加费390万元。处理违反购买专控商品纪律的1400
余件,收缴罚款21万元。而且对一些单位擅自涂改发票购买小汽车等问题进行了通报和处理,
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压缩20%控购指标的任务。同年,改组了控购领导机构,组成了以副市长
为首,有主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财政局长参加的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并
将控购办公室由科级机构升格为处级机构,定编7人。支出比上年下降21.4%,专控商品购
买额比上年下降25%。
  198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把专项控制商品由29种
扩大到32种。调整下放了审批权限。各区、县(市)控办由原来8种专控商品审批权扩大到
20种,即:沙发、地毯(包括纯毛、含毛混纺和化纤地毯)、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大
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家俱(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制做的各
种家俱)、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毛毯(包括混纺和纯化纤毛毯)、各种电
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电传机、羽绒服、风雨衣、吸尘器、丝绸及其制
品、50元以上的各种钟表、100元以上的各种灯具、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香烟、国产13
种名牌酒和进口酒、布匹及其制品、针织品和书写印刷纸。属于市控办审批的有12种:小汽
车、大轿车、摩托车、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录像机、照像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
机和各种镜头)、彩色电视机、电冰箱(300升以下的)、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
复印机和电子打字机。当年采取4种控购管理措施。1.把国家下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
23800万元,按照全市职工总数测算出社会集团购买力基本限额标准,按控购工作管理层次,
把指标分配给各区、县(市)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再由各地和各部门层层分解落实,分级分
口包干,指标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超支按超过部分50%罚款。2.实行定点供应和专
用发货票。全市确定专控商品供应网点89个。凡是社会集团购买国家规定的32种专控商品,
必须到指定网点购买,并实行由市控办统一印制的专用发货票,定点单位凭控办签发的
《售货证》给购货单位开专用发货票,非指定商店不准使用。3.严格审批专控商品,从严
控制集团消费。除保证科研、教学和医疗用的专控商品外,其他非生产性专控商品原则上
不审批。对新成立的局级单位,只批给1台小汽车,新组建的处级机构,除工作量大、工作
性质特殊的以外,一般的不给配备小汽车。当年压缩专控商品开支2000万元,其中仅小汽车
一项就压缩155台,控制购车款1085万元。4.结合全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各单位
执行控购纪律进行了一次大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和销售专控商品和突破控购指标的单
位,按照国家控购办《关于违反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了
严肃处理,对典型违纪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同时,还聘请了一批义务监督员,实行群
众监督,严肃控购纪律。
  1990年,对专项控制商品审批确定了4条原则。一是年内基本上不批准购买小汽车,特
殊情况非买不可的,也不批准购买高档小汽车;对申请报废的车辆要从严审查,更新汽车不
准提高档次、更换车型。二是严格区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专控商品的审批界限,对直接用于
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医疗用的专控商品,从宽审批;对非生产用的专控商品,从紧从
严掌握,非生产用摄像机、录相机、彩色电视机、名烟名酒,一律不予审批。三是对集团和
个人共用的紧俏商品和计划外高价商品,从严控制;对计划内分配商品,适当放宽。四是对
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控购管理人员的单位、未建立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的单位、不及时报
送控购报表的单位,以及资金来源不合理、供货渠道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同
时,还制定了《专控商品审批程序》、《专控商品手续费收据管理办法》、《超编、违纪、
罚没车辆上缴及二次分配的暂行规定》等管理制度。同年,根据《黑龙江省小汽车定编管理
规定》,对各单位的小汽车进行了清查整顿,摸清了全市小汽车的底数。截至6月末,全市
配备小汽车(不含公、检、法、司)3725台,其中行政事业单位1677台。全市配备大、中型
客车1353台,其中企业单位1224台,行政事业单位129台。从中发现违纪车辆293台,超编车
辆74台,都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了处理。并且对全市车辆重新更换了汽车定编证,建立了汽
车档案。当年,国务院下达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为32000万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全年支出为
31093万元,比上年实际支出下降907万元,下降3%。当年审批专控商品6363万元,比上年下
降129万元,下降2%,处理违纪罚款69.7万元,累计压缩专控商品支出26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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