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举行观风示--呼兰副都统伊克唐阿 光绪六年(1880年)
照得士俗为民风之本,文章亦道德之华。世变迭生,所以扶礼教于不衰,维廉耻于既弊者,皆赖读书明理之功。文教昌明则士气蒸蒸日上,风俗所由纯也。夫士先器识而后文艺,固不徒以宏博见长,然穷礼义之精微,考古今之事变,所为文章可通政事,而知言即以知人,养民即以致贤,又求治之先务。今本宪恭膺简命,镇守呼兰,上年莅任以来,夙兴夜寐,举凡治军教民之事,莫不思虑勤求,若非创立学校,求贤士相与振兴文教,实不足以正风俗而化民气。呼兰虽偏在一隅,乃四方士民争趋之地。且近数十年来仰蒙恩泽宏敷,准予开垦落籍践土食毛,已成富庶之区,况北方水土淳厚,风气刚劲,生长此间者必不少聪明阔达博学能文之士,若不教化而培养之,使其甘与草木同朽,殊为可惜。本宪虽属武行,略谙文法,雅有爱士怜才之癖,兼司考察民瘼之权。兹当国家设校之秋,正英才崛起之日,亟应举行观风。除敦请博学文员代阅卷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属生童士人等一体知悉。尔等或伏处暗修,或出游学,必不肯须臾离道。想平日所读经史,博览群书,其胸中蕴蓄定能发为血性文章,可以贯通政事。今定于三月初五日在本衙内开场考试观风,尔等有志扬名者,务于前五日集齐印务处报名。各人自备试卷,听候临期点名揭题考取。俾尔等各抒所长以备采择,其文体优异者定当胪列前茅,悬榜晓示。并酌给笔资奖励,以鼓实学而别真才,预备异日送考吉省应试,以副我国家求贤之选,尔生童其自勉之。
2.呼兰府为拟定婚姻办法数条
花翎补用道呼兰知府李鸿桂推婚姻办法谨拟章程四条:
一、男女二家聘嫁婚书,俱须呈官验明,钤印注册(或另图记刊)。如未经呈验钤印后,有悔婚涉讼,官不为理。
二、男子必至十八岁方许议婚,女子必至十六岁方准字人。
三、定亲布帛酌定,限制女家准收彩礼京钱百,婚尺套布八对,首饰合银不得超过十六两,载在婚书。贫者酌减,富者不得多求,如男家自欲从优,官司自不为禁止。
四、自此次明定限制后,倘女家仍复以女居奇,需索重聘,即乖婚姻正义,不殊价买,无论迎娶后有无事端,概不得以敌体论。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十四日
3.呼兰内河外人无航权议--呼兰知府 黄维翰
国内河流未与他国订立行船条约,则外人自无航权,因不仅呼兰一河已也。惟内河苟可通轮而又有利可图,则必以利诱以势迫迟之又久遂为成例,虽欲禁阻之而不能。自哈尔滨东至临江州,松花江流之事已其明证也。呼兰河南流入于松花江距哈尔滨四十余里,为商业繁盛之场,外人窥伺久矣。光绪三十二三年间,俄轮驶入呼兰,且北至于绥化府。其至也,每次输纳船站捐一二十卢布,官民相与安之。三十四年维翰知呼兰府事,检查中俄屡次条约,俄人于呼兰河实无航权。是年四月开冻,俄轮名葛计者闯至城下输捐,即严拒之,再至再拒遂不复来。次年六月二十三日,俄商航行黑河之赛尔赛铁甲船,复驶至呼兰河南岸,为巴彦商人王某装运小麦前赴黑河,当以违约严诘之,船主立卸已载之麦八百二十八袋。空船出口。夫外人虽倔强,然未有不可折以理者。惟我国官吏昏聩不明,抗卑皆误,遂至于不可收拾。呼兰航权倘使久假不归,则数年以后,遂为松花江之续矣。兹事微细,本不足录,以其关于国权,故著议于左以谂后之君子。
4.呼兰县政府布告
为布告事,查本县从光复以来,打粳米骂白面的军阀和统制经济、调查思想的警察官都铲除净尽啦,也不许军警再有这种行为啦,城乡都表现着太平景象。但是,近来竟有假借军警名义擅入民宅,搜索军用品,抓车派马,勒索钱物等等,不法行为听之实在可恨。本县对军用被服等,已用公平方法分摊购买,哪用他们任意搜索呢?嗣后,若再有军警勒索情形,无论何人都可把这些人当作不良份子扭送来县,若一经查实,必定法办。我军警同志们,也应该拿出保民爱民的精神,洁身自爱,为民众谋福利,这是本主席所最初盼的,此布。
主席:钟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
5.呼兰县森林、树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森林、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巩固绿化成果,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树木。
第三条 植树造林实行谁造谁有、林权长期稳定不变的政策。县人民政府委托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木权属发给林权证。
第四条 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权属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五条 工程建设等项目必须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要同林木所有者协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报请县林业局审核批准。领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占用。五十亩以下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五十亩到一千亩以上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千亩以上报请国务院批准。所伐下的林木归林木所有者,同时要按规定付给赔偿费。
第六条 抚育修枝,必须经乡、镇林业站批准,按技术要求进行,违者按毁林处罚。非抚育修枝、剪头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经批准,按损坏树木处罚。
第七条 盗伐、滥伐损坏林木,占用林地伐除树木成本标准:阔叶树:胸高直径1-5公分、成本费5-10元;直径6-10公分、成本费11-20元;直径11-20公分、成本费21-40元;20公分以上每一公分增加2元。针叶树:胸高直径1-10公分、成本费5-25元;11-20公分成本费26-50元;20公分以上每一公分增加4元。灌木:树高20-100公分、每墩5-10元;高100公分以上每墩10-20元。榆树墙:高50公分以下一延长米3-5元;高50公分以上每一延长米5-10元。果树:分枝点以下直径1-5公分、成本费5-10元;直径6-10公分,成本费10-20元;直径11公分以上30。元。
第八条 采伐林木,必须向县林业局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其它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批准采伐林木。未按采伐证规定进行采伐的,按滥伐处理,无证采伐的,按盗伐处理。
第九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能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局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证。情节严重的,林业主管部门可组织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所需费用由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并处以相当于造林费用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认真负责地做好护林工作。各村民委主任负责,建立专业护林队。护林员人选条件:热爱林业工作,身体健康,大公无私,原则性强。护林员的推选办法:由村委会提名,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林业局备案。护林员的职责: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林木的行为。对造成森林、树木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并有越级上报,请求上级机关处理的权利。发现护林员监守自盗者,除撤消护林员的职务外,要按规定进行加倍罚款,行为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国有林的管护工作。黄土山林场要与沿山村、屯建立护林联防责任区,签订合同,落实责任,共同执行护林制度,发生毁林案件,当地乡镇政府要积极协同配合,认真查处。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补救工.作。在护林防火期间,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和在林地内砍柴、掰枝丫、放牧、埋坟、挖沙、取土、堆放污物、排放污水等。不准在林地、国营林场施业区内建房、搭棚,对已建的,要立即拆除。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已开垦的要限期退耕还林,违反本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树木成本标准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造成损失的五至十倍的罚款,损失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盗伐林木一立方米、幼树五十株以下,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或造成损失的三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林木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或造成损失的二至五倍的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盗伐林木一立方米,幼树五十株以上的;滥伐林木五立方米、幼树一百株以上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各项林业收费按规定分别上缴县财政或做奖励基金和林政业务费用。
第十七条 毁林的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八条 被责令补种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未能按期完成补种任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交纳费用,代为雇工补植。
第十九条 对随意殴打护林员者,要严肃处理,并责令包赔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县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防止、扑救森林火灾,制止乱砍滥伐、毁林等行为,扩大森林资源以及贯彻本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县林业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6.关于调整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全国和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使我县生产登上一个新台阶,针对我县土地承包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对我县1989年调整、完善土地承包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完善土地承包制的必要性
我县1985年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经过全县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的努力,使整个农村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打破了“一大二公”的旧模式,把生产力发展推进一个新的层次,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承包后的六年,在三年连续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与承包前六年相比,粮豆薯总产提高11.7%,种植业总面积提高66.9%,人均收入提高193.8%。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承包经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土地承包合同难兑现。具有五难:即收提留费难、收贷款难、收农业税难、完成粮食定购任务难、落实种植计划难。全县六年尾欠集体提留款1 296万元,欠农行贷款l 242万元。征粮、缴税、还贷、收提留,使干群关系趋于紧张。
2.逐年的人口、劳力的增减变化,与增不添、死不去的政策矛盾越来越突出。娶妻生子人口增多和新增劳力的农户不增地;死亡人口超龄劳力的农户不减地,迁出迁入的农户不动地,造成农户之间土地占有和使用上苦乐不均。
3.少数农户土地管理不善,浪费土地。一些务工经商户把种地当副业;一些懒散痴呆户对土地放弃管理,使土地荒芜,有的只种地不养地,不投肥不翻地,使土地板结,地力下降,严重影响了土地产出率。
4.土地分散零星。在承包时,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基本上是按人口、劳力均分土地,见地分一块,一户少则三、四块,多则六、七块,不便管理,不利于机械作业。有的分得低洼地,由于连年受灾,连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这种分田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鉴于土地承包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进行土地调整,势必影响土地的产出率,浪费土地资源,影响农村的深化改革。目前,全县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广大干部农民迫切要求调整土地,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农村改革的方向,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前提下,进行土地调整,完善土地承包制,已成为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
二、调整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根据中央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和对土地经营方式的改革要本着因地制宜,适当集中,大稳定、小调整,自愿选择的原则积极推进,在巩固、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可以试行承包后土地有偿转让,租赁或合股耕种、按股分红I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把竞争机制引入土地承包,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的合理流动,向种田能手集中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土地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制为出发点,以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为目的,以解决由于人口、劳力变化造成农户土地使用的矛盾为重点,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租赁制,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调整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有利于生产,便于经营,因地制宜,自愿选择的原则进行。
(二)土地调整方法
1、四田制。即口粮田、园田、责任田、租赁田。对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土地,非农产业比重不大,劳力转移较少的中远郊乡镇,宜实行这种经营形式。其优点是有利于稳定联产承包制。
具体作法:①收回死亡人口、人在户不在、结婚迁出人口的口粮田、责任田和园田。②收,回户在人不在、超龄劳力、新增有证民办教师、招聘干部和工人、村全脱产人员和无力经营户的责任田。③收回有能力交而拒不缴纳农业税、不交提留、不完成粮食定购任务户的口粮田和责任田,其口粮由村出证明到粮库购买,每人250公斤,粮色不保。④收回转吃供应粮人口的口粮田。⑤鉴于生猪已经放开经营,奶牛以奶换料等原因,要收回各种饲料地。将上述收回的土地以村(或以原生产队)为单位,首先解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出生人口和经乡村批准外地迁入人口的口粮田、园田,剩余的土地和原有的机动田划为租赁田,优先租赁给新增劳力。在调整时,人口和劳力没有变化的基本稳定不动,涉及调整的户,先以户自调,然后进行户与户之间调整,尽量避免土地进行大的串动。承包期以三--五年为宜,租赁土地的面积在20%左右,超过30%的要向县请示。
2、三田制。即口粮田、园田、租赁田。对靠近城镇,交通方便,乡村企业办得较好,劳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多,有较稳定的收入,农民比较富裕,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的村实行三田制。其优点是:有利于提高合同兑现率,有利于提高土地效益,有利于向适度规模方向发展。
具体作法是:按现有人口(超生除外)分口粮田、园田,其余耕地全部划为租赁田。实行土地租赁经营:一是要合理确定租金。按农业税、提留和部分统筹费并参照当地机动田的实际价格确定,分等定级,合理作价。二是制定租赁条件。①原承包人可优先租赁自己原承包的土地。②先交全部或部分租赁费,然后租地,有条件的可偿还部分贷款。③确定投肥数量、翻地面积、农建投工。④确定粮豆合同定购数量、品种、完成的时间。三是加强对租赁费的管理。四是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一般三--五年为宜。为了鼓励农民开发资源,对低洼地开发水稻,对山边、水边、水面、草原、坝外地等都要推行招标租赁的方法,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
3、调整园田地。调整的方法以原有园田地面积为基数,按现有人口进行重新分配。
4、提倡土地转包。土地转包是土地流动的一种经济形式,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在政策上是允许和提倡的。今后土地转包必须经过村委会同意,办理转包手续,接包方必须承担转包户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如接包方不完成原土地承担的各项任务,村有权收回土地,另外转包他人。、不经包方同意私自转包的,村不予承认,一经发现,除按包方必须完成当年各项任务外,村要收回土地。
5、对贫困户独立经营土地能力较弱的,在自愿原则下,通过村上协商,可以组织集体型、实体型、松散型、服务型的互助联合体,使贫困户依附于种田大户,达到扶贫帮弱的目的。
三、加强对土地调整工作的领导
土地调整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搞好这项工作,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是县乡村三级党政领导都要把土地调整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县由主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县长任正、副组长,农办、体改委、政研室、农业局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乡(镇)由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任组长,主管农业的副乡(镇)长任副组长,经管站、财政助理、农技站的同志为成员。村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村长、民兵连长、会计、出纳员、居民组长为成员。县乡村三级上下组成土地调整体系,具体负责土地调整工作。
二是明确土地调整的方法步骤,根据试点经验,土地调整一般分四步进行:第一步搞好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思想认识。通过组织学习中央、省、市关于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有关文件。明确土地调整的目的和意义,打消思想顾虑。第二步深入农户调查摸底,搞好测算。具体摸清五个底:①土地经营状况底。②人口增减变化底。③劳力增减变化底。④不交粮、不纳税、不交提留、不还贷款户数底。⑤对土地经营方式群众的意见底。第三步根据群众意愿,制定土地调整方案。重点明确土地调整的指导思想、调整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第四步按方案具体实施。土地调整工作力争春节前搞完。
三是认真掌握各项政策界限,严格执行政策。在土地调整过程中,要坚持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民承包土地,只享有经营使用权,哪些该收,哪些该给的土地,必须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对特殊情况,一时拿不准的要与群众协商对话,及时请示汇报。土地调整要公开化,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土地调整,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养地制度,土地耕暄制度,加强对土地承包的管理。
四是在土地调整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要因土地调整造成大的思想波动,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防止上访。②土地调整要与备耕生产、落实明年生产计划、兑现承包合同、开展做合格党员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防止顾此失彼。条件不具备的可暂时不搞,实行分期推进。③土地调整要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从生产力状况出发,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总的要体现农村改革的方向,向适度规模经营发展。④口粮田不能突破原有面积基数,过去口粮田分得较多的地方可适当压缩,分多少合适,根据地力和管理水平由各乡(镇)自行规定。⑤推行租赁经营的地方,对贫困户要进行妥善安排,乡村帮助他们找生产门路,扶持发展商品生产,使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呼兰县人民政府文件[呼政发(1989)4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七日 |